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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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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楼 <br />
李方平律师:颜廷忠欺诈勒索案辩护词<br />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7951778&boardid=1&page=1&1=1#7951778<br />
我接受被告颜廷忠的委托,为其出庭辩护,基于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认为颜廷忠无罪,请求法庭当庭判决其无罪释放,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背景复杂,阜宁县相关部门有报复陷害举报黑监狱的公民颜廷忠之嫌。 2011年7月12日,颜廷忠因妻子韦红花上访被盐城市驻京办关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黑监狱内,颜廷忠向北京警方报警才把妻子等其他盐城籍上访人员解救出来,并接受多家媒体、电视台采访,介绍上访人员被关黑监狱的情况。 8月4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后,有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腾讯网、网易等120多家网络媒体转载,随后上海东方卫视,黑龙江卫视等多家卫视报道。 被告颜廷忠向媒体表示:“他妻子韦红花是江苏盐城市阜宁县人,与同县几个人一起来北京反映问题,随后被骗到了这里的“黑监狱”。“后来,与我老婆一起被关进去的人先放了出来,我从她们那了解了情况,就决定报警来救我老婆。” 据媒体报道,被告颜廷忠妻子韦红花和其他被关黑监狱的上访者的遭遇有相同之处:“则是被带走前,均在当场或此前一天,见到或联系过他们当地信访局在北京的工作人员”。 但是时在北京的盐城市阜宁县信访局毛局长、江苏省盐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张昌民都否认此事。媒体也引述了毛、张二人的解释。 盐城市阜宁县信访局毛局长表示,不知来京人员被关一事。“北京这么大,他们爱去哪去哪,我哪管得了,我也不知道他们的动向,除非他们主动找我。” “江苏省盐城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张昌民说,自己当天的确在北京,也得知这些地方的人来北京办事,但被关一事与他无关“。 被告颜廷忠在法庭上陈述,因为他举报黑监狱并把截访官员的电话给记者、特别是把上访者被关黑监狱之事公之于众,阜宁县相关部门非常恼怒,认为抹黑了阜宁形象。 被告颜廷忠还在法庭上陈述,2011年10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控制后,在带回阜宁的路上,包括刑警大队队长吕建华在内的四个刑警用牙签戳其生殖器、手指,还声称是领导安排的,谁叫你跟政府作对。 被告颜廷忠开庭审判前,罗桥镇、益林镇派出政府工作人员、阜宁文教局派出韦红花女儿所在中学教师对颜妻韦红花软禁9天时间。 2011年10月25日,中共阜宁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对外发布了《关于颜廷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情况的说明》。 综合上述案件背景,本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该注意到可能的党政干预,恪守审判独立依法公正审理。 二、本案程序根本性违法,所有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程序业已丧失合法性基础。 1、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公诉书称2011年9月30日才进行刑事立案,为何两年七个月前就对被告颜廷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 1)被告颜廷忠早在2009年2月19日就因本案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非法羁押处(罗桥镇棉花站)吊打了八天八夜。颜也就刑讯逼供一事向有关部门投诉、上访。2010年8月11日,阜宁县纪委办公室回复《快报社》(快报一部【2010】07006号)公函时称:“关于颜廷忠反映其被公安机关吊打八天八夜的问题,阜宁县政法正在调查”。可见,如果2009年2月19日阜宁县公安局没有采取对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为何对其审讯并进行刑讯逼供。2009年2月27日,颜廷忠被送看守所羁押15天,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成立退回。2009年3月13日宣布监视居住,关在其他地方。2009年4月3日,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对颜廷忠取保候审。2010年4月4日,阜宁县公安局通知解除颜廷忠的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可是,阜宁县公安局移送的侦查卷,完全没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只有一个破绽百出的案发经过说明。阜宁县公安局刻意隐藏以上材料,足以说明早在2009年2月19日之前就已立案侦查。 2、本案刑事拘留时间居然有三个,显然依照法律规定只有2009年2月19日是合法和真实的。 1)事实上,被告颜廷忠早在2009年2月19日就因本案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阜宁县公安局两年七个月后第二次对被告颜廷忠采取所谓“刑事拘留”是在2011年10月1日下午四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但阜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没有出示拘留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公诉书却写明2011年10月2日才对颜采取所谓“刑事拘留”,显然是从北京接回阜宁,关到县看守所起算。 阜宁县公安局、检察院显然有意回避了被告颜廷忠早在2009年2月19日就被刑事拘留的客观事实,后面的“刑事拘留”既非法又无效。 3、本案早在2010年9月2日,阜宁县公安局就已正式决定撤销案件,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也不持异议。 取保候审期间的2010年1月7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阜检诉刑传(2010)80号传唤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颜廷忠于1月8日到县检察院公诉科503室接受讯问。阜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公诉科讯问后,将案件退回阜宁县公安局。 2010年4月4日,被告颜廷忠的取保候审到期后,阜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取保候审措施。被告颜廷忠认为既然没有犯罪事实,不移送审查起诉就应该撤销案件,于是一直投诉、控告、信访要求依法处理。 2010年9月2日,阜宁县公安局做出阜公撤字(2010)02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我局办理的颜廷忠涉嫌欺诈勒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阜宁县公安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将近17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最后决定撤销案件,却又在撤销案件后一年多后再次进行所谓“刑事拘留”。阜宁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这场折腾被告颜廷忠的司法游戏,真让《刑事诉讼法》蒙羞。 4、即便是2011年9月30日对本案进行所谓“刑事立案”,本辩护人发现一半以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在立案前完成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阜宁县在所谓“刑事立案”前的2011年9月15、16日分别通知所谓“被害人”到公安局询问室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入卷做为公诉指控材料。以上材料没有合法性,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5、阜宁县公安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别有用心的隐匿了所有对被告颜廷忠有利的证据,即促使阜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据被告颜廷忠法庭所述,撤销案件前,阜宁县公安局、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颜廷忠、所谓“被害人”、证人做过多份笔录,其中颜廷忠就有30份之多,可是所有撤销案件前案卷一份都没有移交。 三、被告颜廷忠与所谓的本案受害人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存在未了的民事纠纷,被告颜廷忠自始至终认为七万元系双方承包纠纷的合法补偿。 2005年4月26日,被告颜廷忠与所谓的本案受害人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双方签定《承包协议书》,合作期限从2005年4月到2006年12月底。2005年12月双方产生纠纷后,颜廷忠起诉要求赔偿截止2005年12月的各项损失165,838.6元。 2006年6月26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61,300元; 2006年11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颜廷忠将合同内2006年全年损失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增加到325,008.6元。 2007年2月5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75133.4元; 2007年7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108339.4元; 判决生效后,颜廷忠马上提出申诉; 2007年11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颜廷忠申诉并裁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2008年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苏民一监指字第428号指令复查通知书,要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由此可见,虽有生效判决,被告颜廷忠与所谓的本案受害人阜宁县罗桥轮窑厂一直处于未了的民事纠纷之中。2008年1月30日、6月30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分两笔支付的七万元,颜廷忠始终认为是民事纠纷的补偿,从来没有所谓恐吓之说。而且是阜宁县罗桥轮窑厂主动通过中间人来协调的。 本案证人张晚芝同时也是当时的协调人在2011年9月16日的侦查卷笔录中,特意说明:上次谈话结束后,我也没有细看,你们民警叫我签字我就签字了,其实我上次没有说过“要将刘志卓他们抓去坐牢及叫窑厂关门”之类的话。 四、罗桥轮窑厂承包人事隔一年后报警也是出于报复,目的是迫使颜廷忠放弃对其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控告行为,对此颜廷忠坚称系诬告陷害。 2007年8月20日,颜廷忠实名向阜宁县国税局举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涉嫌偷税。举报之前,颜廷忠没有和阜宁县罗桥轮窑厂进行任何联系,更没有以将要举报偷税为要挟,逼迫阜宁县罗桥轮窑厂花钱免灾。 举报偷税后,税务机关、公安局根据流程进行查处,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并不取决于举报人。 即便在2008年1月30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同意支付的3.5万元补偿颜廷忠的承包损失后,阜宁县国税局仍然于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3日做出两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补征23102.92元、罚款25107.92元。2008年3月4日,阜宁县国税局向阜宁县公安局移送涉税案件,涉嫌偷税2.3元。阜宁县公安局并没有立案侦查。2008年5月30日,阜宁县罗桥轮窑厂仍然支付3.5万元补偿给予颜廷忠。 2008年7月底,阜宁县罗桥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阜宁县罗桥轮窑厂承包期(承包人:李树顺)届满。颜廷忠也想承包,便到阜宁县罗桥镇找镇党委书记王锡林,询问承包事宜。王锡林书记当即决定:每年交70万元,,期限四年,就可以承包给颜廷忠。颜廷忠觉得承包价格可以接受,就回家后马上开始筹集70万元承包金。可是,8月初,颜廷忠带着70万元现金到罗桥镇政府联系签约,王锡林书记却予以搪塞、拖延,不签承包合同,最后以上一轮承包人李树顺出价更高为由,拒绝承包给颜。颜廷忠后来了解到李树顺是以23万元\年继续承包的,觉得上当受骗,于是开始上访控告罗桥镇政府以及王锡林书记违法发包。 被告颜廷忠的控告行为,当然危及到罗桥轮窑厂承包人李树顺的非法利益和官商勾结网络。因此,李树顺于2009年1月17日向阜宁县公安局报警称:颜廷忠曾以揭发罗桥轮窑厂偷漏税为由,欺诈其七万元。 这就是罗桥轮窑厂补偿颜廷忠七万元一年之后,李树顺才报警的真实原因。 2010年9月2日,阜宁县公安局撤销颜廷忠涉嫌欺诈勒索案后,被告颜廷忠一直要求追究李树顺等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综合全案,足以得出被告颜廷忠无罪的结论,请法庭判决立即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1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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