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二法院昨公布近两年婚姻家庭案件调查报告,近两年离婚案四成以上涉及“小三” 典型案例 “80后”网恋闪婚一周闹离婚 2006年6月,虎门“80后”男子梁某和同镇姑娘谭某,在网恋一年后登记结婚。 结婚后一周左右,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和缺乏了解,经常吵架。女儿出生后不久,谭某搬到娘家居住,两人分居已达两年。无奈之下,梁某向虎门法庭请求判令两人离婚。 东莞第二法院虎门法庭查明,两人以网络聊天方式相识后结婚,夫妻生活出现矛盾,庭审期间两人都表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谭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核心提示: “80后”成为离婚案的主角、女性主动提起离婚的比例大幅提高、外地人离婚案件远远多于本地人离婚案件……昨日,东莞第二法院向媒体发布了“近两年婚姻家庭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就辖区内虎门、长安等镇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调研报告显示,东莞第二法院近两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以离婚案件为主,占到了80%以上。针对离婚案件的特点,调研人员表示四成以上离婚是由于“小三”插足造成的,同时家庭暴力和夫妻“冷战”现象也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调研人员同时分析了家庭暴力举证难、虚假离婚识别难、本地人财产分割难等问题,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暴力进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加大对困难女性的救助等建议。 现状 家庭纠纷案八成闹离婚 昨日,东莞第二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近两年婚姻家庭案件情况分析报告”,报告以第二法院2009年1月1日成立以来至2010年12月份为止所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进行了分析。 报告显示,第二法院2009年全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26宗,结案407宗;2010年全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61宗,结案444宗。据分析,近两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类型处于稳定状态,其中婚姻纠纷主要为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和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几类,家庭纠纷主要为抚养、监护、赡养、收养、探视子女和分家析产几类。 据调查报告显示,离婚纠纷历来都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在第二法院近两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类别中,离婚案件依然占到绝大多数,其中2009年为80.28%,2010年为80.26%。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 2 页特点 “80后”夫妻离婚率提高 调研人员分析离婚原因时称,以往的离婚案件理由多为性格不合,或者是与对方家人难以相处。然而,近两年的离婚案件有四成以上涉及第三者问题,半数以上女性都称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另外,调研人员称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屡见不鲜,这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调研人员称,近两年离婚纠纷当事人年龄结构有所变化,“80后”当事人开始“唱主角”。近两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1402名,经抽样统计,30岁~40岁年龄段的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已有所降低,而20岁~30岁年龄段“80后”当事人却提高了大约5个百分点。同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限则有缩短趋势。 从起诉方性别变化看,传统离婚案件中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近两年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却占多数。第二法院分析称,近两年审理的701宗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比例超过了65%。 从东莞本地户籍与外地户籍人数比例看,东莞本地户籍(含双方均为莞籍和仅一方为莞籍)当事人离婚案件不足三成,外地户籍当事人(仅指双方均为外地户籍)案件却超过七成。 本地人的离婚案件基本均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也有部分涉及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外地人的离婚案件有60%以上不涉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 存在五大问题 问题1:现行婚姻立法滞后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并不适合以各种客观标准来衡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的状况。 问题2:家庭暴力举证难 涉及家庭暴力主张的案件,受害方举证困难。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一方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不能对此举证,又因无公安、妇联等机关或组织的投诉记录,对方矢口否认,法院难以查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依法难以作出对受害人保护性的认定和裁判结果。 问题3:本地人财产处理难 婚姻纠纷案件以及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财产处理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东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财产关系复杂,财产种类繁多,财产数量巨大,审查困难,耗时较长,效果不佳。 问题4:裁判对受害方保护不够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难以获得损害赔偿。由于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问题5:虚假离婚诉讼难处理 近两年,为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福利待遇而虚假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对于“假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难以作出辨识;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损害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 合理分配家暴案件举证责任 调研人员建议,尽量用调解的方法修复当事人之间受损的亲情。对于涉及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对于受害人客观上难以举证的,可以采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受害方对受侵害事实举证,受害人完成该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另外,困难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建议适当放低司法救助门槛,对生活困难的家事案件当事人,提示、帮助其办理减、免、缓缴诉讼费用。同时对诉讼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或异常表现的当事人,及时联系妇联婚姻家庭专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文/记者唐红杰、范玲 通讯员王创辉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 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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