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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imei

[转贴]省领导在义乌巡视竟被黑社会阻拦不准接近接近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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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1 楼                                  难道中央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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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天才奖幽默大师奖优秀会员

发表于 2011-10-8 1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2 楼                                  5555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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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2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3 楼                                  去大偷那里告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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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4 楼                                  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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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5: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5 楼                                  是那个黑社会在搞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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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9: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6 楼                                  肯定是义乌黑社会政府在欺骗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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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4: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7 楼                                  谁把村民组织法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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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楼                                     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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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9 23: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9 楼                                   西陈村:义乌最黑暗的一个旧村改造典型我叫陈福海,是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的土著村民,祖祖辈辈生于此,我的儿孙也将生活在祖先留下的这块土地上,这里是我赖以安身立命的唯一家园。如今,我家承包的土地被义乌一帮沦丧了执政党良知的贪官污吏们抢走了,我的合法住房被一帮坏人制作的所谓“新农村建设”规划,变成了一场暴雨就顿成水牢的垃圾建筑,既不能当工厂使用,又不能出租给外来者居住,我成了这个村里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老上访户。如今,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得来网上向广大网民控诉这个堪称义乌最黑暗的“新农村改造”是怎么回事,同时将我的悲惨遭遇告诉那些具有正义感的人,无论你们是官员还是百姓,都希望你们来给我主持公道。下面,就是我要告诉大家发生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黑的像锅底一样的荒唐透顶的事情。=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图2:箭头所指,是谷歌卫星照片显示的义乌市西陈村打着“旧村改造”的幌子而违法建设的别墅群土地状况前后对比图)一.一个浮夸村民人数近一倍的“旧村改造”方案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是一个如今也不到1000村民(实有983人)的行政村,其公开对外介绍的本村住户,迄今也只有465户。它在5年前的2006年12月,其实是个只有900余人的中等规模的义乌市郊村庄。可是,就是这个村庄不大却区位极为优越的中等规模的村庄,竟在一位原籍本村如今供职于义乌市委担任副书记的陈秀仙一手操盘下,以虚报户数为547户,虚报人口数为1782人,作为该村旧村改造的户数和人口基数,一举就成功骗取浙江省国土厅,核准了这个村庄夸大规模近一倍的“新农村建设方案”。 据来自2006年8月23日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关于西陈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义发改[2006]143号)文件表明,西陈村新农村建设项目选址在江东街道西陈村区块,总用地面积28.9562公顷。2006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厅,正式出具了“浙土字A[2006]-0429建设用地审批意见”,对西陈村旧村改造用地及义中路用地进行了批复。其中“新义中路”涉及西陈村用地7.5281公顷,合计112.92亩,旧村改造用地21.4281公顷,合计322.42亩。=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3:义乌发改局核准西陈村“新农村建设”的批复)=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4:浙江省国土厅批准西陈村等旧村改造的审批表)然而,只要任何带了眼睛的局外人进入这个正在进行旧村改造的西陈村走一遭,相信都会被这个村里的一些奇异景象,震骇得目瞪口呆。这里区位最好的住房,是陈秀仙弟弟一家的,村里的公共工程是被与陈秀仙关系紧密的人私下发包揽走,其偷工减料的工程质量,早已被本村的村民晒在网上。二、西陈村作为义乌疯狂掠夺农民土地的个案典型证据2010年8月1日,据来自义乌市建设局及义乌市江东街道办事处共同发布的“规划公示”声称,按照他们的公示图测算,西陈村境内的“义中路”建设规划,仅需用地约2.5公顷,而不是当初报批并获准的7.5281公顷。=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5:西陈村报批旧村改造用地的示意图,里面根本没有提到别墅一个字)=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6:正在建设“新农村”的义乌江东街道西陈村一角)=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7:西陈村占用耕地审批表,红线表示部位是准确数据)=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8:西陈村用于新义中路的用地指标被夸大三倍的证据) 毫无疑问,这是义乌市江东街道伙同义乌市国土局,将报请浙江省国土厅审批而骗得的7.5281公顷土地,在扣除了2.5公顷用于扩建“新义路”之后留下的5.0281公顷土地(折合75.42亩),在5年前由一个名叫“义乌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的非驴非马非官非民的垄断机构,以象征性的6.2883万元/亩,接近于奉送的价格收为囊中,于时过境迁之后,公然拿出来高价拍卖。=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9:义乌市建设局参与诓骗多报用地指标的证据)=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0:2006年诓骗西陈村征地建设新义中路的虚假协议)2010年8月20日,江东街道办事处违法发布拟出让新义中路1#,2#,3#,6#,7#,8#,11#,12#,13#,14#国有建设用地公示。称该项地块为商住综合用地,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该地块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其实,在那个公告颁布之后,我和西陈村不少村民于公示规定的异议期内,络绎不绝前往江东街道建设办与国土资源所提交了土地权属《异议书》,但这些部门不仅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而且,随即依然我行我素,将这些原本属于西陈村村民集体所有,被五年前谎称征去搞“新义路”公共工程的土地,而肆无忌惮地作为商住用地加以拍卖。据事后了解,这次公然践踏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将村民集体拥有赖以谋生的土地,巧取豪夺过来再来加以拍卖,其卖价之高,简直骇人听闻:即使是卖价最低的土地,也卖出了每平米4.5万元的高价,而最好的地段则拍出了7万余元一平米的天价。至于其拍卖总收入为多少,据从多方打听到的马路消息称,已经超过了3亿元以上。目前,这些被违法拍卖的土地,竟然没有任何规划建设手续,买地的人就开始进行造房作业,整个西陈村新义中路两侧,已经成了一个违法的建筑工地。而我们失地村民,却未从买地收入中,分到一毛钱。这批土地已经全部落入了义乌一帮先富先贵群体的手中,而永远从我们这些西陈村原住民的财产账单上彻底被抹去了。三、西陈村112套腐败别墅群是谁谁在建设?业主又是谁?伴随着义乌一帮胆大妄为的贪官污吏对西陈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疯狂掠夺,在并不富裕的西陈村,竟然从2009年4月起,在义乌市长何美华与陈秀仙的一手操持下,竟凭空违法建造起一片总数56幢达112套最时尚的别墅群。=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1:在义乌市环城南路看西陈村别墅群)=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2:在我家三楼眺望西陈村别墅群)按照前不久一位前来义乌进行社会调查的网络作家援引一位义乌具有良知的老党员流着眼泪对我们的说辞来描述:“这片面朝大路,背靠青山,毗邻义乌烈士陵园——长城公园的别墅群,可说是对那些长眠于坟墓中的义乌烈士是个奇耻大辱。”那是因为,这一幢幢在卫星上都能清晰看见的西陈村拔地而起的别墅群,不仅是我这样的西村村普通村民浑然不觉其来历,就是义乌市相当层级的官员,除了何美华市长、陈秀仙副书记(其原籍为西陈村,乃父在文革期间是西陈村大队的大队长)等义乌操有实权的决策者之外,也绝对不会知道审批建造这个别墅群的机构是哪一级,也不会知道别墅的建筑单位及其包工头姓甚名谁,更不知道这些别墅的主人是来自何方的达官显贵。与这些豪华的违法建造的同时,我和自己和弟弟尚未被纳入旧村改造,已经歪东倒西的破宅子,却被排斥在旧村改造计划之外。四、本人作为上访者的悲惨经历导致本人上访的事情,其实说来非常简单,我与村官、街道官员乃至市里的达官显贵结怨,最初是件小事引起:我家门口的一条原本可以并排通行两辆大卡车的村中主干道,不仅在旧村改造中被彻底废弃,而且,其原本出门很平坦的空地,竟然被村里对我有成见的村官,鼓捣制定旧村改造规划的更操蛋的专家们,作出了填土一米多的决定。于是,我的噩运从此开始了。=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3、14:我俩兄弟被排斥在旧村改造之外的破旧住宅)=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5:导致本人上访的根源——家门口的村主干道被无理侵占。箭头所指,为我家大门。)=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6、17:我家门口及其当年村里主干道被侵占的现状) 常言道,叫花子门前,也有三尺硬土。可如今,虽然本人有一幢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五层高楼,另外,还在建楼的几乎相同时段,将一座原本属于村里集体所有的食品厂,在公开拍卖中买下,而与自己的住宅连为一体。经本人进一步查证核实,西陈村旧村改造在本村人义乌市委副书记陈秀仙这样的官员及追随在其身后的西陈村官们的操纵下,本人不仅本人成了特大受害户,许多没有靠山的村民对西陈村两委干部权大于法的所作所为也是敢怒不敢言。其根本原因在于,村干部以陈秀仙为靠山,而陈秀仙也有理由帮他们。就拿本人的房屋同邻居纷争的一场官司为例,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由于该案件涉及到陈秀仙的弟弟陈荣军及另一被告陈美昌,因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义乌市人民法院调取了义乌市建设局有关西陈村旧村改造安置分布图纸。可是该图纸在二审金华市人民法院经本人要求后调卷才得知,原来陈荣军所建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空白,属无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然而,现在的事实是,此地快却成了陈荣军8间旧改标准房的宅基地,且已租给别人办厂达二年之久。与此同时,另一相邻被告陈美昌所建的房屋,也共设计为8间,由三户组成,但在建设局提供的图纸中也有28平方米属空白,如今的整个建筑完工之后,仍然是8间,不知又有侵占了谁家的28平方米土地。尤其令本人深感困惑的是,所有这一切荒唐透顶的事情,难道是巧合吗?为什么与我有相邻纷争的地方,就都存在如此重大的占据集体土地的行为?是村干部不知道、国家也不管吗?还是另有更大的黑幕没有被揭开,至于还有多少人占用了村集体土地,由于本人无从查证相关档案,也就无从得知,至于偷走集体土地的村干部,作为非法利益的获取者,自然遮掩的严严实实。正是因为本人深究旧村改造中的这些黑幕,西陈村的村干部才恶意刁难我们兄弟两家,直到现在还无法参与旧村改造。他们在一次次剥夺我与其他村民竞争选址宅基地的今天,本人期待有朝一日参加旧改而关注村内审批红线内所剩宅基地进行统计,得出结果却是即使本户能得到旧改允许,所剩宅基地也无望有地安置。本人将从祖祖辈辈安居乐业的西陈村,沦为最悲惨的边缘人。事实上,在国家关注民生,搞新农村建设开展旧村改造让农民也能住上宽敞明亮房子这么好的政策前提下,义乌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西陈村干部,理应考虑本户优先参加旧改,因本户完全符合旧改条件的下列条件:(1)本户有面临即将倒塌的祖上传下来的近三百年历史的老房子。(2)有一位曾经在某部队服役长达六年之久的志愿兵儿子现已28岁,正是谈婚论嫁的阶段。(3)还有一位出生下来就脑瘫的儿子。但本户在目前,却是仍然沦落在一个旧改遗忘角落,一幢幢村民的新房在经过政府官员和西陈村官的操纵下,违背义乌市人民政府文件义政(2001)(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三章第15条第三项中明确说明房屋间距(房檐口高度)南北朝向不小于1:1.1东西朝向不少于1:0.8。但现实状况由不吃人饭的义乌市规划局和义乌市建设局规划成高出本户1.5米—2米不等的地基,将原有本户前可行双排大货车的机耕大道占为建设用地,将本户围成水泄不通的低洼地。现有仓库厂房与原有住宅人行也无法通过,道路变成了下雨即成沼泽的洼地。如今,随着这种严重伤害我家利益的建设方案畅通无阻,村里那些有权有势,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一个个不仅将新居戳在我家门前,而且,还将平时他可以将大卡车开到家门的宽阔道路蚕食掉了一半。尤其令本人极度憋闷的是,随着我家门口的空地被填高,我家现在已经被洼地化和湿地化,只要来一场豪雨,家中就会水漫厅堂,顿然将原本随时可以租人办厂或居住的大宅子,变成了无人问津的低劣资产。=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图18:此与我家隔窗相望,毗邻新村主干道的邻居。此人的姐姐为义乌市委副书记陈秀仙)可怜我陈福海在生存环境随着旧村改造一路高歌猛进,却顿然跌进了苦不堪言和日夜烦恼的深渊。于是,在频频奔赴街道和市政府上访无效的情状下,我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去法院走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可是,却次次都在有理有据以为可以赢得诉讼的情境下,把一个个官司输得不明不白。因而,自2007年10月开始,我在本地求助于各级官员解决问题无望之后,便开始踏上前去杭州和北京上访的痛苦征途,仅仅前去北京国家信访办上访就达7次之多,2009年3月8日,我们夫妇及弟媳三人,有一次在北京一个名叫清水苑社区中的丽水宾馆里,被囚在地下室二层两天两夜,不仅被一伙操河南口音的人投入黑监狱喝水都导致拉肚子,而且,还被敲诈了2000余元。总而言之,关于义乌触目惊心的土地腐败问题,其实早就被我们国家富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媒体关注过。例如,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正义网,于去年年底,曾派出记者专程深入过义乌北苑街道采访过这里的天价街道办公楼问题,和此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诸多腐败问题。可是,为什么义乌的既得利益团伙能很快就将这种舆论的监督加以消音呢?一个参考的答案大概是:这些前来监督义乌贪官污吏的记者们,只不过是蜻蜓点水那样浅尝辄止;加上或许真的有操持更大权力的达官显贵们,为义乌的土地腐败背书,所以,这里的土地腐败现象才难以遏止。为此,本人才在求助无门的情状下,前来互联网上寻求公道和正义。陈福海联系电话:13967418857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西陈村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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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3: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0 楼                                  资本主义初级阶段,血腥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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