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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6: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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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楼 荣辱不惊2010: 向 @陈光武律师 @公民杨金柱 @杨学林律师 @京城律师朱明勇@律师周泽 @王兴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李金星律师 @房立刚律师@深圳律师徐天明提问:本案是由法律监督部门失去作用引起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望律师团继续追击,把本案赢的清楚。· 本期嘉宾覃永沛律师: 涉嫌违法的是执法者,奈何! · 晃晃悠悠又一年: 向 @张凯律师 提问:目前我国的法律到底处于一种什么地位?· 本期嘉宾张凯律师: 中国法律的地位就是没地位 · 汪亿: 向 @张凯律师 提问:您觉得引起此次案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可避免的么?· 本期嘉宾张凯律师: 警察权利太大,公民权利缺乏保障 · 懒懒散散: 向 @陈光武律师 @公民杨金柱 @杨学林律师 @京城律师朱明勇@律师周泽 @王兴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李金星律师 @房立刚律师 提问:中国法律的问题在于公检法很多时候没有独立性。这一次又是公检法联手“做案”· 本期嘉宾覃永沛律师: 公、检、法、政法委绑在一起,讲政治第一,就冤枉几个人很难翻案 · 骑车上五楼不累: 向 @公民杨金柱 提问:快速侦破是什么意思?· 本期嘉宾公民杨金柱: 命案必破、限时破案不知算不算此种情形?政绩之下,必出冤案。 · 泣血啸剑: 向 @陈光武律师提问:除这次的律师团成员以外,还有没有一些其他的律师通过各种方式表示支援你们?您觉得这个事件能促成中国法治的哪些进步?· 本期嘉宾陈光武律师: 20万律师都在声援。法律意识的觉醒。 · wenglcn: 向 @陈有西博客 提问:许多企业家和普通人被冤枉后,该采用什么办法自救?· 本期嘉宾陈有西博客: 首先是不能冤枉认罪.不管审讯者用什么手法,他们也怕搞出后果. 不会无所顾忌.一旦有了假口供,中国的法院都会认定。其次就是要请好有担当的好律师,不要请同公安检察勾兑的搞关系的律师.这种律师一审办过的案,冤枉证据已经当庭确认,二审最好的律师也已经没有办法了. · hnlgjs20005766: 向 @公民杨金柱提问:杨律师您好,这几天杨律师在庭上不依不饶,大声“敢”对质警察、并面对警察发出“现在是我问你…”,今又要求需全程看完审讯录像。有人说这是因为杨金柱是其“心理按摩师”之故。您对这一点怎么看?· 本期嘉宾公民杨金柱:杨金柱是律师,现在网友又给了心理按摩师之称。看来俺以后也有了第二职业了。找心理医生俺就给自己号脉了。谢谢围观。· qq149490107110: 向 @张凯律师提问:目前做伪证的现象很常见,这反应了一种怎样的社会现象?· 本期嘉宾张凯律师: 问题太大·覃必题律师: 向 @陈光武律师 提问:陈律师,你什么时候在北海上庭?· 本期嘉宾陈光武律师: 伤害案我不能上庭了。被警方黑了。· 夏日的流年: 向 @张凯律师 提问:法律底线让什么人绑架了?· 本期嘉宾张凯律师: 我们的法律好像没有底线 · hljc: 向 @陈光武律师 @迟夙生 @陈有西博客 @公民杨金柱 @杨学林律师@京城律师朱明勇 @律师周泽 @王兴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李金星律师@房立刚律师 @深圳律师徐天明 提问:为什么制定法律的人却是最大的违法者?· 本期嘉宾杨学林律师: 这句话不对。应当说不被监督的权力才是最大的违法者。 · 法人是什么: 向 @陈光武律师 @迟夙生 @陈有西博客 @公民杨金柱 @杨学林律师@京城律师朱明勇 @律师周泽 @王兴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李金星律师@房立刚律师 @深圳律师徐天明提问:李庄案件都有定论啦,他被判一年半,他本人都不叫冤,关你们什么事啊?有什么好质疑的呢?· 本期嘉宾杨学林律师: 此问题怪怪的。需要回答吗?· 本期嘉宾李金星律师: 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 厘米之距: 向 @迟夙生提问:在中国的很多拘留所里,无数人被用刑,可是这么久都没有人能彻底改观,你觉得你们这一次能取得怎样的结果?· 本期嘉宾陈有西博客:迟律师可能在飞机上.我代答下.看守所的体制,中央政法委曾经有过划给司法部的打算,后来被有关部门反对流产.一个案件不可能改变一种恶习,但是全国律师都认真起来,全国媒介都关注起来,所有法院都能够坚持违法证据当庭审理排除,这种现象就能够慢慢减少. · scsdcdsew: 向 @律师周泽 @王兴律师 @覃永沛律师提问:在当律师的过程中,倘若遇到强大势力,但是你的维护方是犯法的,你们怎样尽最大可能为自己的用户辩护?· 本期嘉宾覃永沛律师: 律师只能用证据说话,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重罪都能从证据中体现出来。 · 玉洁心语: 向 @张凯律师 提问:对于北海类似事件,律师界应该如何介入?· 本期嘉宾张凯律师: 一言难尽· 本期嘉宾李金星律师:北海庭审5--6天,精彩纷呈情节一。北海检察院抛开刑诉法闹革命。前日北海中院才把“宝贵”法律文书复印律师团。该文书必进中国法制史!这份秘密变更起诉决定,北海市检察院以做出新的起诉书为由,对原起诉书和变更起诉书“”即行作废,请予注销“。这是北海自造刑诉法之程序!!这能成为2011流行语吗? · vigour1975: 向 @公民杨金柱提问:杨律师:你好!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登陆了你的博客,并关注北海案4个多月了,登陆你和陈光武律师的博客还有陈有西学术网似乎已经成为我每天的必修课,前几天你每天都会直播庭审情况并撰写文章,为何这两天没有这样做?情况有何变化?致命三刀何时能够举起?新浪网友:风雨南山行。· 本期嘉宾公民杨金柱:使用了迷踪刀和无影刀,还有杀手锏的屠龙刀未出。这两天开庭,累的很,也要研究案情,博客有时也更新慢了。谢谢您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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