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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哥大

[原创]张辉:正义应该是看得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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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2: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1 楼                                  <br />
人们为了自由和更多的自由,建立了民主制度,并以法治维护之,以宪政改善之,这就是从自由到宪政的必然逻辑。可以说,宪政民主是以人的自由为本位的、用来规范权利和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在其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它从自由出发,经历了民主的特征,然后又加上法治的特征,然后又以宪政为主要内容,最后走上了公民社会的道路。自由主义对现代世界的影响相当深切。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概念是当代自由主义理念的集中表达,可以说这些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些概念不只是自由主义的政策目标,也是社会民主主义、保守主义、和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策目标。尽管有许多政府和人士常常会在陈述和现实上有着极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大多都接受了自由主义做为政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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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3: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2 楼                                  <br />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有了理性,有了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平等与公正,就意味着民主制度的成熟,相反,如果实行人治,无论解释得如何冠冕堂皇,也无论你把社会管理得多么“井井有条”,那都是专制和独裁。法治,就是一个笼子,法律程序正是编制笼子的竹条,有了这个笼子,不仅全体公民要循规蹈矩,而且统治者也要循规蹈矩。<br />
_____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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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4: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3 楼                                  <br />
坐等周一原创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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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6: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4 楼                                  <br />
想看正义?你瞧那个轮子,必须是圆的,转动才流畅;它的轴必须处于中心,它的运转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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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7: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5 楼                                  <br />
革命,改良赛跑,有何高见诚邀各位猫眼民主大佬共商国是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497139&page=589&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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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8: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6 楼                                  <br />
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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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0: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7 楼                                  <br />
“法治,就是一个笼子,法律程序正是编制笼子的竹条,有了这个笼子,不仅全体公民要循规蹈矩,而且统治者也要循规蹈矩。”<br />
法治不是笼子,它应该是保障,遵守法律它保障你也保障我,不遵守法律他不保障我也一定不会保障你。<br />
而法治从不是统治者的牢笼,秦始皇向我们解释得还不够清楚吗?<br />
如果一定要个牢笼的话,我想说应该是民主成为政府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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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8 楼                                  <br />
不错正义应该是可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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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2-1-18 1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9 楼                                  <br />
人类的生活过程不能离开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主要是指各种法律,程序的本质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皇帝的金口玉言也许能做一些善事,但这些金口玉言如果败坏了法律,那么善事就会成为个别现象,恶行将会成为普遍现象,所以说,不能相信明君,也不能相信“永远正确”的政党,要相信规则。既然连明君和“永远正确”的政党都不能相信,那其他人所谓的方式方法也就更不可靠,任何方式方法如果要想可靠一些,就必须通过公意使它成为法律。个别人、个别政党的方式方法和政策命令如果没有成为法律,却要强制实行,那就是私法,即便你披上执政党的外衣也属于黑社会的范畴。比如一个人作奸犯科,本该入狱五年,你就把它打入私牢,关上五年,这表面上也实现了程序正义,但这对不对呢?显然不对,因为这个行为破坏了规则,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毛泽东搞“文化大革命”之所以是流氓行径,就是这个道理。有些人说毛泽东实现了实质正义,其实根本没有,因为规则不是修正了,而是破坏了,最终全国人民遭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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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0 楼                                  <br />
脱胎于800年前英国《大宪章》的程序正义原则,是历经英美、欧陆等大量民主国家司法实践不断增益的成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母”,已成为全球司法界的共识。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当然是重要的,它是正义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却并不容易,必须有一套方法,这个方法就是程序正义。只有保证法律实施的每一个步骤之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实质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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