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资料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周星驰控股的崴盈公司诉华谊兄弟公司索要电影《西游降魔篇》8610万票房分红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崴盈公司主张再次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崴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崴盈公司诉称,崴盈是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2012年制作电影《西游降魔篇》,就合作拍摄的事宜,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周星驰曾与王中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双方通过邮件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原告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支付,故被诉至法院。 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崴盈公司据以主张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据此驳回了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lign="center" > [1] [2] 下一页 |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零零论坛 ( 豫ICP备09039788号 )
GMT+8, 2019-7-14 04:57 , Processed in 0.051698 second(s), 11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