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拓展活动是都市白领热衷的休闲方式之一,受雇于一家文化公司的效果师曲鹏在一次拓展活动中被烟火道具炸伤右手进而截肢,为此,他将组织活动的多家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 原告曲鹏曾经做过灯光师,事发时已经退休。2007年3月,曲鹏受雇于某文化公司,负责制作烟火道具并按照公司组织活动的需要现场实施烟火效果。 同年4月,曲鹏参加了该文化公司、某道具公司和某休闲酒吧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其间,他的右手被自己制作的烟火道具炸伤,送医后诊断为腕间关节毁损,医院对受伤部位清创并截肢。曲鹏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作为雇主的某文化公司支付7000多元。事后,曲鹏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原来的某休闲酒吧已更名为某户外运动俱乐部,并办理了注销手续,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由组织活动的某道具公司负责人岳月承担。2007年,曲鹏就赔偿问题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某道具公司及道具公司负责人岳月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文化公司、道具公司及户外运动俱乐部作为户外拓展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参与人的安全,曲鹏受雇于某文化公司,在工作中受伤,对此文化公司作为雇主负有全部责任。道具公司及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是此次活动的共同组织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赔偿曲鹏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作为被告的某道具公司和负责人岳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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