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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金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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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0: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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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建行鸡西分行、黑龙江省军转办
在发放生活补助金时将我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扣回本人要求重新安置工作的请求
国务院:
我是军队转业干部,1987年9月从武警部队转业到建行鸡西分行保卫科工作,2002年11月13号建行在裁员时我买断了工龄。
2004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根据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文件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下发了黒办发【2004】16号文件。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从2003年开始经过多年、多次到省、市军转办,省、市建行、建总行,省、市等的信访部门诉求,2007年至2008年建总行、省建行、鸡西建行终于同意按国家有关文件补发失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补助。补发日期从2003年10月起。
2009年11月,在领取补发从2003年10月到2009年11月,生活补助时发现鸡西建行将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伍万柒仟伍佰元和一次性买断工龄的生活补贴叁万元全部扣回。
综上一、我要求回复我的劳动关系理由:
1、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军转干部发放的生活补助金是对军转干部的生活上的补助,不能等同于经济补偿金。扣回买断工龄款,就等于扣款期间企业对军转干部的生活没有支付任何补助,没有提高军转干部的生活水平,违背了中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的原则规定,即“切实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分行的实际能力,也不应扣回我已经领取的经济补偿金。
2按照中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在中直企业失业的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由原企业解决,2002年11月当时我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买断工龄的费用,该款分行于2009年11月将补发的军转干部扣回,这就说明收回买断工龄款,就等于没有买断工龄,分行就应当为我恢复并安置适当工作。
因此,恢复工作后的相关待遇我要求补发,从2002年12月,按照我的职别、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工资至安置工作时止。
二、鸡西分行不能为我恢复工作的前提下,我要求补发相应待遇:
1、将扣发的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伍万柒仟伍佰元和一次性买断工龄的生活补贴叁万元,合计捌伍万柒仟伍佰元一次性补发。
黑龙江军转干部刘彦祥
2012-7-22
联系电话: 13946012377

         
诉求人:

           201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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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0: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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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各有各的难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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