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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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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楼 警惕“村官”职务犯罪 2011年07月04日 07:39河南日报农村版【大 中 小】【打印】 共有评论0条 去年10月10日,汤阴县法院对一起涉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范某(一村党支部书记)涉嫌贪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被判刑10年,牛某(村委会会计)被判刑6年。这是一起“村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的例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有1739名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村官”职务犯罪,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有的会引起群体事件,直接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已刻不容缓。根据对“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分析发现,随着新农村建设发展,国家对农村政策倾斜,各种补贴、专款不断拨往农村。再加上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不断增多,个别素质不高的“村官”面对金钱的诱惑,利用管理上的漏洞,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村官”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官”文化程度不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村官”认为自己就是个“土皇帝”,利用职权,为所欲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虽然有的地方实行了乡统管村账务、财务公开等措施,但由于签字报销仍控制在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手里,再加上与村会计建立了“同盟”关系,开支随意,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三是“村官”集权专制。在我国农村虽然实行了村委会选举制度,但由于受“家族势力”、赂选或上级直接委派等因素影响,致使有的“村官”上任后,为报恩、为收回赂选投资,集权专制,以权为己、为亲友敛财不计后果。四是村务透明度不高。有的“村官”借村民对国家政策缺乏了解,暗箱操作,中饱私囊,助长“村官”犯罪的侥幸心理。五是上下串通,欺上瞒下。有的为寻求保护伞,与“上级腐败分子”平分非法所得,助长了“村官”大胆违法犯罪。预防“村官”职务犯罪,是建设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手段。笔者建议:一、“村官”上任前,主管部门要对新任“村官”进行法制教育、廉政谈话。二、进一步规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上级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防范职务犯罪。三、进一步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四、聘请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监督员,发挥村民监督作用。五、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将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期,坚决打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六、利用“村官”犯罪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定期警示。 .red, .red a, .red a:hover, .red a:visited{color:#BA2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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