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周某在凤凰岭公园爬山遇难事后,家属索赔73万余元一审未获法院支持。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死亡系其自行爬野山所致,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与公园年票的主办单位中国旅游出版社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1月29日14时许,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周某驾车来到位于海淀区的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将车停入北线景区的停车场后,周某独自进入景区,此后便失去联系。30日早上,家人发现周某未归随即报警。31日9时30分左右,在凤凰岭公园内一处名为鲸鱼背的地点,周某的遗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周某系从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周某家属表示,该景区的旅游路线多为陡峭的山石和峭壁,安全设施极不完备,安全规章制度极不健全,多处危险地点没有警示标志及防护网,几乎每年都有一则登山者在此地遇险或遇难的新闻见诸报端。家属认为,凤凰岭公园未履行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周某之死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持有中国旅游出版社出售的公园年票进入景区,中国旅游出版社也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周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凤凰岭公园与旅游出版社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及其它合理费用共计67万余元,同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对于周某的死,凤凰岭公园表示,事后他们对出事地点进行了勘察,附近设有警示标志和防护网。周某应该是翻越了防护网。凤凰岭公园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中国旅游出版社也认为,周某遇难是意外事件,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周某遗体发现地点为景区防护网外侧鲸鱼背附近的山沟处,其失足地点为上方崖壁,距离景区游览线路较远。判决认为,凤凰岭公园属森林公园自然风景区,面积较大,公园在景区门口明显位置公布景区游览图、游客须知,沿途设置导向牌及警示标志,部分危险地点设有防护网等,已经尽到了景区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周某系成年人,且文化程度较高,应对山地环境非游览线路可能存在危险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其失足地点距离凤凰岭公园景区的游览路线较远,系周某个人意愿远离游览线路而放任危险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凤凰岭公园在周某遇难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中国旅游出版社作为公园年票的主办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凤凰岭公园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凤凰岭公园自愿给付死者家属抚慰金2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周某家属因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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