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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旅游加收“差别费”成为旅行社的潜规则

2013-4-2 20:44|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8| 评论: 0

摘要:   ■旅行社:境外地接社认为特定人群购买力较弱,需要用额外的团费补偿  ■律师:旅行社向特定人群额外收费不合理  同样是到澳大利亚旅游,仅仅因为自己年逾七旬,市民潘女士就要比别人多付3000元人民币。   ...

  ■旅行社:境外地接社认为特定人群购买力较弱,需要用额外的团费补偿

  ■律师:旅行社向特定人群额外收费不合理

  同样是到澳大利亚旅游,仅仅因为自己年逾七旬,市民潘女士就要比别人多付3000元人民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潘女士等特定人群(如23岁以下、60岁以上的客人)加收团费已成出境游低价团的“潜规则”。

  个例:出境游被加收3000元“老人费”

  11月底,年逾七旬的潘女士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澳新凯12日游,让她大惑不解的是,除了交付10600元的团费外,旅行社工作人员对潘女士说:“60岁以上的老人去澳大利亚,要加收3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为什么对老人加收费用?”对于潘女士的不满,旅行社工作人员解释为,澳大利亚地接旅行社认为60岁以上的老人购买力比较弱,而地接社的利润主要靠游客购物,60岁以上老人在购买力上的弱势需要用额外的团费补偿。

  这个解释令潘女士哭笑不得,但如果不交钱,就意味着不能参团,为了去看看澳洲的异域风景,潘女士最终还是交了3000元的“老人费”。

  昨天,记者看到了潘女士与该旅行社签订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最后一页的备注上有这么一条,“23岁以下、60岁以上的客人加收人民币3000元/人。”

  像潘女士等特定人群收取额外费用,这仅是个例?还是旅行社普遍存在的不成文的规定?记者对我市出境旅游市场进行了调查。

  调查:向特定人群加收团费成业内“潜规则”

  调查中,记者发现,潘女士的遭遇不仅仅是个例,一些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出境游时都有类似“加收老人费”的遭遇。

  日前,市民周先生想带父母去新马泰旅游,咨询我市一家旅行社时被告知,“如果是普通团,60岁以上的老人要多交人民币300元/人。”

  这让周先生很愤慨,他说:“这显然是对老人的歧视性规定。”

  今年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朱,原本打算和同事一起去澳大利亚旅游,可一打听得知,不仅60岁以上的老人要加收人民币3000元/人,对23岁以下的年轻人也要收取同样的费用,因为23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人多数不在工作岗位,消费能力有限。不得已,小朱最终放弃了去澳大利亚旅游。

  12月7日下午,记者咨询了桂林多家旅行社,正如潘女士、周先生所说,港澳、新马泰、澳大利亚等出境游,确实存在向年轻人、老人甚至教师等特定人群收取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的费用,这主要出现在出境游的低价团中。

  质疑:“年龄差别费”为何成“潜规则”?

  对于23岁以下的年轻人、60岁以上的老人要交“年龄差别费”,市民张小姐认为这是旅行社没有做足市场调查,能花钱去港澳或者澳洲旅游的人,肯定都有经济实力,“歧视”这些优质客户不应该。

  那么,“年龄差别费”为何成了“潜规则”?桂林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道出了原因。目前,旅行社“港澳游”、“新马泰游”和“澳洲游”低价团的报价已经低于或等于成本,境外地接社的利润只能依赖游客在购物点的消费;低价团使地接社拿不到利润,加上小孩和老人的消费能力偏低,地接社之间就达成“共识”———向老人和小孩加收“年龄差别费”来弥补损失。

  不过,采访中记者发现,为避免低价竞争,桂林部分旅行社也相应推出了港澳、新马泰品质团,杜绝所谓的“年龄差别费”。

  对于23岁以下的年轻人、60岁以上的老人要交“年龄差别费”,市民张小姐认为这是旅行社没有做足市场调查,能花钱去港澳或者澳洲旅游的人,肯定都有经济实力,“歧视”这些优质客户不应该。

  那么,“年龄差别费”为何成了“潜规则”?桂林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道出了原因。目前,旅行社“港澳游”、“新马泰游”和“澳洲游”低价团的报价已经低于或等于成本,境外地接社的利润只能依赖游客在购物点的消费;低价团使地接社拿不到利润,加上小孩和老人的消费能力偏低,地接社之间就达成“共识”———向老人和小孩加收“年龄差别费”来弥补损失。

  不过,采访中记者发现,为避免低价竞争,桂林部分旅行社也相应推出了港澳、新马泰品质团,杜绝所谓的“年龄差别费”。

  律师:旅行社向特定人群额外收费不合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旅行社向特定人群收取额外费用是否合理呢?

  “如果旅行社在提供同样的旅游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仅以购物能力不足或购买意向不明显为由,而没有专门为老人、儿童提供额外的服务项目,就向老人、儿童等人群收取各种有异于他人的附加费用,那么该行为就显得不够合理。”

  桂林市丛中建律师事务所周章锋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明令禁止旅行社收取这类附加费用的统一规定,仅在部分地区和省市颁布了相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也就是说,对于购物游,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依照合同履行,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不合理不满意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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