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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ctv12

[原创]启动复议靖江市公安局行政行为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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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1 楼                                   [原创]文明社会容不下政治迫害14843次点击247个回复0次转到微评南云楼于 2011-10-15 1:52:24 发布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文明社会容不下政治迫害南云楼 政治迫害,就是政府或组织超然于法律之上,对公民进行精神与肉体摧残的野蛮行为。这是一套源于阶级斗争学说的社会管理方式,斯大林时期将这套社会管理方式发挥到极致,数百万人惨遭屠杀、流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期和文革时期,也经历过严酷的政治迫害时期,直到文革结束,这种“左倾”政治才得到相当大程度的纠正和遏制。 一个社会,必须以法进行管理,才能保障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没有法治、没有制度保障,一个人暂时的安全不是安全,一个团体暂时的安全也不是安全。以政治迫害取代法治的社会中,遑论普通屁民,即便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捧宪法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基本人身安全,落得被红卫兵拉出去揍得鼻青脸肿、到死也不能留下本名的悲惨下场。 以政治迫害取代法治,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混乱,这是人们反思文革所得的最大教训之一。可在今天,这种以政治迫害取代法治的“左倾”政治思想依然阴魂不散,他们蛮横地坚持团体利益能代表并凌驾国家利益,坚持以政治迫害取代法治,动辄以“政治问题”摆脱正常的司法限制,以恐怖手段对付意见表达者、野蛮践踏人权。 在日常生活中,包括各类维权、上访、反腐在内的意见表达者行为一旦被定性为“政治问题”,则“法律不是挡箭牌”,围绕在意见表达者身边的非法拘谨、殴打、失踪等野蛮暴行就能够肆无忌惮的上演。与追求社会和谐的共同愿景相较,实为文明的莫大耻辱! 山东临沂东师古村村民盲人陈光诚,多年来自学法律为村民维权,因其主张村民应该有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被视为煽动村民,以破坏公共财物、妨害交通罪被判入狱四年。至2010年秋出狱后,陈光诚全家即遭到多达数十人团队的全方位监控,既不允许陈光诚及其妻子外出家门一步,也不允许外界人士至东师古村探望,对陈光诚夫妇动辄谩骂挑衅殴打,对来访者尽数抢劫、殴打、绑架,完全将法律视为无物。至今,陈光诚长期腹泻便血不能得到医治,也不能获得应有的营养补充,全家四口除了陈光诚八十多岁腿脚有病痛的老母亲被允许在数位大汉监督下外出搬运点必须食品外,五岁的小女儿也被禁锢在家。这无疑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黑暗的政治迫害行为。 究其缘由,是盲人陈光诚协助村民维权的行为感动了无数人,获得了众多国际荣誉。“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支持、凡是敌人支持的我们就反对”,在这样一种二极管式政治敏感思维驱使下,陈光诚被冠以“与境外势力勾结”、“反革命”等帽子,政治迫害由此在一个盲人及其家人的身上有恃无恐的展开。 陈光诚协助并鼓励村民维权何错之有?陈光诚获得世人关注与国际荣誉何错之有?陈光诚表达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何错之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权,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而在经济文化已经进入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公民获得国际声誉是再无法阻挡的事情——如果说伴随着有损政府声誉的现象存在,也是应该由政府方面主动认错纠正,而不是再用政治迫害手段让一个公民噤声。 在互联网时代来临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公民的维权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必然越来越强,公民表达也在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下成为不可遏制的客观现象,官方和民间与国际的交流也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一个政府,只有尽心维护法律的神圣地位,正确对待意见表达者,允许各利益相关方在法律的框架内以文明的方式进行交流与对话,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稳妥地缓解社会矛盾,顺利完成社会转型。不合时宜的“左倾”的文革式政治思维只会掩盖问题、累积矛盾,在得过且过、鼠目寸光之下,让全社会处于更大的动荡风险之中。人类文明在向前发展,任何脱出法律框架之外的政治迫害行为都不可能持久,它早已被世人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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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2 楼                                   回帖人:湖海山人影响力指数:0=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发短消息|只看此人|不看此人|2011-10-15 13:08:11  跟帖回复:第14楼一个瞎子,被判妨碍交通罪。都成世界性笑话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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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5: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3 楼                                        意识形态·陈光诚·混球——读《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有感各位尊敬的网友,本人在谈《环球时报》的《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的阅读感受之前,有必要陪大家一起,先从《党章》总纲中间,寻找“中国的意识形态”根源。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就是最好的“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立地位的最好显示! “党的主张”是什么?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真如此,民众谁不拥护呢?官民的共同的愿望就是“意识形态”——振兴中华! 依据以上内容分析:“党的主张”就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一起走向富裕、自由的社会。真如此,建国六十多年来,小日本能够有我们发达吗?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点:“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理论、道德体系”!换句话说,“官员意识形态”与“民众意识形态”是“两个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必然势不两立,不可调和的!  所以,在一个真正和谐的文明国度,因为“意识形态”处于“中立”地位,各个阶层都能欣然接受!因为“中立”,所以利害双方都能够遵守。哲学家福柯的哲学观点为,每个社会都有意识形态,作为形成“大众想法”或共识的基础,而社会中大多数的人通常都看不见它。占有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以一种“中立”的姿态呈现,而所有其他与这个标准不同的意识形态则常常被视为极端,不论到底真实的情况为何。 意识形态的三个特征  第一是群体性,即不是个别人的思想观念,而是已经被某个群体(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接受的思想观念,代表这个群体的利益并指导其行动;第二是系统性,即不是支离破碎的想法和观念,而是形成了体系;第三是历史性,即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   结合以上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位“中立”的视角,可见,单仁平先生,作为《环球时报》评论员,其立场与观点是显而易见的! 环球时报: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2011年10月12日09:05环球时报单仁平我要评论(150) 字号:T|T  单仁平 环球时报评论员山东临沂盲人陈光诚的情况在社会上受到大量议论,传言很多。有关陈当前是否受到“软禁”,以及对他的监视居住是否合法,议论的角度和出发点尤其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临沂市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外界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各种议论找到与事实一致的方向。外界怀疑陈光诚事件的处理过程达不到严格的法律及人权标准,这种怀疑不能说毫无基础。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在广大农村居民有一定抵触情绪的环境下推进的,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它的基层展开过程显然伴随了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性措施。可以相信,陈光诚所处的计划生育环境,是中国这个对民族进步有功,但却很复杂大环境的一部分。如果以严格的现代标准看中国农村的小环境,批评并追究它,在舆论上很容易获得成功,但它同样很容易与基层的现实脱节,在那个小环境中制造出麻烦与冲突。在这里国家大政治及意识形态的渗入因素很小,发挥作用的更多是当地群众的文化面貌、基层官员的处事水平等。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对陈光诚事件的大量介入,是将国际人权观念一下子深入到陈光诚所处的中国农村环境中。他们制造的压力是那个没见过世面的小地方很难承受的,当地的反应出现某种过激,与其说是一种精心的组织,不如说是在不知怎样应对情况下的天然反应。当事情闹大了之后,媒体与支持陈光诚的人越来越浩然正气,基层政府处理起来却越来越难。现在陈光诚事件被夸大成了“中国人权的一面镜子”,看来需要有更有经验的部门帮助解开这个疙瘩。陈光诚的思想意识跳出了基层农村环境,对每一个自己认为违法的现象采取不妥协态度,他与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冲突是必然的。这会带来一定的个人人生曲折,但通常来说,他未必就总是遭遇失败。在陈光诚选择维权的早前几年,他曾成功地推动当局修改了多项不合理政策。后来的事情变复杂了,这当中包括中国当前的上访合法、但上访量需要控制的困境,以及一些要求看上去合理、但基层现实又做不到的困境。当陈光诚和支持他的人不顾一切追求那个“理想状态”时,对当地社会秩序形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也是有可能的。最重要的或许是,将陈光诚事件去意识形态化,让它从媒体和人权组织的高度关注下走出来,对它的解决会轻松、自然得多,它有可能被进一步复杂化,产生横向负面效应的预期压力也会小得多。中国有些地方的基层人权毫无疑问没有达到理想标准,对它做突击运动式的改善不会产生真正的效果,它只能是中国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部分。(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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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8: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4 楼                                  公安局长荒唐靖江人民愤怒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9687890100x44y.html=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2011-09-19 08:23:09)[编辑][删除] =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靖江,一个美丽富饶的鱼米之乡,人杰地灵。但近两年从泰州调来一个公安局长,将靖江大地搞得乌烟瘴气,一来没有几个月,先搞一个所谓全体中层免职,全部竞争上岗,竞争的前提是考一份试卷,及极者有资格竞岗,不及格者没有资格竞岗,最终结果是及格者 没有得到岗位,不及格者被提拔重用,无视党纪,无视组织纪律性,等到好不容易竞到岗位的年轻人急于表现,急功近利,互相拆台,搞得新区派出所与城东派出所为争几个抓获卖淫嫖娼的指标,警察和警察之间大打出手,震动了共和国,苦了一个的好老所长被免去了职务,他所提拔的另一个所长则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接下来为体现政绩与智慧,在公安部已有五条禁令的前提下,这位局长加了三条:规定民警不准进歌厅,不准进浴室等等。他自己却在公安局的大院内修了一个舞厅,美其名曰为民警提供唱歌、跳舞的地方,不要让他的兄弟犯错误,实则为自己提供某种舞台。前一个月公安局一个民警醉酒驾车被当场抓获,已被刑拘,该局长不以此为契机,教育广大民警要遵纪守法,反而通知政工、督察、纪检部门一律保密,不准外传,简直荒唐透顶。近期公安局又有两个副局长退休,几个大队长职务待定,刹那间靖江大地风起云涌,一年前的丑陋一幕再次燃起,不及格者一升准备再升,及格的还想再次高升,权力寻租在靖江大地这位局长手上已运作到巅峰。特此呼吁广大靖江人民和各级党政领导睁开雪亮的眼睛,剥开一层层迷雾,看看这位局长想干什么,请广大人民献计献策。。。。。。~~~~~~~~~~~~~~~~~~~~~~~~~~~~~~~~~=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王平局长:你已经属于公众人物,万民目光聚焦,量你有杀人之心,难有杀人之胆!回帖人:松亮589影响力指数:0=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发短消息|只看此人|不看此人|2011/9/26 6:06:44 第58楼梁光烈己代军委表态,不支持密捕。[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16 7:08:1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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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0: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5 楼                                  只能这样形容:失去灵魂的人,绝对没有廉耻感的!绝非脸皮厚薄可以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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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楼                                  =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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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6: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7 楼                                   要求靖江市公安局经侦科给出书面答复政策规定: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本老朽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自己举报的“合谋合同诈骗嫌疑”举报函件,必须得到靖江市经侦科的书面回函,方可请求泰州市公安局经侦科复查!没有书面答复,就是越级上访!越级上访是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 至于利用BBS(论坛)发布上访信息,就是属于文明社会允许的“舆论监督”范畴,不应该属于越级上访的行为!当然,如果网络舆论能够起到作用的话,北京城里没有必要冒出许多黑监狱了!本人最喜欢说的话就是:“一应党员公干,《党章》里“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灵魂!一旦灵魂丢失,必然行尸走肉!行尸走肉,绝对没有廉耻感!没有廉耻感的人群,舆论等于屁!”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综合以上法律与政策规定,可以知晓靖江市公安局只给予本举报人口头答复,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案件”,是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 靖江市公安局大门右侧,就有一个信访接待室!谁允许公安部门不执行信访条例的特权?[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16 18:10:2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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