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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残运冠军寻亲20年 夺金7天找回亲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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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0: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1 楼                                  不认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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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4: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2 楼                                  我一生也多遇不幸,由於反对洗脑一直当‘运动员’,妻去世时小儿还不到一岁,大儿才9岁,我在下放劳动,有同亊要收养小儿,我不愿对不起死去妻子,咬着牙将两儿哺养成人,儿们都当父亲了,我好象比此帖的父母耐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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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奖优秀会员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8 09: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3 楼                                  免费法律论文:探讨遗弃婴儿罪的认定和法律处罚机制作者:[2011-10-139:27:38]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摘要:遗弃婴儿行为是指遗弃不满一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近年来,弃婴行为在我国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既严峻侵犯了婴儿权利,也给全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弃婴行为不但是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可能构成相关犯罪。要有效遏制遗弃婴儿行为,须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思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综合管理手段。枢纽词:弃婴遗弃罪。  一、遗弃婴儿行为概述。  (一)遗弃婴儿行为的概念。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区分为婴儿和幼儿:不满一周岁的称为婴儿,本文这里专讲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  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在实践中,除了父母其他天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至于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样。如被遗弃的幼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幼儿为女童,甚至是由于幼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二)遗弃婴儿行为现状。  据民政部调查统计:近几年儿童在福利院的人数每年以44%速度增加。大体比例是: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其余的占10%。  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根据这项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目前的弃婴存在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遗弃婴儿行为高发的原因及其危害。  引起弃婴行为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惟、社会等因素都会造成这一现象的泛起,并且给社会带来了一列严峻的危害。  (一)遗弃婴儿行为泛起的原因。  1.重男轻女思惟。  这是导致弃婴现象泛起的思惟原因。重男轻女思惟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直到现在的文明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惟也没有消灭,这种思惟在人们的脑海中已经是根深蒂固。这种思惟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居多所以说封建的传统思惟是导致弃婴事件的一个思惟原因。  2.社会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的糊口质量都在不断地进步,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攀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我国现在仍旧面对很多的社会题目:物价水平的升高、贫富程度的加剧和看病丢脸病贵等题目十分严峻。导致很多灾题家庭的婴儿在得重病之后没钱给孩子治病,他们有心无力只能选择抛却孩子。  3.法律原因。  一方面临于弃婴的行为,良多人都不以为这是犯罪。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不健全,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弃婴罪,对于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划定,这导致良多案件无法可依。  (二)遗弃婴儿行为带来的危害。  1.侵害婴儿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划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天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所以新生婴儿从出生起就享有自己的权利,遗弃行为就是对他们权利的侵害,是对其人身权、生存权等的侵害。  2.贩卖婴儿现象严峻弃婴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同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泛起贩卖弃婴的案件,甚者有些人买来这些遗弃的婴儿作为职业的乞讨者,把他们作为挣钱的工具。  三、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遗弃弃婴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为成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从本条划定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假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实施了遗弃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哀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婴儿其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没有介入遗弃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作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遗弃没有独立糊口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笔者以为对于一些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但是假如是行为人迫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行为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严峻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应该合用刑法。由于其危害后果不大,只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三)构成犯罪。  1.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划定:对于年迈、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糊口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必需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才可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在实践中假如行为人和被遗弃婴儿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且遗弃情节恶劣就应按照遗弃罪进行处罚。  2.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犯罪。免费论文下载其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必需具有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需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需是违法的;最后危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遗弃婴儿的行为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假如将婴儿遗弃在轻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即使没有造成严峻的后果也要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本身实施的行为对于婴儿来讲具有人身危险性,在这种情形下婴儿很难存活。  四、防治遗弃婴儿行为的措施。  弃婴现象的泛起不是一种无意偶然的事件,它是社会题目集中的反映,解决这一题目不能简朴的从一个面入手,而应该从综合角度去考虑,全方面的解决题目。  (一)加强教育,改变传统封建思惟。  封建的传统思惟是导致弃婴现象泛起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惟在良多人的脑中还根深蒂固。这说明我国的教育工作还不够彻底,我们必需鼎力发展教育,宣传科学思惟,尤其是对在边远山区人民的教育,清除封建思惟对他们的侵害,宣传男女同等的思惟,从思惟上解决弃婴事件泛起的可能。(二)社会政策和保障方面。  一方面严格计划生养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必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认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加大搀扶力度,福利机构能更好的施展其功能。但是我们也必需看清事实只依赖社会救济和福利机构是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弃婴事件发生。  (三)加大刑法惩办力度。  1.完善遗弃犯罪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划定:“对于年迈、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糊口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条划定解释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假如构成弃婴罪必需要达到情节严峻,另一方面构成遗弃罪主体必需具有抚养的义务。对于遗弃罪的划定笔者以为存在以下题目:第一,假如把犯罪后果和情节恶劣作为认定遗弃罪的尺度不利于保护婴儿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我国刑法的相关划定中对于遗弃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往往把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这也不利于对婴儿正当权利的保护以及先关救济。  2.加强司法追究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婴儿没有造成严峻后果的我国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对遗弃婴儿责任较轻的往往过于忽视,这就放纵了这一现象。对于弃婴行为仅仅依赖道德的气力已经无法杜绝这一行为,必需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划定加大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3]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家庭婚姻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4]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本篇关于探讨遗弃婴儿罪的认定和法律处罚机制的论文由飞翔论文发表网编辑,专业提供职称论文,欢迎客户咨询http://www.fxlwen.com/。http://www.fxlwen.com/news_list.asp?id=1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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