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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东家聘新人冒名顶替 宜昌籍知名歌手获赔23万-老东家|胡杨林|顶替-文娱频道

2016-1-25 09:24|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宜昌籍女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诉老东家太格印象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前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两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2005年起, ...

  宜昌籍女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诉老东家太格印象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前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两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2005年起,宜昌籍女歌手胡杨林因一首《香水有毒》迅速在网络上蹿红。与老东家太格印象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了与她名字谐音且字体相似的“胡扬琳”为艺名。去年7月,歌手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老东家将太格印象及桂莹莹告至朝阳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杨林、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在文化市场上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并获取收益,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即使在与太格印象解约之后,胡杨林从事专栏写作并以合伙人身份参加商业会议,亦不能否认其仍在从事演艺行业的事实,故认定两被告太格印象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自2005年胡杨琳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双方解约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艺名的作用,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

  桂莹莹明知“胡杨林”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仍使用与其字形相似和谐音的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其主观存在抢占原告演艺市场份额的恶意,制造消费者混淆。

  故法院一审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太格印象及桂莹莹的代理律师表示需回去考虑,胡杨林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

  昨晚,胡杨林在其微博上转发胜诉的消息并表示,“感谢法律给了我一个漫长却公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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