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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d123

[灌水]千奇百怪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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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8: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1 楼                                  从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推理出几条贯穿性的原则。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的根本来源是人民。美国《宪法》开宗明义毅然决然地宣布了这一点:"我们,合众国人民……兹制订并确立本《宪法》。"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而且必须被人民认可为合法。认可手段可以有很多种,包括立法程序以及自由公平选举。第二条总体原则是必须分权,以免政府的任何一个部份权力大到可以违背民意的程度。虽然总统一向被视为美国政府中权力最大的职务,但是《宪法》对这些权力是施加限制的,要求行政首脑行事时必须同其它部门以及同选民群体保持协调。虽然军队受文职管辖的做法骤然看来似乎使得总统手中掌握了很大的权力,但是,民主社会的军队特性阻碍滥用这一权力。何况还有法院,不但对行政部门施加制约,而且对立法部门也同样施加制约。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必须有制衡,各分支都必须珍惜制衡的智慧和必要性。第三,个人和少数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多数不得使用自己的权力去剥夺任何人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制度下,这一点往往难以做到,尤其是每当人群成份复杂,对一些要害问题意见纷纭之时,就更为困难。但是,一旦政府剥夺了某一群人的权利,那么,全体人民的权利也就陷入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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