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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作为公民,在小悦悦面前,我有没有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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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2: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 楼                                  顶一下。难道我如果路过现场,就一定要看到小悦悦躺在地上?就一定会看到小悦悦?如果我正在低头想着今天的晚饭不知道如何着落,如果我口袋里没有四万元,想想彭宇童鞋,我就是看到了,又敢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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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3: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2 楼                                  事实上,最终出手的陈婆婆,就是众多路过的人之一。换言之,在最初的十九个人里头,已经有人出手救援了小悦悦。偏偏那些假道学们就看不到,故意将陈婆婆从十九个人里面切割出去,然后再装模作样地谴责起另外的十八个人。虚伪,虚伪之至的“导师”?少来教导公民“必须如此”、“不能那样”。———你不过就一切割大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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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奖优秀会员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1 03: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3 楼                                  引用别人的一段话,送给那些假道学:原文来源于: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855689中国人喜欢反对一个自己根本就不了解的东西,原因是别人反对了,自己也就跟着反对。这是中国长期以来被人奴役的主要原因,因此说中国人民历史上的苦难深重跟其民族的劣根性有关。缺乏独立思考,懒于探究事物背后的东西,人云亦云,造成被人欺骗和奴役。人们总觉得这些欺骗和奴役一定会来自国家的外部。其实正好相反,来自外部的东西往往会引起人们的警觉,而发生在国家内部同是中国人之间的欺骗和奴役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有人打着防御外敌的旗号来奴役本国人,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条街道上的黑社会,都是用同样的套路。和大家分享一个我个人的经验。无论你去赞同还是反对一种东西,一定要了解这个东西的本身,最好再去了解其周边连带的事物,然后自己去判断。这种方法并不是说一定要得出一个结论,而是养成一个独立思考的习惯,长此下去,很少有人能骗得了你。如果有人阻止你去了解,那么阻止一方的言论往往是相反的,因为他不敢让你自己来评判,说明心中有鬼。倘若你自己懒于去探究,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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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4: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4 楼                                  可笑,做错了事情还不准别人骂了?????????????????????有谁说过小悦悦的父母和那两个司机是无罪的吗???????难道小悦悦的父母和两个司机有罪了,那18个路人就是无辜的了???????????????????????自己做错了事情,还不准别人提,不准别人说,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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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5: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5 楼                                  哈哈哈..可笑.既然你说触犯了刑法,自然有法院来追究,轮不到别人来指手画脚。那请问.你在这指手画脚干什么?别人说什么要你在这指手画脚的评论吗.说错了有法院来追究.你有权装做别人的导师?真可笑.你怎么知道司机肇事了,我没愤怒?你怎么知道小悦悦的父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了,我没愤怒?你怎么知道法官导向导错了,我没愤怒?难道我有没愤怒的事情.就不能对这些冷漠的人愤怒吗?有多少能力.做多少事.每个人都做一点.社会才不会成这样.一般公民..你配叫公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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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5: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6 楼                                  听到了小悦悦辞世的消息,心里非常悲痛,而且愤慨,于是上网搜索相关文章,结果却发现了这篇拿着不是当理说的破烂,痛心啊!1、你谈法律?谈得好,我没看到有人说过你犯法,但是你没犯法不代表你没犯错,不是吗?2、犯法的人要受法律的制裁,犯错的人也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不是吗?3、假道学的人大有人在,这个我承认,但是不是所有谴责你的人都是假道学?4、我们现今社会缺乏了正义感,缺乏了道德观念,请你不要再侮辱心存良知的人为假道学了,否则又要形成负面的观念,影响大众的判断,不是吗?5、就像你可以选择对生命置之不理一样,好吧,那么也请不要指责对此表示愤慨的人对你进行指责,因为至少,大家的权力比你标榜的人权更理直气壮一些,不是吗?6、那么好,排除道德之争,我只想说一件事,假如小悦悦遭受三次碾压而挺到了今天,那么如果当时有人提早采取措施,让她免于第三次碾压,是不是可以假设她不会就此离世?于是一个鲜活的,才刚刚开始的生命,就不会死于世人的冷漠,不是吗?7、我不是道德的代言人,也不好说是道德的捍卫者,但我肯定是一个道德的提倡者和拥护者。你可以用尽所有歹毒的语言对我表示不屑,但请你尊重事实,尊重道德,尊重生命。8、在你的回复中看到,说是如何如何探究之后就很少有人能骗你了,呵呵,那么不被骗是不是就是你生活的全部了,或者,就是你活着的全部意义了?对此,你有你的判断,我有我的标准。9、回到你的标题《作为公民,在小悦悦面前,我有没有选择的权利?》。。。站在你的立场,你有选择的权力,只是遗憾地,你选择了漠然视之。。。鉴于此,你有什么理由如此大言不惭?你有什么理由文过饰非?你说大家没有权力对你已经成为事实的道德冷漠进行谴责,那么你又有什么权力毫无根据地侮辱所有心存善念的人为假道学?还有,你是不是认为监护人和司机的责任更大,就代表你不该受到任何谴责?其实,大家都是在谴责一种不负责任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现象,而并非是某几个人,只是很不幸,你是这种现象的一个代表而已。你觉得你委屈了?认为社会不公了?那小悦悦呢?你认为这种谴责是世人给你的,还是那个本不该消逝的生命给你的?我倒是觉得,小悦悦的事情你也心痛了,你也慌张了,只是你选择以一种心理暗示的方法告诉自己没有错,这样或许能让你好过些?那么我告诉你,小悦悦生命的消失,你推波助澜了,哪怕那只是一个意念!另外说一句得罪的话,请不要认为大家没有权力教育你,因为我实在觉得你受到的教育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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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6: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7 楼                                  难道打个110都做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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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7: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8 楼                                  在小悦悦事件中?我们该谴责谁?在佛山小悦悦事件中,我们该谴责谁?这几天,网上一片议论,议论得最多的就是谴责十八个过路人的冷漠。我的看法:此举大错特错!那么,我们该谴责谁呢?按吴邦国委员长的说法:我国已经建成了法制体系。所以,我们判断事物,是否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呢!下面是按法律为准绳的分析和结论。一、小悦悦的父母对小悦悦失去监管是制造悲剧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可见,小悦悦的父母已经触犯了法律。完全可以设想:如果小悦悦始终处于父母的监管之下,马路上的汽车再多再乱,小悦悦仍然是安全的。二、肇事司机应该负责任。肇事司机无疑是制造小悦悦悲剧的责任人,当然应该负责任。三、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词,历来是社会上道德导向的风向标。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换言之,社会道德的好坏,可以影响到对小悦悦的救急,而法官的判词更直接影响到社会道德。所以,王浩法官应该为社会道德的失落负上责任。南京彭宇因为扶起倒地的老太太被判赔偿四万元,法官的根据竟然是“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起”。法官判案本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出来的却是法官个人的推断,事实呢?当时法庭上,为徐老太一方作证的派出所长竟然出示假照片,被揭露后,王浩法官仍然采信。其实,在诉讼中,凡是提供假证据的,根本就不用审下去,直接宣布败诉。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只是在神奇的国度内,才会发生神奇的怪事。君不见,美国辛普森案中,仅仅是警察提供的一份不完整证据,辛普森就逃脱了杀妻的罪名。所以,欲要避免今后小悦悦的悲剧再次发生,追究彭宇案主审法官的渎职罪是前提。四、路过的其他人有无责任?首先,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路人一定要如何如何”,其次,路过之人完全有自己的理由,或者低头走自己的路,或者鉴于环境的险恶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由于身上没有四万元钱可以赔偿给徐老太,因而选择逃避现实。注意:路人是公民,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更况且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然平等,别的公民如何经过独立思考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救急或者不救急的行为,是公民自己的权利,别人干涉不得的。那种自以为占领了道德制高点就可以随意批评别人的人,根本就不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何物。从另一种角度看,每个人由于各自所处环境、经历、背景不同,对于小悦悦的救急,完全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而不触犯法律。据说,有地方开了座谈会,会上一些专家学者,也装模作样地谴责起别人来了。这是非常虚伪的做法。首先,他们不是我们的导师,他们自己只是跟我平等的一个公民而已,讨论问题可以,居高临下地批评别人则他们无权。其次,在路过的十九个人中,陈婆婆不是最后救起了小悦悦吗?就是说,在路过的包括陈婆婆在内的十九个人中,有的选择了救人,有的选择了其他,非常正常。再看看那些专家学者,再看看掌握着舆论工具的人士,他们人为地将陈婆婆跟另外的十八个人切割开来,然后装模作样地对十八个人进行谴责,完全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须知,他们不过是切割专家而已,专门干“切割完整事物,然后装模作样地充当起别人的导师”的货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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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07: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9 楼                                  四类人员中:小悦悦父母、肇事司机、道德导向的法官、过路人。小悦悦父母和肇事司机是悲剧的制造者。过路人的救急,仅仅是减少危害的手段。而法官不恰当的判词,正是更加削弱了路人救急的效果。那么,在小悦悦事件中,哪个主要?哪个次要?连主要、次要都分辨不出来,还在那里教训起别人来了。须知,占领道德制高点是非常容易的,可以,要想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区别清楚主要和次要,并据以改进,才是避免悲剧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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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8: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0 楼                                  k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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