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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太上老君

[原创]愤怒!宋山木强奸获刑竟想让全中国男人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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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1 楼                                  转至第38楼第 38 楼 出轨车停靠站 2011/10/16 0:23:23 的原帖:夏雨因为离家出走12天没法向家人交代才指控路峰强奸和绑架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路峰不存在强奸行为——路峰被指控强奸一案二审辩护意见“你给我好好说说,那天晚上为啥和那几个人走?”“。。。。。。。我。。。。。。。我被他们绑架了。”“那你9日从那几个人那里离开后,又为啥十天不回家?”心里活动:“我和姚雨又混了好几天这可怎么解释。”灵机一动:“这。。。。。。这。。。。。。我被他们强奸了,没法回家也不敢回家。”这段接近于还原真实的对话,将对路峰被指控强奸一案有了正确的把握。审判长、审判员:认真研究卷宗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对于本案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路峰实施了强奸行为,还有大量可靠的证据证明,夏雨指控的路峰强奸行为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根据事实和证据,夏雨在与家人失去联系12天之后指控路峰绑架强奸,是对付父母对自己的管教和打骂而编造出来的为自己开脱的言辞。下列几个问题是把握本案路峰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一、除了被害人指控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指控的强奸事实成立。而所有的被告人否认发生关系的强奸案,如果定罪必须有血型或者DNA鉴定来支持,本案中并没有这样的证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本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二、被害人指控的强奸明显不可能发生,是一种正常人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三、在场的证人都证明,被害人所指控的强奸事实并不存在。四、夏雨在12天之后指控路峰强奸,是家人施压力的结果。下面分述如下:一、 夏雨所指控的强奸行为是正常人无法实施的。1、夏雨指控脱衣服的情节。夏雨指控说,路峰双膝压在夏雨双腿上,一只手将夏雨两只胳膊扳在脑后,一只手脱衣服,把上衣扒了下来。这个动作有三处无法办到:第一:一个成人一只手无法攥住另外一个成人的两只胳膊,人手握住的周长没有两只胳膊粗,何况还是在夏雨激烈反抗的情况下。既然连握都握不住,怎么还能攥住使其双臂无法活动呢?第二:双膝压在双腿上,一只手在死死地攥着别人的胳膊,另外一只手再脱衣服也无法完成。路峰的体重,如果双膝直接压在夏雨的大腿上,夏雨根本无法承受,必然本能地大声喊叫。如果一只手再去攥住两只胳膊,必然失去平衡而摔倒。第三:更为明显不可能发生地就是既然路峰一只手死死地攥住夏雨的胳膊,夏雨的套头衣服就无法脱下来。2、用脑袋顶着上身,然后扒下裤子和鞋的行为也无法实施。人用脑袋顶着上身,让被顶着的人无法反抗,这是做不到的,因为双手已经被解脱了。另外,要想把裤子扒下去,把鞋脱下去,必须双手到夏雨的脚部,如果路峰用脑袋顶着上身,路峰的双手就够不到了夏雨的脚部无法将裤子从脚部退下去,也无法脱鞋。除非夏雨故意配合。而本案并不存在夏雨故意配合的情况。根据夏雨所说的情况,夏雨的裤子基本是完好无损的,要不然怎么穿着这条裤子去盘锦呢?3、扒衣服时,按照夏雨的说法,路峰并没有对夏雨实施殴打,既然还没有遭到路峰的暴力时,路峰双手都在脱裤子,只用脑袋顶着夏雨的上身,夏雨完全可以用双手打路峰或者挠路峰,可以在路峰身上留下印记。事实证明,夏雨并没有这样的行为,这也说明,夏雨所说的路峰这个动作并不存在。二、 证人证明,夏雨所说的强奸事实并不存在。1、 强奸的时间不存在。夏雨说,路峰先用高难动作脱衣服,然后又摸了半小时,接着又强奸了十五六分钟,一系列动作至少需要一个小时时间。然而,证人苏红证明,路峰自己一个人进入夏雨所在的房间只有四五分钟。即使女方脱光衣服等着男方来发生关系,四五分钟的时间也无法完成。2、激烈反抗的事实不存在。夏雨说第一次陈述第四页:“隔着衣服摸我的乳房,并开始脱我的衣服,我就反抗,一边推他一边大声叫。”第五页“我用尽全力反抗。”然而在客厅里吃饭的高振兴和苏红都没有听到卧室里有大声喊叫的声音和反抗声。3、白照日格图证明:“他们到我家时,都是乐呵呵的。表情也非常愉快,没有一丝不高兴的地方。”三、 夏雨所指控的强奸事实并不符合情理。1、路峰是一个开出租车有正当职业的人,高振兴和邢佳明等人他们并不是一个专门强奸妇女的流氓团伙,更为重要的是苏红是路峰曾经恋爱过的人,路峰怎么会在这些人在场的情况下去强奸一个女孩儿呢?2、靴子底全掉了以及裤衩腰部只连一点点也明显不符合情理。第一:夏雨称当天穿的是一个黑色薄裤,裤子完好无损,裤衩被扯坏不可能。因为长裤明显没有裤衩好脱,长裤都完好无损地脱了下来,裤长怎么反而还会扯坏呢?第二、按照夏雨的说法,应该裤衩下边都坏了,只在腰部还连着一点点。这更不符合事实。脱裤衩应该从上边往下边脱,最容易拽坏的部分是裤腿不是腰部,因为腰部有松紧带,而且还宽大。第三:两只靴子的鞋跟都掉了,只是前面连着一点点。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儿。要想将一双靴子的两个底都弄掉,一个人全力以赴光凭两只手不借助其他工具都是无法完成的。何况夏雨所指控,路峰是用一只手脱她的靴子。从鞋跟处向下拽靴子,只能双手拽着鞋跟才能把拉着拉锁拉的靴子拽下来。路峰只有一只手,根本够不到鞋跟,更不能达到将鞋跟拽下来的力。常理来看如果路峰用脑袋顶着夏雨上身,双手在下边脱靴子,也只能从上向下褪,根本不可能伤到鞋跟。更为重要的是,夏雨9日这天就是穿着这双靴子走的,而且一直走到了盘锦。两只鞋跟都掉了的靴子,还怎么能穿呢?夏雨也是穿着这双靴子在8日晚上去了白照日格图家,白照日格图也没有看到夏雨穿着这样的衣服。四、本案的物证对指控的强奸不能起到任何证明作用。先看上衣,按照夏雨的指控,夏雨穿的是一件套头衫,没有衣扣,没有拉链。那么,想强行脱掉这件衣服只能从头上褪下来。从头上褪下来,最容易损坏的地方应该是两侧缝隙缝接之处或者是腋窝之处,而不是两个衣袖的袖口。两个衣袖却是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损坏的地方,所以夏雨的衣袖损坏或者是日常损坏或者是为了报案而损坏。距离12天报案,完全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作伪。再看照片:夏雨脖子上的伤,是与苏红厮打所造成的,这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所证明。五、证据证明,夏雨的证言存在明显虚假之处。虚假编造之处一:夏雨第一次陈述第三页:“路峰说,你要是不来,我们就先把他(指王尚志)打一顿,再杀了他,然后就挂断了电话。”这个情节,连王尚志都没有证明和提及。这是编造的,虚假编造之处二:夏雨第一次陈述第六页:“路峰翻我钱包,看什么也没有,就气呼呼地把我的钱包扔在床上了。”夏雨没有钱,是怎么到盘锦的呢?虚假编造之处三:说苏红看着她,不让她逃跑。但是夏雨在5月25日第二次询问里,就明确地说,苏红没有威胁过她,和她打架也不是不让她逃跑而是不让她半夜去上网。虚假编造之处之四:夏雨说自己是9日上午跟在路峰后面,然后光着脚逃出去的。但是白照日格图证明,夏雨是在他和路峰吃涮羊肉回来之前离开的,苏红也证明了这一点,这都与路峰的供述相吻合。综合以上有证据证明的夏雨证言的虚假之处,让我们不由自主地想到一句名言:“人说了一句谎言,就要另外编造10句谎言来掩饰。”夏雨之所以将强奸的故事编造得这样离奇,所编造的情节正常人无法实施,原因就是夏雨并没有过被强奸的经历,所以无法编造出真实的强奸案件发生过程。六、姚雨的证言缺乏可信度,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理由一:夏雨和姚雨讲自己被强奸,这更违背常理。按照夏雨的说法,被强奸是见不得人的事儿,姚雨和夏雨仅仅是一般的同学关系,怎么会不告诉自己的父母而告诉自己的同学呢?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想告诉的事儿,能够向自己同村的其他男子说吗?所以,夏雨向姚雨讲述自己被强奸的事儿,是不可信的。理由二:夏雨来葫芦岛报案,姚雨陪同前来作证。这一事实表明,夏雨来报案是背后有明白人指点策划的结果。姚雨、夏雨以及夏雨的父亲都是普通农民,没有办理强奸案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办理强奸案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知道,现场没有直接证人的情况下,听到指控者述说的人的证言极为重要。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夏雨的父亲带着夏雨来报案,民警询问夏雨都和谁讲过被强奸的事儿,然后民警找到听到讲述的人来作证。而本案中,姚雨是和夏雨一起来到派出所的,这明显是有内行人进行策划和指点的结果。理由三:姚雨与夏雨的关系非同寻常。首先我们从姚雨的笔录中可以看到,夏雨在3月9日到3月13日连续四天都是与夏雨在一起的,而且3月9日晚上也和夏雨住在了一个旅店。虽然,姚雨和夏雨都在努力回避两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我们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来两人的关系非同寻常。另外姚雨与夏雨在一起四天,还必然以及可能引出这样的后果。必然引出的后果就是:1、夏雨的父母必然会想到姚雨是否与夏雨发生了性关系。2、夏雨的父母必然迁怒于姚雨,因为姚雨没有将把夏雨带走几天的情况告知夏雨家里。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是夏雨和姚雨发生了性关系,夏雨从此不再是处女,夏雨还担心自己怀孕。姚雨为了洗清自己的清白,自然愿意协助夏雨编造被绑架和强奸的故事。所以,姚雨的证言没有可信度,至少是存疑证据。七、夏雨诬告路峰动机分析。把握以下事实,夏雨诬告路峰的动机探求自然迎刃而解。1、夏雨的父母管教孩子非常严厉。2、王尚志告诉夏雨的父母,夏雨跟着几个陌生人走了,其中还有好几个男青年。3、夏雨在7日晚上和陌生人走了之后就再也没有和家人联系,然后去了盘锦,13日回到建昌仍然没有敢回家,直到18日才回家。4、夏雨的父母必然严厉查问为什么和陌生男子走,还不和家里联系。夏雨面临强烈责怪和殴打的可能。5、夏雨为了为自己开脱,就编造了被路峰等人绑架的事实。从上面的5个情节来看,夏雨诬告路峰等人绑架的动机自然明了。因为夏雨诬告路峰等人绑架,顺便再告路峰强奸就是很自然的事儿:无告路峰强奸原因分析:告强奸动机分析之一:夏雨是一个只有20岁未见过世面的女孩儿,父母严厉追问是否遭到侵害,可能就顺嘴说出,一经说出,就不可收拾,将错到底。告强奸动机分析之二:夏雨的父母认为是路峰将女儿带走,怀疑路峰可能对女儿不怀好意,而且还与路峰发生过冲突,所以授意女儿告路峰强奸。告强奸动机分析之三:夏雨在与姚雨一起的四天里,与姚雨发生了性关系,夏雨担心自己不是处女的事儿会被发现或者担心怀孕,就要为此找到责任者,因而诬告路峰。告强奸动机分析之四:夏雨在与陌生人同住了两天,没有与家人联系,知道这一后果将非常严重,便来到了盘锦市。对于一个20岁的女孩儿讲,在她的心目中就是能拖一天是一天,于是跟着姚雨去了沈阳。夏雨回到建昌之后也没有回家,直到18日没有地方可去的情况下,才回到家里。面对自己可能遭到的打骂,想到这都是路峰造成的,而且夏雨的父母必然还要追问路峰等人是否给她怎么样了,夏雨就顺便编造了自己被强奸的事儿。告路峰强奸动机分析:只有路峰一个人和夏雨在一起时间长,夏雨只记得路峰的名字。以上是接近于正常心理的分析,实际上,还有很多人做事并不符合常理,所以夏雨诬告路峰可能还存在其他不正常心态的原因。这些推测可能并不是重要的,因为一个人诬告另外一个人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正常心态,认为只有深仇大恨才会诬告,有的是非常差心态,出于为自己开脱的原因就可能诬告。本案的关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路峰曾经强奸夏雨,反而有证据证明没有发生强奸,被害人指控的强奸事实正常人无法实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即使有证据,证据存在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本案中,不仅控方的证据距离确实充分的程度相距甚远,还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可能发生被害人指控的强奸犯罪。所以,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八、几个相关情节分析。1、苏红不让夏雨上网发生厮打事件。夏雨想上网的时间是后半夜一时左右,苏红担心夏雨的安全,不让其上网,很正常。苏红并没有很强的修养和很好的为人处世工作方法,导致好心造成两人发生冲突,实在属于正常。2、夏雨为什么跟路峰等人走。王尚志在歌厅跑了。夏雨无处可去,兜里又没有钱,所以跟路峰等人走,也是正常之事。另外,现代的年轻男孩儿女孩儿喜欢在一起,感到快乐,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3、苏红是路峰的恋人,苏红不可能协助路峰强奸妇女,路峰也不能在苏红在场的场合强奸妇女。尊敬的二审法官,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出于自己的不同看法也好,出于将矛盾转移出去的想法也好,案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最后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是人民法院,最后承担责任的也将是人民法院,而且二审法院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错案冤案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告人和本辩护人都对二审法官能够排除干扰,只依照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判案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本辩护人希望尊敬的法官,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改判被告人无罪,将该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守护法律的尊严,守护法官的崇高荣誉。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yanglvshi2011年3月21日啥意思?是不是想说宋山木强奸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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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2 楼                                  老宋奸是奸了,但不一定是强奸。不明白为何不准许老宋测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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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3 楼                                  深圳这样的老板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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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4 楼                                  转至第21楼第 21 楼 出轨车停靠站 2011/10/15 21:05:48 的原帖:song宋三木被判强奸,确实是中国一些男人的悲哀,中国很多男人因为被女人诬告而坐牢i。忠告男人们吧,如果你和女人独处一室,然后女人出来或者第二天告发你强奸,你必定被判刑。这样的冤案多的是女人体内没有你残留的精液,人家拿毛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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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8: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5 楼                                  老宋应该是没有强奸实际事实,有威胁利诱违背当事人,估计他有早泄或阳慰生理缺陷!只能采取其它方式满足性生理!因此,老宋获如此重刑,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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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22: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6 楼                                  转至第3楼第 3 楼 公民不老实 2011/10/15 19:52:46 的原帖:撞死侮辱了那法庭还是去厕所撞死吧或者自己跳进下水道?再臭呢也有个遮挡的转至第9楼第 9 楼 crc2000cn 2011/10/15 20:27:01 的原帖:D!转至第10楼第 10 楼 郑智银 2011/10/15 20:30:58的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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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7 楼                                  这个狗日的东西,真他妈的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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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4: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8 楼                                  山木玩弄女人算是玩出点水平来了,一泡骚尿=四年自由随便说一句,这家伙真够不要脸的![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16 7:25:5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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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7: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9 楼                                  预测一下结果吧,吴的朋友也许有的参与了打郝那伙人,或者直接攻击郝的家长、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被拘留或蹲大牢,而郝那边很可能是杀手出来顶重罪(估计不致于死刑,因为人多),然后叫郝父姐夫的人、郝母次罪,而郝本人只是在被欺负时打电话叫了父母,砍刀队是否砍人不是他一个小孩说话就管用的,判的很轻甚至无罪(即使郝有事其父母估计也会尽量扛下来)。郝父母很可能被查出别的什么罪名,这样某些人就可以捞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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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0 楼                                  中国法庭敢公然审判一个日本人,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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