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与于正 新浪娱乐讯 12月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琼瑶起诉于正及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围绕着著作权归属及权限、21处“雷同”桥段是否构成抄袭等问题展开辩论。在长达9个小时的庭审环节之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琼瑶诉于正等侵权索赔2000万:能抄的他都抄了 今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琼瑶发出了判令于正发表经过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及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万元等的诉求。 琼瑶诉称,自己于1992年至1993年间完成了电视文学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作著作权。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一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作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被告二、三、四、五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原作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庭审过程中,琼瑶在代理律师宣读的书面声明中指出,“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焦点一:《梅花烙》著作权归谁? 于正方:琼瑶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宫3》有可能被抄袭 琼瑶方:琼瑶系剧本的著作权人,有编剧林久愉声明书 于正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认为琼瑶作为《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称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没有证据证明于正接触过剧本、小说等,并且琼瑶本来并不是《梅花烙》剧本版权拥有者(电视剧《梅花烙》编剧署名为为林久愉,琼瑶署名为编剧指导),因此不是《梅花烙》合法的、唯一的著作权人。于正方还指出,“原告剧本(指《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在被告电视剧(指《宫锁连城》)播放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 琼瑶的代理律师对此反驳,并递交了编剧林久愉的声明等证明材料,发表了琼瑶本人的书面陈述。琼瑶指出,《梅花烙》的故事是自己“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并称自己的“剧本和小说不可分离”,自己是在剧本完成后才创作的小说,但小说却比剧本先出版,据此认为剧本的著作权在自己手里。 焦点二:21处“雷同”桥段是否侵权? 琼瑶方:《宫3》完全串联、照搬,仅做细节替换 于正方:偷龙转凤等属公共题材,不应被某一人垄断 在下午的庭审中,双方围绕着21处所谓雷同桥段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针对琼瑶方提出的“偷龙转凤”、“弃婴收养”等“雷同”桥段,于正等被告方提交了多部涉及类似因素的影视剧片段,指出“偷龙转凤”、“弃婴收养”是许多电视剧都使用的,原被告的具体表达也不同,这些题材属于公共题材,不能认为93年以后不能再有人写“偷龙转凤”的题材了,这些题材不应该为某一作者所垄断。但琼瑶的代理律师认为,于正方展示的其它作品都是93年以后上映的,晚于原告作品,不能据此否认《梅花烙》的独创性。 琼瑶在书面意见中则表示,“偷龙转凤”这四个字不是自己主张权利的内容,而是与此相关的故事情节的发展、人物关系布局,“被告举证的这些作品,没有一部作品像《宫锁连城》一样把原告作品中这21个点串联在一起。但《宫锁连城》却完全串联、照搬了上述桥段和情节,仅仅做了细节替换。” 于正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所谓的“21个情节”均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素材、或有限/唯一表达、或常见情节/语言/动作,或缺乏独创性、或不应由原告所专有、或来源于早于《梅》的第三方作品。琼瑶代理律师认为,被诉侵权剧《宫锁连城》中较大比例地体现了近似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近似情节以及基本一致且相对具体的故事发展安排,显然已经超出了有限表达或类似题材标准场景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9个小时的唇枪舌战,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的可能。琼瑶代理律师表示,调解的前提是于正承认侵权并作出公开道歉,而于正方面则表示在这一前提下根本无法和解。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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