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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律师被打 北海律师团明天拒绝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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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0: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1 楼                                  有罪供述 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裴金德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开始出现有罪供述,他说:“我就快步往皇都酒店方向跑去,他们三个追不到我就回头往三中路走了,我在远处看到追打我的三个男青年走进了三中路我又跟着往三中路里面走。我走到三中路口(北部湾路石化大厦入口)时看到追打我的那三个男青年被‘粉八’、‘阿四哥’(黄子富的绰号)、‘乜哥’(裴贵的绰号)、‘炳四’(杨炳棋的绰号)、杨炳就、‘包六’(裴日亮的绰号)等一群人围着打倒在地上。我看见这样就快步走上去,准备揍一顿刚才推打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但是我准备走到(差好几米)他们跟前时,那个醉醺醺推打我的男青年站起来就往三中路里面跑,我马上说:‘不要给他跑了,抓他回来。’‘阿四哥’、‘乜哥’、‘炳四’就追着这个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我也跟着‘阿四哥’、‘乜哥’、‘炳四’三人后面直追刚才那个推打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那个刚才推打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顺着‘阿东大排档’旁边的巷子跑经过航标宾馆跑到贵州路时就被“‘阿四哥’、‘乜哥’、‘炳四’追上并打倒在地上了,我赶上他们三个已经用牛百叶尖刀顶住这个刚才推打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站起来,我很生气的说:‘把他带到水产码头下面打一顿。’‘阿四哥’、‘乜哥’、‘炳四’也很附和的把他带到水产码头打一顿。”(原文多处明显错别字已修改,不一一注明) 这次笔录中,裴金德推翻了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认自己在第一现场,并提议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即第二现场。 之后,杨炳祺在11月22日0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作了有罪供述:“我和黄子富、裴贵、裴日红等九个人就去围住那个死者殴打,打了大概十分钟,那个死者就跑,我们有五个人就去追,五个人分别是我一个人、黄子富、裴贵、裴日红、裴金德;那个死者就往前进路北面跑,然后拐进三中南里有一家航标宾馆前面路段,再跑到贵州路,到贵州路的坡底附近,被我们五个人抓住他,裴金德拿出随身携带的牛百叶刀抵住死者的背部,并说:‘跟我们一起去码头。’死者就说:‘阿二,不要将事情搞大。’裴金德就说:‘跟我们到码头再说。’” 他的这次供述中,裴金德在第一现场,并且似乎与死者黄焕海还认识,黄焕海称裴金德为“阿二”。 而紧接着,裴贵在2时25分至5时10分,也作了有罪供述:“我们大家马上跟着‘包子’往北部湾路方向跑去,我们跑到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时见三个男子走过来,我们就围住他们不给他们走,但不知何时有一个走掉了,我们大家就围着对方二个人并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后来其中一个男青年挣扎爬起来就往三中路跑,这是我和黄子富、杨炳棋、劳翅(应作“劳次”)、就追他,在贵州路把他抓住,我们四个人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劳翅拿刀押那个男青年上车,杨炳棋打电话给裴金德,问裴该如何处置这个人,裴就叫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 虽也是有罪供述,但在他的供述中,裴金德并不在第一现场,是杨炳祺与他通电话,他在电话中指使其他人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 黄子富始终未作有罪供述。杨炳棋在22日2时40分至3时40分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推翻了有罪供述,供述在第一现场杨业勇与裴金德通电话后,众人就放了黄焕海,和黄子富、裴贵、劳次等人打出租车离开了现场,此后再无冲突。而在2010年9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四人全部说自己无罪,并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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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2: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2 楼                                  神奇出租车 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将受害者从第一现场转移到第二现场水产码头的?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有两种表述:一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走到水产码头,二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乘出租车到水产码头。 裴金德在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所以我们四人就把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挟持着顺着贵州路走向水产码头。在挟持的路上是由‘阿四哥’、‘乜哥’、‘炳四’ 三人用牛百叶尖刀顶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走的,我在旁边跟着,刚才推打我的男青年就在路上求我们放过他并说他错了。我说:‘操你妈的,你打了我又跑,我就是要带你下去打一顿。’‘阿四哥’、‘乜哥’、‘炳四’ 三人也很附和我说的话。我们就边骂骂咧咧的把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挟持往水产码头。”显然,是走着去的。杨炳祺在11月22日0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就这样裴金德就拿着刀胁着(原文如此)死者,我们四个人在后面跟着,将死者带到水产码头的岸边,裴金德先拿刀捅死者的屁股一刀,并说:‘打。’”显然,是走着去的。 11月22日1时40分至2时30分,杨炳棋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说“我和黄子富、裴贵、裴日红在贵州路坡底附近抓住死者后,叫一辆的士将我们五个人带到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搭一辆摩托车后来才到水产码头。”提到了“出租车”。 这是几个犯罪嫌疑人中第一次有人提到有“出租车”。 裴贵在11月22日2时25分至5时1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前文已经摘引过的,提到他和黄子富、杨炳棋、劳次四人将黄焕海押上了出租车,并且是劳次拿刀押那个男青年上的车。 11月22日4时12分至6时46分,裴金德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说“我走上前就叫他们五人乘出租车先强劫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下去水产码头等我”,提到了出租车,而“我回头找到在旁边的‘三妹’告诉她等我一下我就回来后,我马上乘上一辆‘摩的’往水产码头赶去”。提到了“出租车”。 而在以上几名嫌疑人提到出租车的供述中,无一例外,都五名嫌疑人挟持着死者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加上出租车司机,这辆出租车里一共坐了7个人。 再查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北海公安2009年12月2日的《呈请破案报告书》、2009年12月11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10年2月5日的《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2010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均未出现“出租车”字样,嫌疑人从第一现场将受害人转移到第二现场的表述均为“绑架”。 而2010年8月19日北海检察院的第一份有关本案的起诉书中,明确为是乘出租车将受害人从第一现场挟持到第二现场。此份起诉书及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中,出租车内坐的均是7人。而2011年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中,挟持者中没有提到劳次,出租车内的人数也有可能已减少为6人。 对于出租车,几位嫌疑人曾有少许供述。杨炳祺虽在询问笔录中最早供述出出租车,但警方没有在笔录中留下询问他出租车特征的片言只语。裴贵在11月2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花6元钱打的到码头,司机是男的,大概30多岁,讲白话的(当地称粤语系的本地方言为“白话”)。裴金德在几次讯问笔录中都提到“出租车”,但出租车的特征,也未留下任何供述。仅有一次被问道“那辆的士的车牌”,他回答“我不知道那辆的士的车牌”。 记者在北海采访期间,只要坐出租车,就询问司机北海出租车的情况。一般司机都答共500多辆,有的说五六百辆,有一位说是565辆,并说北海只有10个出租车公司,最大的公司只有100多辆车。他说,北海的出租车数量和牌号,多年没有变化,2009年至今是完全一样的。对于是否有郊县的出租车到北海搭载乘客,他答,郊县如合浦等地也有100多辆,不会再多。北海的出租车,全都是红色。而郊县的出租车有二三十辆是红色的,其他为黄色和蓝色。 由此看来,在案发后不到十天嫌疑人就已经交待出出租车的情况下,如北海警方对五六百辆出租车进行排查,从中找出嫌疑人搭乘的出租车及司机,应并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查找不出来,更大可能也许是根本就没有这么一辆搭载过众多犯罪嫌疑人和死者的出租车。 在2010年7月2日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关于本案的第二份《补充侦查报告书》(被公城补侦字【2010】160号)中,其中有一条关于出租车的答复:“4、关于查找出租司机查实是几个人搭出租车去水产码头的问题,我局在侦查阶段已经做过调查,无法找到该车及司机。” 谁去调查的?调查的范围和过程?调查的起止时间?书面的调查结论?从目前的案卷中没有看到。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裴贵要求找出出租车司机作证。杨炳棋说:“我根本没有到过水产码头,希望法院调取贵州路上的录像监控,作出公正判决。”审判长表示:“录像监控时间太长了,无法调取。”但警方如果在案发后不到十天就掌握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从第一现场利用出租车将受害人劫持到第二现场的口供,出租车行驶的路线主要就是在贵州路,为何不及时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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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00: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3 楼                                  顶支持这些为民主持公道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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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楼                                  刀或拳脚? 在几名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多处提到了刀,并且是“牛百叶尖刀”,并有用刀捅受害人的供述,但后来又都改为“拳打脚踢”。 裴金德在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如下表述:“在挟持的路上是由‘阿四哥’、‘乜哥’、‘炳四’ 三人用牛百叶尖刀顶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走的”; “我边追赶‘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边掏出我戴在身上的水果刀砍了一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的背,我的刀尖划了一下‘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背上的衣服”;“‘阿四哥’、‘乜哥’、‘炳四’追上来就用刀捅他并且按着他不让他起来,我走上前拿我的水果刀砍了二刀他的胸部我看到渗出血来了就不砍了,我在他挣扎的时候又用脚尖踢了二脚他的后腰……好像是‘阿四哥’用牛百叶尖刀砍了他的头,‘阿四哥’、‘乜哥’、‘炳四’他们三人用牛百叶尖刀捅了他。”如以上表述属实,死者黄焕海身上无疑应有多处刀伤。 杨炳棋在2009年11月22日零时15分至1时25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裴金德先拿刀捅死者的屁股一刀,并说:‘打。’我们四个人就过去将死者打倒在地上,每个人都拔出随身携带的牛百叶刀在死者身上乱捅,捅完后又往死者身上乱踢,大概有十分钟左右,死者就不动了。” 在11月22日1时40分至2时30分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杨炳棋仍是这种说法,与第一次讯问笔录无任何变化。而10分钟之后,11月22日2时40分至3时40分,杨炳棋就推翻了全部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无罪。 而裴贵在讯问笔录中尽管提到有“刀”,但基本否认用刀捅受害人的情节。他在2009年11月22日2时25分至5时10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看见裴金德拿一把牛百叶刀,劳翅(应为“劳次”)拿一把不知是什么刀,大概有15公分长,3指宽,其他没见谁手上拿有东西了。”11月22日23时0分至23时50分第二次讯问笔录:“我们都是用手打、用脚踢,但我看裴金德和劳翅(应为“劳次”)手上都拿着刀。但他们是否用刀捅我没见到。”几位嫌疑人提到的“牛百叶尖刀”或其他的刀,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均是事后扔在了海里或河里,警方也无一取获,没有物证。 裴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最早供述是“拳打脚踢”让受害人死亡的,他说:“后来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下车之后等裴金德到来,大概1分钟时间裴金德就到了,我们就开始动手打那个男青年,打了一阵子那个男青年就趴在地上不动了,裴金德走近去用脚踢了两脚不见那个男青年动了,对我们说他死了,之后我们就商量把尸体推到海里。” 裴金德在11月22日4时12分至6时46分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仍说是用刀捅死,表述与第二次讯问笔录基本一致。到了11月23日4时12分至6时46分的第四次供述,才改为“拳打脚踢”致死。在这次讯问的开始,他与侦查员是这样对白的—— 问:你以上的供述有什么隐瞒或不详的地方吗? 答:有的,我担心自己被追究重责所以有所隐瞒和不详的供述。 问:你们把人挟持去水产码头时有谁带刀? 答:我带了一把“牛百叶尖刀”其他人我则没有看到刀。 问:你们有谁使用刀伤害过被你们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的人? 答:我是带刀了,但是我没有用刀伤害过他,其他人我也没有看到使用过刀伤害过我们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的人。 问:你为什么以前的供述说你们使用了刀伤害过被你们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的人? 答:我是乱说的。 问:你们是怎么把被你们挟持到水产码头的人殴打致死的?答:我们都是赤手空拳的把他打倒然后再用脚猛踢和猛踹倒在地上的人的躯体和头部致他死亡的。但是我没有使用过棍棒或刀打他的。 难道"用刀捅死"不是比"拳打脚踢"致死更恶劣更残忍的犯罪情节吗?裴金德因为担心被追究重责,却向警方虚假供述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令人费解。 在这次讯问笔录中,他说:“‘阿四哥’‘乜哥’‘炳四’‘包五’‘捞翅’五人就在三中路口乘出租车挟持着‘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往水产码头去了,我回头找到在旁边的‘三妹’告诉她‘等我一下我就回来’后我马上乘一辆‘摩的’往水产码头赶去,我来到水产码头时在水产码头的门口里面看到‘阿四哥’‘乜哥’‘炳四’‘包五’‘捞翅’五人围着‘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马上就来气了,我就猛冲上去一脚揣在他的后腰把他踹在地上,他们几个看到我动手了也跟着殴打‘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我们把他打倒在地上狠狠地用脚踹踢他,他求我们不要打他,放了他。我气汹汹地说:‘你他妈的打我,叫我放你,我打死你。’我们大约殴打他3-5分钟左右他站起来就往码头里面跑,我们一起追了十多二十米才追上他,我们再次打倒他在地上,他双手抱头团着身体在地上翻滚时我上前狠狠地踢了一脚她的头后就猛踹踩他的身体。他们几个看到我动手了也跟着殴打‘那个推打过我的滚成一团醉醺醺的男青年’。我们踹踢他大约2-3分钟后我就拉起他,我抓住他胸前的衣服把他挟持进码头里面,因为码头里面没有人又黑暗。他们五人(‘阿四哥’‘乜哥’‘炳四’‘包五’‘捞翅’)就围着他挟持走到了水产码头(左拐)的一个冰架旁边。我用左手拉住他胸前的衣服,右手反手击打他的脖子,右脚绊他的脚,他就倒在地上了。我们一群人就上前狠狠地踹踢他,他双手抱头团着身体在地上翻滚被我们踹踢了十分钟左右就不动了。我看到他不动过了就用脚触碰了他几下,发现他死了。” 对于裴金德的供述改变,在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人罗思方律师指出:“裴金德的供述改变,是从法医鉴定出来后才变的,并不是怕被打才改变的。裴贵的辩护人梁武诚律师在第二次庭审时说:“在法医学鉴定出来之前,四被告人均供述用刀,但出来后,马上变为用拳打脚踢。这点请合议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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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04: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5 楼                                  =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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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06: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6 楼                                  不听不说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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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08: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7 楼                                  尸检报告  2009年11月19日,即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的那一天,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委托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1月23日,正是警方集中精力审讯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日期。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最后的鉴定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份尸检报告,其中既未显示黄焕海的尸体有刀伤,也没有明显的因拳打脚踢而形成的淤血、青紫及其他皮肤挫伤,甚至连尸体上的擦伤痕,也极可能是死后形成的。黄祖瑞发现黄焕海的尸体是在水中,将尸体人为拖拽到海滩,也极有可能形成擦伤痕。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罗思方律师指出:“从尸检报告中可知,与被告人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黄子富的辩护人杨忠汉律师指出:“被害人身上的油漆从何而来?身上的财物也不见了。尸检报告只有一处颅脑外伤,并没有其他伤痕,与被告人供述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对此,公诉人的答辩是:“因尸体在海里浸了多天,身上的其他伤痕检验不出是客观存在。” 而关注此案的湖南知名刑辩律师杨金柱对这份尸检报告还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这些鉴定和检验如果做了,对查明案情也许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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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0: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8 楼                                  补充侦查  本案两次开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出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外,只有尸检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都只关联第一现场,缺乏与发生在第二现场的杀人抛尸等定罪情节相关联的内容,而讯问笔录本身矛盾、错漏之处很多,且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都否认有到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情节,都说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都不是直接证据。讯问笔录中多人陈述相同的虚假事实,又无串供可能,是否全是巧合? 而在起诉前,北海检察院曾两次将本案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也于2010年4月23日、7月2日,两次提交《补充侦查报告书》。 在第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有如下内容—— “关于补充被害人黄焕海的户籍证明的问题,因其已经死亡,户籍已注销,我局已经发函至钦州市犀牛脚派出所,至今未果。” 黄焕海是合浦县卸江村人,而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多来自钦州市犀牛脚镇。 “关于几个人参加在水产码头如何殴打被害人的问题,我局也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部分嫌疑人已经翻供,无从核实。” “关于裴金德供述中提到的‘三妹’等人均无从核实其身份。所以无法补充上述证人的证言材料。” “三妹”即宋启玲。裴金德在2009年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已供述:“‘三妹’是犀牛脚沙嘴老爷村人,我认识她十年了”,还供述了她的电话。后来第一次庭审时杨炳祺的辩护人杨在新律师即对她进行取证,她还出庭作证。 “关于将该案中的关键人物‘包子’抓获归案的问题,我局已经将‘包子’(裴日红)上网追逃,尚未能将其抓获。” 裴日红的绰号是“包五”,并非“包子”。“包子”是女性,在第一现场即是她向杨业勇等人告知裴金德被追打的消息,从而引发群体冲突。众多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对她多有交待,如裴金德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说:“‘包子’是我们隔壁村渡船口村的,她和我年龄相仿。”如想查实,并不困难。 耐人寻味的是,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在2009年12月11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10年2月5日的《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2010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中,均有“‘包子’(裴日红)”的字样,到了7月2日提交的第二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才写道:“‘包子’应该是‘包五’(裴日红在逃)。是我局在打印时搞错了,已经纠正。‘包子’在该案中只是在开始的时候跑回‘洪记’宵夜店告知其他人裴金德被人打的事,之后就不知去向,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人提到他(原文如此)在案中出现,也不知道他(原文如此)的真实姓名,无法将其抓捕,裴日红、劳翅(原文如此,应为‘劳次’)已经办理了上网(原文如此)追逃手续,尚未能将其抓获。” 虽然纠正了“包子”应为“包五”的错误,但又犯了新的错误,即“包子”是女性,这在裴金德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包子’和她的男友”就可以推断,冲突后,“包子”也并非不知去向,后来还和裴金德、宋启玲等共6人在幸福街住店夜宿。从这里也可看出,起码制作这两份《补充侦查报告书》的作者,对案情是极不熟悉的。 2011年7月8日、7月28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两次通知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将于7月25日、8月8日开庭,后来又两次通知延期开庭。公诉人又提交了北海警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北海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要将此案打造成铁案。 铁案需要铁的证据,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最终能否依法判决,伸张正义,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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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奖优秀会员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15 12: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9 楼                                  晒月亮想太阳发表于2011-10-1920:25:55公权黑社会,为了“政绩”好升官发财,一点也不在乎所谓嫌疑人的人命关天,先设想好情节,再武力逼无辜的人认罪,真比黑社会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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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楼                                  张发表于2011-10-1919:54:03笑死人啦,看来真应该到检察官学院去学习---------辩护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经过近几天的非法证据排查,充分证明都是在刑讯逼供下产生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公诉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有刑讯情况,但并不能证明逼供了。刑讯和逼供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辩护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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