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某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在旅行社组织的滑雪活动中受伤,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诉称,他与王府国际旅行社于2004年1月11日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赴八达岭滑雪场滑雪活动,原告除交纳了相关费用外还按照组团规定投保了旅游安全保险。1月11日上午10点,原告在八达岭滑雪场由上向下滑雪时,与滑道左侧缆车立柱发生强烈碰撞,被裸露在雪面外的钢板划成重伤,后被送往积水潭医药进行治疗。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保障原告旅游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故要求被告支付住院费、误工费及护理费共3.4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作为初学者的原告应在初级雪道上进行滑雪,但原告不顾被告的劝阻,自作主张的到中级雪道上进行滑雪,发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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