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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急剧增多事故频发 驴友安全遭遇法律真空

2013-3-27 22:28|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0| 评论: 0

摘要:   3月29日,刘家峪十里坪椴木沟,正在招兵买马!4月4至6日,徒步穿越浑善达克沙地,火热报名中。这是记者浏览绿野网时,在周末户外运动一栏中发现置顶的帖子。  近年来,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的发展迅速,备受崇 ...

  “3月29日,刘家峪——十里坪——椴木沟,正在招兵买马!”“4月4至6日,徒步穿越浑善达克沙地,火热报名中。”这是记者浏览绿野网时,在“周末户外运动”一栏中发现置顶的帖子。

  近年来,登山、攀岩等户外运动的发展迅速,备受崇尚自由和运动的人群推崇,而这种周末出游的新潮旅游模式,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他们称呼彼此为“驴友”。随着参与人数的急剧增多,安全事故也随之频发,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已成为户外运动组织者、爱好者、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何户外运动事故频发?出现意外事故后,责任该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何时出台?

  数据统计 事故伤亡多为自发驴友

  2009年3月21日,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景区内发生意外事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100多名网友,翻山越岭进入尚未开放的景区,其中部分人在黑尖顶滑道向下溜滑时突然失控,被甩出滑道,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经过抢救,虽然5名伤者脱离生命危险,但3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再一次给户外运动敲响了警钟。

  据中国登山协会秘书长张志坚博士介绍,20世纪我国每年最多只有几起户外运动伤亡事故,且主要集中在高山探险领域。而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户外运动死亡人数均保持在10人以上,2008年死亡人数为16人,2006年为23人,伤亡事故的领域也从高山探险蔓延到低山的户外运动,而这些事故几乎都出现在网上自发召集的户外探险队伍中。

  来自北京体育大学户外运动中心的林建也告诉记者,户外运动伤亡事故频发,缘于人们对户外运动危险性的认识不够,从思想上无安全意识;对自身了解不够,不知道自己不适合哪些户外运动;驴友召集的渠道比较随意,大多都是通过网络组织,队员间互不了解,团队意识不强;领队的资质不够,有的甚至不合格;不具备户外运动的经验和救援知识,很多人结伴去,坐上车就走,只图兴趣和新鲜。

  律师提醒 免责声明并不能完全免责

  从事互联网开发和运营工作的驴友墙根蜗牛就是一个户外运动发烧友,扮演着“驴头”的角色,“每次活动前,我们都会声明一旦出现意外,跟其他驴友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在绿野网浏览时也发现,出游组织者都会在帖子的最后附上所谓的“免责声明”,声明称: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叶勇律师对户外探险运动颇有研究,他表示,“这种网站发布免责声明应被视为无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叶勇说,网站或组织者在一定范围内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条款并不能真的一贴就完全免责!”叶勇认为,在自发召集的纯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的确具有提醒、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

  而前不久,历经两年时间,“中国驴友第一案”也尘埃落定,二审也一举颠覆了一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包括“驴头”在内的12位驴友均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12位驴友还是赔偿了死亡驴友骆某共计25000元。有法律人士评价称,此判例开创了我国在无过错情形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

  法规难行 户外运动概念模糊是主因

  即使每年都会有生命因户外运动而逝去,但这项运动有些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一是参加的人会越来越多。二是伤亡事故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但相对比例在下降。据张志坚介绍,我国在20世纪只有十几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到了2008年底,专门从事户外运动的俱乐部已经有800多家,还不包括大量自发组织的非专业团体。三是个性化户外运动增多。

  户外运动有危险,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追究责任在所难免,那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管理法规呢?“我们也非常希望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项运动,但众多因素使得相关法规的出台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实现。”对此,张志坚也表示了无奈。

  据张志坚介绍,体育和旅游两者概念的模糊化是导致法律法规难出台的主要因素。“目前,旅游逐渐向户外运动方向发展,比如特色旅游和探险旅游;户外运动也有向旅游方面发展的趋势,比如休闲体育。”张志坚说,“制定法律法规必须首先界定服务和约束的对象群体,体育和旅游两者的区分越来越不明显,导致相关部门难以下手。”张志坚说,目前驴友自发组织的出游活动就很难界定是户外运动还是旅游活动。

  另外,户外运动应该是提倡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运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也应该积极鼓励和呼吁大众参与,“但你只要走进大自然,就意味着危险时刻伴随着你。”张志坚说,“这也就要求法律法规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界限,规定哪部分人不能参加,规定哪些项目不适合某些人参加,这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目前这对矛盾还没有找到很好的契合点。”

  敢吃螃蟹 首部户外运动法规有望出台

  近几年的户外运动发展迅猛,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参与人员、项目和涉及的地区都在增多。面对这个变化,国内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显然已经落后,“无论是管理法规的制定,还是户外救援组织的建设,都应该重视起来。”张志坚表示。

  叶勇律师也表示,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自助游、自驾游等户外运动的法规,对俱乐部设立户外运动准入门槛。应当在明确户外运动到底归谁管的基础上,尽快明确责任认定以及快速救助的责任人。据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致新介绍,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正在和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探讨,“加快立法工作,保证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另外,目前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仅是针对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承认资质的法人团体或此类机构的个人注册会员,而普通的出游户外运动则只能购买商业保险。“应该完善户外运动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制度,更大限度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作用。”叶勇律师表示。

  今年3月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传出消息,《新疆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有望诞生中国首部户外运动管理法规。该《草案》起草人表示,“草案内容将有利于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体育、旅游产业的发展。”

  对此,张志坚也表示很欣慰,“地方体育局在积极探索新路子,我们非常支持。如果新疆的这部法规能真实施,我们也会拿来参考,号召各个地方体育局模仿。”出台一部新法规,显然不是件小事,“各个地方的现实都不一样,不能照抄,也不能草率出台,否则即使拟出草案也会招来大量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专家支招

  户外运动时刻要有危险意识

  如何提高户外运动的安全系数呢?来自北京体育大学户外运动中心的林健向广大驴友提了几点建议:

  首先,时刻要有危险意识。一个户外运动爱好者成熟的标志是看他在户外行进过程中是否会感到害怕和懂得放弃。初入户外运动者必须认真对待,从学会“害怕”开始,尊重生命。

  其次,要储备个人体能。现在出去户外运动的大多是城市白领,平时锻炼机会少,体力很可能跟不上。即使能坚持,在户外一旦遇到恶劣的环境,身体里的潜在病症可能会被激发出来,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要具备基本、必要的救生和自救技能,“遇到同伴出现身体不适,千万不能盲目去救。”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学会使用地图等定位工具。户外运动,绝对不能仅凭一腔热情。

  第四,选择安全、专业的户外装备。户外运动是一项对装备有专业要求的运动,前期需投入一定经费。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这个经费一定不要吝惜。同时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场地,如果不是专业的驴友,不要轻易尝试高山、悬崖等专业运动场地。

  第五,建议新手尽量选择正规户外团体。专业户外俱乐部一般会有活动预案,线路都经过事先考察后确定,具备完善后勤保障和联络系统。相比之下,无责任的自发团体活动盲目性和随意性就很大,出现问题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即便是自发组织的形式,也要慎重挑选同伴和领队,看组织者有没有表明他自己水平的证书。

  记者手记 有法可依还需几时?

  面对逐渐兴起的户外运动,问题随之而来,虽然每年户外探险死亡数字远没有溺水身亡数字惊人,但给社会的冲击无疑更为强烈。“定义界限比较模糊”成了相关法律法规难以逾越的鸿沟,相关部门这么表示,但结果是每年十几名驴友搭上了性命。当然,法规出台也不能保证不出事故,但起码是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这项运动,保护了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益。

  体育活动和旅游的确有交叉的地方。在登山、潜水等专业项目中,从业人员一般是从体育相关部门取得资质认证,而森林、洞穴、峡谷等穿越性探险活动则管理较弱,漂流活动又是由各省市依据条例分别管理,而一些探险旅游目的地是保护区或者无人区,没有对游客安全负责的义务。

  “中国驴友第一案”官司打了两年,二审完全颠覆一审判决,驴友无责却最终仍需赔偿,开创“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补偿的先河”,如果当初有法可依,或许就不用两年,也没有这个“先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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