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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ogao

[灌水]可耻的中国人必将为小悦悦事件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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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06: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 楼                                  "好吧,我从不诅咒,但这次我必须诅咒......'------以前没有,现在才不得不"必须"。感觉,对来你说迟多了......思想任由飞,嘴巴说想说的,行动则太难,很多事实会"教育"和"引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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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2 楼                                  该用户发言已被管理员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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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3: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3 楼                                  楼主,这个真不是道德问题。是法律问题。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在道德之下,法律是最底线。法律约束不了的由道德舆论约束谴责。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底线已经失守,绕开法律空谈什么道德?[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22 5:39: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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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7: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4 楼                                  LZ之流的道德先生又开始高潮了。又开始指着别人的鼻子高声尖叫,“看,你们真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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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21: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5 楼                                  再次友情提醒楼主: 文化,是属于人类精神生活层面的一种“物质”!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大自然万事万物,其基本规律就是“利弊共存体”!任何一种文化,其传承的历史越是久远,发挥其“利”的一面,就要看拥有 “主宰权”王者,如何“扬长避短”的! 儒家文化影响下,台湾、新加坡、南韩、日本,都已经秩序井然,能不说儒家文化有着惊人的“魔力”存在吗?而当王者发挥其“害”的一面到达登峰造极的地步之时,其属下的人群,好比没有了“领头羊”的羊群,遭遇狼来了的时候,各奔东西,如果这样长期下去,灭亡整个族群的危险,不是不存在! 眼下,“弘扬中华文化”的“群魔”们,你们已经用制度,将儒家文化“批倒批臭”了,竟然恬不知耻乱花银两到处建造“孔子学院”!试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或者说,自己站在地上,双手拎着自己的头发,向上提升——无以自救,权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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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01: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6 楼                                  呵,那年岳飞岳大爷惨遭荼毒…原本北方红火的反抗一下子死寂了,之后您知道的,北方汉人帮助了忽必烈夺取皇位,之后又帮助元朝灭了南宋。明未,更是地狱般乱象…这两朝的覆灭嘛,很说明很多问题,前些年不是还经常吵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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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05: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7 楼                                  法制社会中,讨论许多次的事件,仅仅从道德上去谴责过路人,是非常荒谬的。我们应该通过讨论,提高法律意识,才是正道。无论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惩办做坏事的人,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看着侃侃而谈的伟大的道德学家,眼里偏偏就没有法律二字。实在是好笑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小悦悦的父母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被追究责任。在小悦悦事件中,那么,我们该谴责谁?这几天,网上一片议论,议论得最多的就是谴责十八个过路人的冷漠。我的看法:此举大错特错!按吴邦国委员长的说法:我国已经建成了法制体系。所以,我们判断事物,是否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呢!下面是按法律为准绳的分析和结论。一、小悦悦的父母对小悦悦失去监管是制造悲剧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小悦悦的父母已经触犯了法律。完全可以设想:如果小悦悦始终处于父母的监管之下,马路上的汽车再多再乱,小悦悦仍然是安全的。二、肇事司机应该负责任。肇事司机无疑是制造小悦悦悲剧的责任人,当然应该负责任。三、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词,历来是社会上道德导向的风向标。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换言之,社会道德的好坏,可以影响到对小悦悦的救急,而法官的判词更直接影响到社会道德。所以,王浩法官应该为社会道德的失落负上责任。南京彭宇因为扶起倒地的老太太被判赔偿四万元,法官的根据竟然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起”。法官判案本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出来的却是法官个人的推断,事实呢?当时法庭上,为徐老太一方作证的派出所长竟然出示假照片,被揭露后,王浩法官仍然采信。其实,在诉讼中,凡是提供假证据的,根本就不用审下去,直接宣布败诉。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只是在神奇的国度内,才会发生神奇的怪事。君不见,美国辛普森案中,仅仅是警察提供的一份不完整证据,辛普森就逃脱了杀妻的罪名。所以,欲要避免今后小悦悦的悲剧再次发生,追究彭宇案主审法官的渎职罪是前提。四、路过的其他人有无责任?首先,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路人一定要如何如何”,其次,路过之人完全有自己的理由,或者低头走自己的路,或者鉴于环境的险恶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由于身上没有四万元钱可以赔偿给徐老太,因而选择逃避现实。注意:路人是公民,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更况且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然平等,别的公民如何经过独立思考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救急或者不救急的行为,是公民自己的权利,别人干涉不得的。那种自以为占领了道德制高点就可以随意批评别人的人,根本就不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何物。从另一种角度看,每个人由于各自所处环境、经历、背景不同,对于小悦悦的救急,完全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而不触犯法律。据说,有地方开了座谈会,会上一些专家学者,也装模作样地谴责起别人来了。这是非常虚伪的做法。首先,他们不是我们的导师,他们自己只是跟我平等的一个公民而已,讨论问题可以,居高临下地批评别人则他们无权。其次,在路过的十九个人中,陈婆婆不是最后救起了小悦悦吗?就是说,在路过的包括陈婆婆在内的十九个人中,有的选择了救人,有的选择了其他,非常正常。再看看那些专家学者,再看看掌握着舆论工具的人士,他们人为地将陈婆婆跟另外的十八个人切割开来,然后装模作样地对十八个人进行谴责,完全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须知,他们不过是切割专家而已,专门干“切割完整事物,然后装模作样地充当起别人的导师”的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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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09: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8 楼                                  再从“马拉列车广场”上面,我们可以知晓当下的意识形态的“伟岸”:一会儿“孔子铜像”,一会儿“孙中三画像”……最好将犹如萨达姆塑像,统统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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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13: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9 楼                                  过路人对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并不起作用。许多道学家们不去研究如何减少发生小悦悦事件的条件,进而找出改进办法,却在夸夸其谈过路人的责任,有比这更荒唐的事情吗?请问:就算过路人全部都会动手动脚救人了,小悦悦事件就不会发生了吗?须知,救人毕竟是事后手段,需要救人的时候,事件已经发生了。占领了道德制高点,然后道貌岸然起来,避开产生事件的根本原因,再装模作样地谴责一下无法制止事件发生的过路人,这就是道学家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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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17: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0 楼                                  很感佩楼主的正义和见识,但我要大声对楼主说:我并无过错,你呵责的人里请别包括我!!我坦诚为人、辛苦工作,未曾贪、暴、淫、偷、骗,我保持了一个人应有的道德!你凭什么呵责我?[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22 6:00:1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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