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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攀岩漂流要备案 福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

2013-3-12 19:11|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8| 评论: 0

摘要:   福建日报讯 8月4日上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体育经营活动范围不 ...

  福建日报讯 8月4日上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体育经营活动范围不够明确,体育经营活动不规范,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等。《条例》的出台,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体育经营者从业条件。《条例》规定,体育经营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备案。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条例》规定,对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攀岩和漂流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建立联合稽查制度。由于一些体育经营项目,可能出现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家企业执法的情形。因此,《条例》规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经营活动安全。《条例》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和细化。规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同时,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作出明确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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