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官网昨天上午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引起网友评论一边倒,其中一条这样的条款成为舆论的焦点:“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一时间,无数网友通过网站留言、微博评论等方式提出质疑:惠民的免费政策怎么最后变成了延长收费年限?免费20天,是不是最后就要多收一两年? 这是好事,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这4个假日公路免费,共计20天。网友担心 虽然少收了20天费但最后别变成多收一两年的费,关于免费补偿条款原文,为弥补经营者因为免费造成的损失,收费公路可适当延长收费年限。 昨天上午,交通运输部在官网上发出通知,通知说,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从长达3000多字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此次修改一方面对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等越来越普及的新收费方式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2004年的条例没有考虑到的收费公路期满后的运营问题,成为此次修订考虑的一个重点。而与此同时,包括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等一系列国家政策减免带来的后续问题被纳入了条例,这也是昨天被网友议论得最多的话题。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原文中是这样说的:“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网友拍砖 数万网友参与讨论,反对声一边倒 免费二十天,要多收一两年? 交通部的征求意见通知上网后,立即引起大量网友的热议。记者注意到,从上午11点多到下午3点多,几个小时的时间仅在新浪网的留言平台上就有13000多名网友参与了讨论,而且网友的态度几乎一边倒地表示惊讶和反对。 免的过路费最终还要收回去? “一年才免20天,要延长收1年么?羊毛出在羊身上啊!”很多的网友表示感觉被忽悠了,“去年出台这个政策我还一个劲叫好呢,以为真是降价惠民政策,结果到头来,是拿我们自己口袋里的钱来补自己啊。”归根结底,大家都没有想到,原本以为节假日小客车免费可以享受到优惠,没有想到原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少收的这笔钱最终还是要通过其他方式再收回去的,而交钱的还是开车人。 小车免费,大车也延长收费? 另一股质疑的声音角度又有不同,那就是节假日免费政策只是针对7座以下的小客车,而没有私家车的市民节日出行非但没享受到好处,反而因为车流量的骤增堵在路上寸步难行,节假日顺利出行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大麻烦。“免的只是七座以下,是不是延也只延七座以下呢?”正如网友提出的那样,如果是谁受益谁出钱,那为什么没享受到好处的车子也要跟着延长缴费呢? 算一笔账 免费政策让路桥公司少收了多少? 一座南京二桥,一年收8亿免1亿 那么,免费政策到底给经营者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记者昨日采访了南京二桥公司,也是我省比较赚钱的路桥之一,请他们算了一笔账。负责人告诉记者,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三天,南京二桥的通行量共为32.5万辆,其中免费车辆占80免费车辆中绝大多数都是小客车,但是也包括一部分因车流量过大排队超过200米后一起放行通过的大车。“五一3天的免费通行费大约在546万元左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节假日免费的政策,一年的免费时间共有20天,去年因为中秋国庆相连的特殊原因多了一天,一年四个节假日下来共计免去小客车通行费大约是4500万元。他还告诉记者,除了小客车节假日的免费外,政府还出台了绿色通道、军车、救治车等免费的政策,所有因政策原因一年的免费额超过了1亿元,而二桥一年的收费额是8亿元,免费占总通行费的1/8左右。 记者也了解到,事实上从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实施伊始,不少公路经营单位虽然认真地执行政策,但内心里是不欢迎这一政策的,亏了钱还几倍地增加工作量,一到节假日就要全员扑上往往还拥堵不堪。 关于收费年限 收费公路期满前已还完贷怎么办? 条例修正案拟规定可继续收费 自1996年江苏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宁高速通车至今,江苏的高速公路里程已经突破4500公里,而许多高速公路当初设定的收费年限也过去很多年,收费年限到期后养护的钱谁来出,以及一些当初贷款建设的收费公路提前完成了经营还完贷的还要不要收费等问题都摆在了交通管理部门的面前。为此,条例修正案中有这样的规定: “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与此相关的还包括:“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所谓“还贷、经营期满”指的就是,收费期限还没到,但贷款已经还完了。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总能通过各种办法使还贷期与收费期基本相当,不太可能在还能收费的时候先把贷款还完。 记者注意到,别的条款改变得较多,但有一点没有变化,交通运输部在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继续明确:“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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