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船员或护航员,漂流经营企业最高被罚2万元。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水路交通管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共8章56条。《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漂流业务的企业应配备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的漂流艇筏、有合格的适任证件的船员或者护航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方可从事旅游漂流业务,并对漂流安全负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严禁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 同时,漂流艇筏未持有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未依法配备漂流艇筏船员或护航员的,责令停止漂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漂流艇筏船员或者护航员的,责令停止漂流活动,对聘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持有适任证件担任漂流艇筏船员或者护航员的,责令离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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