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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exun

[转帖]专家谈彭宇案法官:专业角度做得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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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1 楼                                  <br />
文章提交者:xssb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
转至第23楼第 23 楼 卢汤 2012/1/18 16:09:51 的原帖:<br />
文章提交者:xssb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
证据遗失,派出所所长作伪证。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南京法官专业素质不错,以为这里没有学法律的啊。 <br />
=======<br />
学过法律的很多,可惜你不算.<br />
我还想问问,既然签署了保密协议,政法书记为什么可以泄露出来,这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精神与原则,希望可以解惑。<br />
========<br />
蠢才,彭、徐二人的协议,领导当然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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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2 楼                                  <br />
转至第23楼第 23 楼 卢汤 2012/1/18 16:09:51 的原帖:<br />
文章提交者:xssb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
证据遗失,派出所所长作伪证。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南京法官专业素质不错,以为这里没有学法律的啊。 <br />
=======<br />
学过法律的很多,可惜你不算.转至第28楼第 28 楼 xssbbs 2012/1/18 16:26:11的原帖:好啊,既然你学过很多法律,那你说说你的道理。你来讲一下为什么原始证据会遗失,为什么派出所所长会做伪证,南京法官在认定彭宇要赔偿时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审判词里会出现“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段判词里体现了什么法律精神。<br />
对呀,法官首先要解释清楚,<br />
为什么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之人,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就较大?<br />
没有逻辑关系么。<br />
第一,老太是与几个人混在一起共同往后面一辆车跑,这发生在彭宇下车之前,假定老太真是被人撞倒,也是被同行人撞倒的可能性更大,对吗?<br />
第二,老太是双手都拿着热水瓶之类东西在跑,即使不是被同行人撞倒,也是自己跌倒的可能性大,对吗?<br />
第三,彭宇从后车门下车时,老太已经跌倒在车门之后几米,彭宇是走过去扶老太的,这有目击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彭宇如何能撞倒老太?<br />
因此结论只能是,彭宇没有撞倒老太,而且彭宇撞倒老太的可能性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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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6: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3 楼                                  <br />
转至第31楼第 31 楼 卢汤 2012/1/18 16:45:11的原帖:<br />
文章提交者:xssb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
转至第23楼第 23 楼 卢汤 2012/1/18 16:09:51 的原帖:<br />
文章提交者:xssbbs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br />
证据遗失,派出所所长作伪证。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南京法官专业素质不错,以为这里没有学法律的啊。 <br />
=======<br />
学过法律的很多,可惜你不算.<br />
我还想问问,既然签署了保密协议,政法书记为什么可以泄露出来,这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精神与原则,希望可以解惑。<br />
========<br />
蠢才,彭、徐二人的协议,领导当然不遵守。彭徐二人的协议,<br />
真的仅仅是二人的协议吗?<br />
如果真是双方都极其反对媒体采访,极其不愿提及此事,<br />
就完全没有必要把双方都不接触媒体、不向任何人提及此事写进协议,<br />
既然写了,就说明是有一方害怕另一方接触媒体、向他人提及此事。<br />
那么,是那一方呢?当然是说谎造谣诬陷他人的一方害怕丑事外扬。<br />
现在已经证实的是,老太是说谎造谣诬陷他人的一方。<br />
因此,这份协议应不可能是彭宇同意的,应是彭宇受到压力被迫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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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7: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4 楼                                  <br />
令人想起文革中的热门词汇: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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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8: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5 楼                                  <br />
哈哈,楼主生怕别人不知道他的智商,出来宣传卖弄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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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8: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6 楼                                  <br />
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br />
=========<br />
警方不仅是丢失了事发双方的询问笔录,还对笔录作了假证。徐老太当场撒谎也被人戳穿,法官却完全不理会徐老太的撒谎,认定那份作了假证的笔录有效。这位徐昕法官完全无视这些基本事实。她的解说会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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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9: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7 楼                                  <br />
书记是干什么的?——就是骗人的。居然也有人信之。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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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0: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8 楼                                  <br />
中国青年报作者:李丽,你报道的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漏了彭宇案的真相——彭宇撞人了,老太太没有讹诈。这个结论是哪个说的,从哪得来的?从正文中只有“不经意间发生相撞”。相撞并不是指彭宇撞人,只能说明当事两人有过身体接触.但并不涉及谁装谁的问题,你这样写是别有用心,你不觉亏心吗?既然是彭宇撞人了,为什么一申只判赔老太4万,上诉后连4万也不要了,只要1万就满意了,学雷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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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2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9 楼                                  <br />
其实很多人质疑的并不是撞了还是没撞,而在于法官臆测断案所采用的逻辑。<br />
另外,反问一句:既然彭宇承认了,法官当初又何必用如此荒诞的逻辑来推测来断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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