原标题为:贺雪峰:征地补偿应防止强化食利阶层 在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删除了“征地补偿30倍上限”的内容。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保护农民权益有重大的推进作用。不过,我们仍应注意,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并非要让失地农民变成依靠土地租金生活的食利阶层。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改,不是只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小问题,而是涉及到城市化进程、制造业竞争的大问题。目前来看,农地变城市建设用地是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的必然要求。按照最高每年征收600万—700万亩农地来计算,未来20年将要征收大约1亿亩农地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中耕地约6000万亩,并形成大约4000多万失地农民。这大约1亿亩农地能否顺利成为建设用地,对中国完成城市化具有关键意义。
那么,失地农民的利益怎么办?当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地方政府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中,除按规定的补偿以外,还应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农民购买城市社会保障。按此前规定,征地应按土地农业产值进行补偿,最高为农业产值的30倍,即大约每亩6万元。删除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但如果操作不当,则会导致近郊征地补偿大幅度提升,推高地价和房价,降低制造业竞争力水平,很可能会制造出一个城郊土地食利阶层,而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城市运转,又不得不向一般市民征收高额房产税。 从目前征地情况来看,中西部的中小城市财力有限,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大都按下限,失地农民的状况确实不好。而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村,失地农民大都可以获得巨额征地拆迁补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城市市民,更高于外来农民工。也就是说,即使按照现行土地制度安排,这些失地农民的状况也不算差,而中西部中小城市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只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微调即可解决。 如果按照一些学者的建议,在现有上限基础上扩大10倍,大幅度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失地农民所获收益就必然要转嫁到土地的最终消费者(购房者、企业和公共性用地的消费者)身上。一方面,这部分增加的征地补偿要通过土地财政支付,势必会使政府降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腾挪资金,市民将不得不在较糟糕的环境中生活。另一方面,工业建设用地价格低廉是当前制造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原因,如果迅速提高征地补偿10倍,每亩征地费用即要60万元,导致工业用地的单位地价高达上百万元,将给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制造业企业增加更多压力。
有人认为,现有征地补偿太低是征地拆迁过程出现冲突事件的原因,唯有提高征地补偿,才能减少对抗,降低恶性事件发生的概率。这个理由也有硬伤。最近10年,征地补偿几乎每年都在提高,而征地引起的冲突却不降反升。如果短时间大幅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则征地拆迁涉及的利益会立刻膨胀,一些人做钉子户就越有利益动力,博弈会更加激烈,在征地拆迁中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反而会增大。 因此,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不仅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在现行土地制度下,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近郊农村,已经在形成一个特殊利益远高过外来务工人员甚至城市市民的土地食利群体,我们应避免在政策层面继续强化、扩大他们的利益。真正需要我们关心的应该是那些弱势的、无法分享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占农民总数90上的农业型地区的农民。那些只占农民总数大约5、实际上相当强势的沿海和大中城市近郊农民,却一直获得巨大的道义支持,这很吊诡。▲(作者是华中科技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其他评论:邢成举:征地补偿怎能一“提”了之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了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更具体地讲,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改主要是要提高对农民的补偿额度,有消息称新的补偿标准可能是现行补偿标准的10倍。这意味着,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下,征地将带来更大量的利益,而因为利益巨大也将导致征地工作的困难。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目的在于减少被征地者对征地的不满,但是,要减少农民的不满恐怕并不是简单地提高补偿标准就可以解决的。 今年的4月份,我曾到湖北省宜昌市农村进行调查,该村是一个镇郊村,也是县划定的工业园区。从2008年左右,该村就进行了大规模的征地工作,但是因为土地不同年份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导致征地工作是越来越难。因为农民的土地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征地的年份越靠后,农民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就越多。所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前些年土地被征去大部分的农户觉得自己很亏,自己家土地被征收的时候补偿标准很低,等自己没有土地的时候,土地补偿标准却变高了。这让农民的心里很难平衡,同样面积的一块土地,有的农户因为征地较晚,每亩可以获得3.6万元的补偿,而有的农民一亩土地只获得了7000元的补偿。正是感觉到心里难以平衡,所以一些农户以自己手中剩余的那些土地作为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资本,他们希望政府可以在补偿了其以往年份征地补偿与当前征地补偿之间差额的基础上才同意征地。而这样的事情让地方政府很是头疼。诸如这样的事情,我们就是将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再提高100倍,也同样会出现我们在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也意味着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品供给将会更加困难。这在中西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将会更加严重。税费改革之后,乡镇也基本上成为了空壳财政单位,其主要开支和经费都来源于上级转移支付;一些经济较差的县级政府也同样面临着严重的财政问题。若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政府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很多,其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肯定会受到削弱。也许,很多人认为一亩地,政府可以花6万元从农民手中征收,转手之后获得上百万元的收入,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要知道,地方政府获得的这些钱大部分都是用于地方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品提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政府通过转手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利益,但是这些利益最终都是支持地方发展并给该地方人民带来实惠的。如果单纯通过提高土地补偿以维护农民利益,那么就很可能会出现过于强调个体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也容易引发家庭层面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可能导致被征地者出现非理性消费行为。征地过程很容易出现纠纷问题,尤其是关于土地边界和面积的问题。在家庭内部,征地利益分配不均很可能导致家庭内兄弟冲突或是代际不合,在以往征地补偿较少的情况下,各方都可以相互忍让,但是在利益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各方就很难放弃自己的份额了。因征地导致的短期内家庭资金的大量增加往往会导致一些人的非理性消费,甚至是出现赌博等问题,所以可以考虑将部分征地补偿转变为社会保障或是保险,这样对农民生活更有意义。
要化解征地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和谐因素,我们不仅仅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也要注意征地工作方法,要让被征地者的声音可以得到表达,同时也尽量解决其后顾之忧。当然,相应的,地方政府也要注意工作的原则性和政治性,要注意区分被征地者的诉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进行制止。征地最后能够做到与就业、社会保障相结合,如此农村才能够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农民才不至于在征地后生活水平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奇迹的发展离不开低成本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要是没有这些低廉的土地,我们很难想象国家能够在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业方面取得如此快速的发展;没有这样的土地,我们也很难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吸引了大量外资;没有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我们也很难获得人口红利并推动外贸的持续增长。从上面的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确信土地乃是财富之母,更是发展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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