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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隐私与性交往

2014-3-8 21:11|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8| 评论: 0

摘要: 性隐私是个人保有、并不愿意公开或社会公认不能公开的涉及个人性的特征、性的态度、性的行为模式、性的心理、性的经历等方面的秘密。这里有两层的含义需要说明:①凡个认为不愿意公示的涉性的秘密,就是性隐私;②凡社 ...


           性隐私是个人保有、并不愿意公开或社会公认不能公开的涉及个人性的特征、性的态度、性的行为模式、性的心理、性的经历等方面的秘密。这里有两层的含义需要说明:①凡个认为不愿意公示的涉性的秘密,就是性隐私;②凡社会公众认为个人需要保密的涉性的事项,也是性隐私。
         人都有好奇心,这是天性。没有好奇心,就不能探知外界的信息,更不能适度做出反应。如果人的好奇心触及到了他人的秘密,便会侵犯他人,带来冲突。因此,社会就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性隐私当然属于重点保护之列。

            


          在人际交往中,个人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性隐私,对他人的性隐私更是要保密。许多事例都说明采取这种处世方式的重要。有这么一个案例,可以作为诠释。一位丈夫将自己妻子的生理特征在一次醉酒时告诉了朋友,其朋友又有意无意地告诉了其他人,这样性隐私便“曝光”了。这位妻子听到了别人在议论自己的生理特征时,羞愧万分而自杀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国人在隐私的观念上还存在相当大的误区,有时候自己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还振振有辞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
          2001年11月份,重庆璧山县某中学一名班主任看见一名女生给一名男生用纸巾擦汗,便怀疑他们“早恋”,便去翻看了该女生的日记本。该老师所看到的,恰恰是该女生爱慕这位男生的记载内容。于是,老师竟然将其撕走,让学校师生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损害该女生名誉的话。后果是导致了该女生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使其不能正常在学校就读下去继而出走。最后在女生提起诉讼时,该班主任仍然坚持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还说“早恋”不属于隐私的范围,看学生日记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这是多么荒唐和无知。教师是有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利,但管理必须在尊重人格的前提之下才是合理合法的,超越了这一限度就是侵权。所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应该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确切地讲,这位教师侵犯了这两位学生的性隐私权。
          此外,还有不少人有平时喜欢传播闲言碎语的陋习,打探他人秘密的“嗜好”,看别人笑话的阴暗心理。这显然不是现代文明人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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