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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猛犸向”先生关于户外商业化和纯AA制的一些论断

2013-3-13 21:08|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引用A:摇滚虎:(法院判罚)再一次体现中国法律的简单粗暴和野蛮;可以明确地说:这个判决显失公平;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 ...

  引用A:摇滚虎:(法院判罚)再一次体现中国法律的简单粗暴和野蛮;可以明确地说:这个判决显失公平;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业化和暴利时代;此结果,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相信以后更多是将是AA制的结伴游,保险和免责手续将成为行前的重要程序

  引用B:猛玛向:本人并不赞同摇滚虎的观点,但绝对不是因为我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悲剧发生最根本原因是组织者和参加者根本就没有户外经验,在临时组队的活动中事先也没做好计划和安排,甚至连保险也没有购买!领队更是犯了个严重错误,选择在危险位置露营,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究其根本原因是如今大多数驴友习惯了这种组队方式(因为AA制的确花费很少),当然对老驴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问题,出发必定做好充分准备,也有一定经验和应变能力,但对那些从未户外过的新驴来说这样做无疑是拿生命去冒险,尤其是一群都没有经验的人结伴出行更象是集体自杀!本案中那些生存下来的人到算是意外!至于“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业化和暴利时代~~~”本人更是不敢苟同,商业化为户外活动带来的绝不是副面影响,反而会促进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让更多的人改变对户外活动很危险的偏见!有机会接触健康的户外生活,相信专业的户外活动组织带给大家的是更多安全保障!而这些专业户外操作公司用其提供的服务去获得利润也无可指责,要知道所有这些服务都是事先经过充分准备,行内话讲:我们职业户外人是探险不冒险!也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本文正文:

  本人并不赞同猛犸向的观点,但绝不是因为我不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及其“显失公平”的一审判决是有多种因素和多重背景的,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责任一概推卸给活动的召集者和策划组织者;也不能因为此次安全事故就简单地认为凡是纯粹AA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就是“根本”没有户外经验;更不能因为有这件事的发生就彻底否定和抵制AA制这种形式,而顺手将所有的户外活动揽到商业化操作和变相旅游的胯下。事实上,也并不是商业化了的户外活动就一定有安全经验和安全责任心,安全和利润的天平未必然就会一直保持平衡状态;也许更多了些逃避安全责任的手段或技巧而已。也不是给所有户外的头上加个“婆家”就能够避免悲剧发生,相反,那样的的户外也仅仅多了推委和扯皮而已。另外,唯一能让“监管机构”和“商业化户外”睡得好觉的方法就是不断提高安全成本,所形成的“过度安全成本”最终将转嫁给商业化户外的消费者。至此,中国户外完全变质,而最终结果实质上仍然是“有人为安全买单,没人为安全负责”。请不要否认我的预测,这本来就是中国的特色。

  至于一审的判决,首先稍微熟悉户外运动的人都能理解到此判罚的“显失公平”;户外运动(或活动)在中国发展这么多年,其本身存在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和可控性,也是户外活动的潜在魅力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任何一个户外爱好者敢说户外风险系数为零。户外运动或驴友活动开展这么多年,出现事故也不是第一次,常常听说登山的山友、徒步穿越的驴友或者溯溪爱好者、甚至“深蓝大道”的暴走族受到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出现极端情况(被害或者遇难)——注意:这里面相当大部分还是商业化的户外行为——然而并没有受到来自于公权机构对当事人的“依法惩治”,偏偏对这个AA制的小团队下如此重手。

  世人皆知,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完善,正在酝酿且颇受争议的《旅游法》也无章节或条例干涉自助性质的户外活动。这恰恰给了法院左右皆可租寻的空间,就看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手段了;此案中丝毫不提AA制本身包含的责任分担和风险自负的意义,却一味对发起人的资质和动机进行“有罪推定”。公诉方认为梁某“无营利活动的资质是违法行为”。我认为这完全是扯蛋!那么商业行为有了营业执照就算不违法了么,就不用赔了么??约上好友(驴友或亲友)一起出门远游又算什么喃?

  其次,公诉方反复强调梁某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并将其置于“加害方”地位,这明显是一个严重的误判,谁都知道哪个有毛病才希望队友出事,如果真的是“主观故意”,那就是“故意谋杀罪”,简直可以枪毙了——再次,公诉方基于“梁某未能举证有费用盈余和事后无退钱以及出具财务报告”而推定梁某属于营利行为,这确实是梁某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大错(不管是否有此事故都不应该糊涂地用掉这60元钱),但法院仅依此一点就判罚16万元是依据不充分和量刑过重。法院“有意地”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即组织者的动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不存在营利动机,既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产生营利的效果。显然,又是一个严重典型的“有罪推定”——先说你有罪,再给你找证据往头上笼!而“有罪推定”在我国的法学界早在2001年前就被拚弃了。

  说白了,此案最大的悲剧和引爆点并不在于安全事故本身,而在此案的判罚严重地“显失公正”,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公正的践踏,这样的判罚确实也给自助游的组织者和爱好者泼了瓢冷水,同时也让意欲对户外活动实施商业化侵染的人几乎看到一线暴富的生机,竟不禁暗自窃喜,正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其实,需要提醒各位驴友的是:营业执照并不等于户外资质。正在规划中的户外领队资质培训及未来的《户外领队资质证书》的发放,也似乎没有局限于商业化户外,而且商业化操作也并不等于安全出行。

  在这里,作为纯AA制自组织式团队的驴友,我们“九九驴友”的良好传统也许可以提供给大家借鉴一下:

  1.出行前,认真策划,反复研究路线,行程推演以小时计,关注每个可能的细节;
  2.每次的行程要经多次讨论,凝聚大多数驴友的经验和智慧,让大家都有参与的快乐;
  3.行前进行各阶段的风险评估和提出安全预案,并有相应的安全装备或药品准备;
  4.户外活动的乐趣本身包含对户外规律的探索和求证;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应该加强户外知识的学习和认知;
  5.纯AA制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和发起者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均摊,更重要的是责任、义务和风险的共担;
  6.组织者和服务组向你提供的无偿服务,但并不是你的保姆,也不意味着你没有话语权,在安全上每个人都有否决权;
  7.户外活动理性化,身体力行地尝试自己喜欢的活动,组织者和召集者没有任何权力勉强或说服他人参加活动;
  8.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必须出示保险证明,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申明“结伴自助游”的性质以及“风险自负”的原则;
  9.纯AA制自助式团队必须要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组织者和发起者回避介入财务,会计和出纳必须严格分开,并随时记帐;
  10.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人数再少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员”,但并不意味着负安全全责;
  11.不管是领队还是分队长,都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要有一定的宽容能力,随时注意队伍的情况和队员的健康状态;
  12.自我意识太强,不能融入队伍,私自活动或把驴友当旅游团等吃要喝的,带有情绪化的参加者应予坚决剔除;
  12.老驴数量不得低于2/3,出行队伍的陌生驴友不能大于20%;男女比例不得低于6:4;队友之间相互关怀,互相帮助,经常交流;
  14.装备适度,重实用,重安全,不拼档次;严禁队友进行装备攀比;长途徒步必须接受统一安排负重和混帐;长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体能训练;
  15.其他一切可以让“九九驴友”出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加入“九九驴友”。

  显然,户外活动的安全性与是否商业化无关,重要的是采取实际的措施来保障安全,用科学的策划来降低户外风险,AA制的自助式户外更能够促进户外运动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AA制的自助式户外同样也能够带来健康、安全、信心和快乐!AA制的自助式户外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户外属于每一个热爱大自然、热爱生活的人,属于每一个懂得珍惜生命、享受自由的人,而不只属于所谓行内人士的专业运动!

  户外运动的寒冬也许到了,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商业化和暴利的春天来了~~~

  九九驴友:摇滚虎

  200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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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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