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气候变化首次作为一个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对全球气候逐步深入的认识和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的事实使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于1988年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PCC)。 1990年IPCC发表了第一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提供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以IPCC的这份报告为基础,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开始进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里约地球峰会)上,15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UNFCCC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发生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危险的气候变化水平上。《公约》呼吁缔约方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这一目标使生态系统可以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并促使经济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 《公约》将世界各国分为两组:对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负主要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通常称附录I国家)和未来将在人为排放中增加比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称非附录I国家)。 《公约》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编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的清单。它们同时承诺制定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中考虑到气候变化。它们还必须促进可持续管理、节能、增强温室气体汇的功能,包括森林和其他所有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公约》制定了一项资金机制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赠款或优惠贷款帮助它们履行公约、应对气候变化。《公约》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它的临时资金机制,并在1996年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同GEF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1998年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委任GEF为其永久资金机制机构,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资金机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后者决定气候变化政策、规划的优先领域和获取资助的标准,因此缔约方大会定期向资金机制提供政策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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