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十一”长假期间登山户外运动安全和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近几年登山户外运动发展迅速,已成为全民健身的重要活动之一。“十一”长假在即,为了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祖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和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严密组织登山户外活动,认真进行各环节工作,组织活动的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三、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积极与旅游部门协调,把活动控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 四、认真建立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信息。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二○○九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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