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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为泄私愤纵火烧毁21座民房获刑10年半

2013-11-26 00:00| 发布者: 123456000000|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离异女子因儿子被前夫家人藏匿,不予探视,后又因儿子抚养问题与前夫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纵火烧毁民房21座。福建寿宁县法院26日披露,以犯放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 ...

  离异女子因儿子被前夫家人藏匿,不予探视,后又因儿子抚养问题与前夫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纵火烧毁民房21座。福建寿宁县法院26日披露,以犯放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江苏泰州籍女子周某与寿宁籍男子吴某经寿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1子。2012年9月12日,2人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儿子由吴某抚养,周某可随时前往探望。

  同年10月1日,周某从江苏泰州市的家中前往寿宁探望儿子,并于次日抵达吴某家中。吴某家人因担心孙子被周某带走,遂将其藏匿,不让探视。

  同月2日晚18时许,周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带走儿子,遭到吴某拒绝及言语刺激。周某遂扬言烧掉吴某家,并用火柴点燃吴某卧室墙上的牛皮纸,致棉被被引燃。

  见状,周某尝试灭火,但因火势已大未能扑灭,周某慌忙逃离。随后,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造成吴某及周边房屋21幢被烧毁。事后当地群众报警,周某留在现场等候被警方带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儿子抚养之事与前夫及其家人发生纠纷,为泄私愤,在村民住宅区放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烧毁房屋21幢,致使村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周某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而在现场等候抓捕,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否认故意放火,没有悔罪表现,不构成自首;周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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