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因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行拘5日,不服警方行政处罚,女子郭某将东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终审驳回郭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8月16日,郭某在协和医院门诊大厅内,与没挂上号的患者杨某商定,由其持杨某的身份证、就诊卡、病历本代杨某排队挂号,并收取600元费用。
号贩因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行拘5日,不服警方行政处罚,女子郭某将东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终审驳回郭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8月16日,郭某在协和医院门诊大厅内,与没挂上号的患者杨某商定,由其持杨某的身份证、就诊卡、病历本代杨某排队挂号,并收取600元费用。 次日上午7时许,东城民警在联合整治医院秩序时,在门诊大厅内发现郭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杨某身份证、医院就诊卡、病历本等物品。郭某不能说明上述查获物品的合理用途。 警方认定其以揽客排队挂号的形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郭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没有扰乱医院秩序,也没给医院造成什么后果,请求法院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 东城公安分局在一审中辩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 终审判决 医疗资源稀缺号贩行为违法 二中院审理认为,警方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通过警方证据能够认定,郭某存在招揽他人排队挂号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并已实际取得了患者杨某的身份证、挂号卡等且约定了代为挂号所需的费用。在医疗资源相对稀缺的现状下,郭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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