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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6 23: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1 楼                                  生活在这个地方实在是太不幸了。。。。。。。一个清醒的人会感到无比的郁闷,痛苦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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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0: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2 楼                                  数量庞大的贪官污吏,时刻都在残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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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1: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3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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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7 01: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4 楼                                  人口众多,本来是中国的一个优势,但在计生支持者的眼里,人口众多竟然成了中国的最大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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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7 02: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5 楼                                  人口政策与犯罪率的关系何亚福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认为国家应立法禁止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理由是: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基本可以被认为是人了。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可以一举两得: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对于这种观点,网友们争论得比较激烈,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派认为:妇女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国家不应立法禁止堕胎。另一派认为:应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堕胎,即使是一个月的胎儿,也是人了,堕胎等于杀人。我至今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对于三个月以内的胎儿,孕妇应享有堕胎的自由,因为有些胎儿是意外怀孕的结果,如果孕妇不想要这个胎儿,却又不允许堕胎,勉强要她生下孩子,那么对于孩子和母亲恐怕都没有好处。而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胎儿的生命权理应得到保护,不能随意堕胎了。况且,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不想要胎儿的孕妇堕胎了。1973年以前,堕胎在美国的一些州是被法律禁止的,例如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然而,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个判例是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一大胜利。在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的犯罪率比以前大幅下降了。对此,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列维特(Levitt)经过深入研究,给出了犯罪率下降的四个主要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美国在1973年将堕胎合法化之后,大大减少了那些母亲不想要而又不得不生下来的孩子,而研究表明,这些不受母亲欢迎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人口政策(堕胎政策也属于人口政策的范畴)影响犯罪率的一个例子。自从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现在中国大约有一亿独生子女。那么,独生子女的犯罪率是不是比多子女的犯罪率高呢?根据芬兰奥卢大学心理学研究所对独生子女家庭背景与犯罪关系所做的专项调查,独生男孩的暴力犯罪率是多子女家庭男孩的两倍。如果家里没有父亲,这样的独生子犯罪的比例则是其他孩子的八倍。2008年7月2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80后”犯罪率增高源于父母溺爱》的报道,这篇报道引用一位检察官的话说:“许多上世纪80年代前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从小被全家视为掌上明珠,由于父母无原则的溺爱,这些孩子走入社会后往往表现出好逸恶劳、毫无责任感等性格特征,对自己的放纵和侵犯他人利益不以为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不想要孩子却不得不要孩子,与想要孩子却不准要孩子,都是同样痛苦的事,都有可能促进犯罪率的升高。什么样的人口政策有助于降低犯罪率呢?就是让不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不要孩子,让想要孩子的夫妇有权要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多少个孩子、何时生孩子,只应由这对夫妇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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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2: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6 楼                                  一对夫妇生多少个孩子、何时生孩子,只应由这对夫妇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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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7 楼                                  不想要孩子却不得不要孩子,与想要孩子却不准要孩子,都是同样痛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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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4: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8 楼                                  花钱就能赴美生二胎? 安徽省计生委法规处负责人说:那“美国宝宝”在我国生活和接受社会抚养,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享用的都是社会资源,理所当然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三个孩子在中国享用社会资源,也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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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4: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9 楼                                  刑诉法修订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倒退引发担忧 来源:浙江在线 2011年08月31日05:15我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  全国人大网称,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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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5: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0 楼                                  还钱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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