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前妻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肇庆市鼎湖法院对这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确认原告王某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不需要承担小明的抚养费,被告李某赔偿抚养费39000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给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1999年结婚,2001年生育小孩小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后来王某听到一些关于李某生活作风的传言,开始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在去年12月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不是小明的亲生父亲,于是起诉到鼎湖法院。 鼎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小明不是其亲生儿子,而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以推定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其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明应由其父母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对小明的抚养造成了王某的损失,小明的父母应该予以赔偿。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下小孩,侵害了王某作为李某配偶所享有的人身权益,给王某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王某请求李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唐景生、黄登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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