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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漂流不慎落水索赔4万元法院判旅行社无责

2013-4-2 20:23|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6| 评论: 0

摘要:   上海市游客郭女士因在浙江猛洞河漂流时,皮筏倾覆掉入河中受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交通、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鉴定等费用4.05万元,并退还团费398元。前天,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退 ...

  上海市游客郭女士因在浙江猛洞河漂流时,皮筏倾覆掉入河中受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交通、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鉴定等费用4.05万元,并退还团费398元。前天,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退还郭女士团费398元,对郭女士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8月,郭女士与上海市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旅行社向郭女士提供雁荡山3日游旅游服务,补充条款约定,浙南猛洞河皮筏漂流60元/人为自费景点。同时,旅行社为郭女士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险。同月23日,郭女士在参加猛洞河皮筏漂流时,皮筏倾覆,郭女士掉入河中受伤,随后被送入当地的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双足部外伤。郭女士回沪后,多次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治疗。

  郭女士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因旅行社没有告知漂流的风险,故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并退还旅行团费398元。

  旅行社则认为,漂流项目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旅游项目,郭女士自己选择了该旅游项目,自身应当负有注意义务,旅行社对郭女士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同意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的约定,漂流项目是由游客自行选择游玩的项目,并非被告安排行程中的必要项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项目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应结合自身年龄、身体条件等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参与该项目。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在原告受伤过程中存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难以支持,但被告自愿退还团费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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