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媒体关注的张铁林诉周璇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璇因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原告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突曝曾遭某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周璇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 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璇辩称其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的话。但并无证据加以证明,在此情形下,周璇的行为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成都商报》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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