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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ma

[原创]将庞大的省政府改为巡抚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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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3: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1 楼                                  <br />
楼主没说对,起码不准确,5套政府,每套还有党政复合,就是两套,你至少供养了10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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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1: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2 楼                                  <br />
君主制那会,省级也就一巡抚,加布政使、学政、按察使,哪里有那么多副巡抚、副布政使、副学政什么的,那么多厅、局、委、办?更没有叠床架屋另设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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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3 楼                                  <br />
《苹果宪草》的说明<br />
刘大生<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授予公民的建议权,本公民慎重提出《〈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企求得到国民的重视和善待。<br />
本建议草案起笔之时,恰逢苹果公司创始人 乔布斯先生辞职;本建议草案完稿之时,恰逢乔布斯先生离世。为纪念乔布斯先生,为感谢苹果公司为笔者的研究提供的方便,故将《〈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称为《苹果宪草》。<br />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无远虑,必有近乱。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到21世纪中叶,中国可以实行普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0页)。江泽民先生曾经说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与台湾之间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为了贯彻邓小平、江泽民的上述思想,顺利过渡到普选制度,实现两岸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现在就提出《苹果宪草》是完全必要的。如果现在(2011年)的中国人,还不讨论普选和宪政的具体方案,邓小平在上个世纪的设想(21世纪中叶实行普选)恐怕就很难顺利实现了,两岸统一也将遥遥无期,伟大复兴也将被内耗阻断。<br />
《苹果宪草》是笔者从事宪法研究三十余年心血的结晶,更是古今中外立宪经验的产物,也是世界文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结合的产物。其中不乏中国人的立宪经验,如候补、种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理负责制、主席团等等,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发明。《苹果宪草》中提到的卿云歌、八字等等,与中国历史文化密切相关。《苹果宪草》中的有些条款,如增币平分条款,虽然是本公民个人的发明,但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不是本公民胡思乱想的结果。<br />
《苹果宪草》的最大特点,是不照搬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模式,而是全面吸取世界宪政史上的经验教训,极力扩大选民的参选率,极力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极力增加民主法治的便利性、好操作性,极力增强公职人员的稳定性、荣誉感和责任心,尽量避免民主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br />
《苹果宪草》在语言上虽然仍有一些缺点,但是,它比笔者见到的世界上任何一部宪法文件,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宪章》等等,都要规范。<br />
衷心希望《苹果宪草》能成为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第四只苹果。<br />
刘大生2011年10月7日星期五于南京求稗书斋<br />
电子信箱:qbsz@sohu.com<br />
电话:138516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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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3: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4 楼                                  <br />
与虎谋皮?你省省吧...吴敬琏说,一旦进入政府主导路径,既得利益者必然力求推动"半统制、半市场"经济体制向国家资本主义乃至权贵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蜕变.若无坚定改革使之回归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正途,就会被锁定在这一路径中.除非经过大的社会震荡,否则很难退出。<br />
http://user.qzone.qq.com/383196639/blog/132188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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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5: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5 楼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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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6: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6 楼                                  <br />
将乡镇级政府改成物业服务部门是个不错的主意,有相当的可行性。<br />
至于取消省级和县级政府,动作太大,难度太大,阻力太大,并且上下都缺乏动力,因而是个不可能实现的设想。<br />
其实前两年叫得纷纷攘攘的分省与省直管县,如果能实施,难度要小得多,而且实施后皆大欢喜:少了市级政府,民众少了一层负担,省级干部增加了,原来的市级干部也不愁没地方去。<br />
所以我建议楼主将方案调整为:<br />
1、取消乡镇级政府,改为乡镇和街道的物业服务部门,物业服务既包括各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也包括城市和乡镇的公共卫生、环境等等方面的服务,小区居民不再缴纳物业费,将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物业税,税收全部由地方留存,用于当地城市环境、学校等等方面的投入。<br />
2、分省,同时取消当前的地市级政府,采取省直管县的模式。当然,要是将所有的县都改称为市,那其实就是取消了县级政府。但是不论如何称呼,总是少了县或市这样一个行政层级。<br />
我建议将江苏苏北的徐淮盐连宿划出来成立淮海省试行这个方案,省会海州或淮阴。江苏其余部分仍为江苏省。<br />
当然如果能够同时试行县级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首长直选,那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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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7: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7 楼                                  <br />
转至第61楼第 61 楼 北极夜光 2011/11/23 10:39:27 的原帖:楼主没说对,起码不准确,5套政府,每套还有党政复合,就是两套,你至少供养了10套政府。<br />
是的,多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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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9: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8 楼                                  <br />
标题好。<br />
(内容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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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2-1-16 1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9 楼                                  <br />
苹果宪草——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br />
第二十章财产与经营<br />
第一条公民可以通过支付劳动、支付智力成果、资产经营、继承、接受赠与、接受奖励获得财产所有权。<br />
第二条公民占有、持有的任何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推定为合法所得。<br />
第三条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和自治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使用、经营、处分的权利,行政法规、自治法律、地方法规不能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br />
第四条成年公民两人以上可以建立企业法人,成年公民三人以上可以建立传媒企业法人。公民建立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br />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和国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营私有财产应当实行职务回避、行业回避和规模限制。<br />
第六条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从事财产经营活动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br />
第七条未成年公民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处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能向未成年公民出售或者购买股权、债权、彩票、贵重商品和重大服务,不能接受未成年公民的捐赠。<br />
第八条公民和组织向未成年公民预售产品和服务,未成年公民的父母不承担连带责任。<br />
第九条为了承担犯罪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强迫成年犯罪公民提前继承财产。<br />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向国库上缴或分配红利。红利减免须经国会批准。<br />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国有资源经营收入不能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br />
第十二条公有财产不能私分,不能贱卖。<br />
第十三条私有财产、集体财产非依法律程序不能征收、征租、征购。<br />
第十四条侵占、毁坏公私财产受刑法制裁。<br />
第二十一章财税<br />
第一条国家机关的一切支出,都必须源自国库的拨款。<br />
第二条国家机关的一切拨款都必须符合拨款计划。<br />
第三条国家主权基金,由国家主席办公厅匡算,国务院核算,国会批准后,由国库全额拨付。该项基金用于大选、全民公决、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挪用,不能投资。<br />
第四条国会自我预算(年度预算和长远预算),包括场馆建设、办公经费,外事经费、专项经费、集体雇员配备、议员个人助手配备、议员工资支出等,由国会自我委员会会同国务院财税部、人事部共同拟定,经国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予批准,国会应当根据国民代表中的反对意见,对预算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批准。如果国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不愿修改,可以发起全民公决。国会自我预算批准前,可以由国务院提出一个临时预算计划,经国家主席签署后实施。<br />
国会年度自我预算如果没有超过上一年的年度自我预算,无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br />
第五条中央国库其余拨款计划,由国务院起草,国会讨论、修改后通过,国务院执行。临时拨款计划额度不能超过上一个年度计划额度的三分之一。财税年度过半,国会未能通过本年度国库拨款计划,国务院可以请求国家主席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会议通过拨款计划。<br />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分别征税,税种、税率或税额由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定。<br />
第七条自治宪法、自治法律可以自行规定自治地方的地方税的税种、税率或者税额。任何自治省、自治邦的公民、法人都没有免交央税的特权。<br />
第八条贫困地区需要享受的央税减免的范围、额度和年限,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br />
第九条国家机关不能向公民和组织收费。法院不能收取诉讼费,诉讼裞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不能由法院代收。 <br />
第十条非因抵抗外来侵略和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发行公债。<br />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没有法律或自治宪法、自治法律上的依据,不能向公民和组织征收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br />
第十二条央辖市、省辖市地方国库的年度拨款,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拨款计划通过之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通过临时拨款计划,额度不能超过上一个年度预算的三分之一。<br />
第十三条自治邦、自治省国库收支制度,由自治宪法、自治法律规定,但不能与本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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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1: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0 楼                                  <br />
转至第66楼第 66 楼 freefayi 2011/11/23 11:11:26 的原帖:将乡镇级政府改成物业服务部门是个不错的主意,有相当的可行性。<br />
至于取消省级和县级政府,动作太大,难度太大,阻力太大,并且上下都缺乏动力,因而是个不可能实现的设想。<br />
其实前两年叫得纷纷攘攘的分省与省直管县,如果能实施,难度要小得多,而且实施后皆大欢喜:少了市级政府,民众少了一层负担,省级干部增加了,原来的市级干部也不愁没地方去。<br />
所以我建议楼主将方案调整为:<br />
1、取消乡镇级政府,改为乡镇和街道的物业服务部门,物业服务既包括各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也包括城市和乡镇的公共卫生、环境等等方面的服务,小区居民不再缴纳物业费,将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物业税,税收全部由地方留存,用于当地城市环境、学校等等方面的投入。<br />
2、分省,同时取消当前的地市级政府,采取省直管县的模式。当然,要是将所有的县都改称为市,那其实就是取消了县级政府。但是不论如何称呼,总是少了县或市这样一个行政层级。<br />
我建议将江苏苏北的徐淮盐连宿划出来成立淮海省试行这个方案,省会海州或淮阴。江苏其余部分仍为江苏省。<br />
当然如果能够同时试行县级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首长直选,那更好。 Qbsz@sohu.com<br />
分省运动的历史经验      (一)省的基本特点。  省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地盘比较大;二是划分为若干次级地方行政单位;三是省机构直面中央政府,它能代表中央管辖、领导、制约地方,又能代表地方抗衡中央。  具有这三个特点的地方行政单位,不管用的是什么名称,实际上都是省。美国的50个驷岱特(State)既不要听命于联邦中央,也不能代表联邦中央,地盘范围也不是由联邦中央说了算,是地地道道的邦国,所以不具有省的性质,更不具有州的性质。香港、澳门的政权机构虽然直面中央,但是两地都没有下级行政地方,所以也不是省。北京、上海等市,虽然名称上叫市,地盘也比一般的省小一些,但是有下级行政地方,市机构可以代表中央管理地方,所以仍然具有省的部分性质。  利用上述三个特点作为分析工具,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秦代的郡,西汉的行部,东汉的州,唐代的道,北宋的路,元代的行中书省,明代的布政司,实际上都是省。  (二)分省运动的原因。  为什么省级行政单位的名称会有如此多的变化呢?这与省的性质密切相关。从地盘上看,省的规模太大,容易闹独立性。省级机构不直接和社区以及老百姓打交道,省级机构的职能是领导、管辖地方政权机构,与中央政府有相同的职能。不给省级机构较大的职权,难以发挥其制约地方的作用,给省级机构较大的职权,省就会闹独立。为了防止省闹独立,就要将省分小。省的地盘小了,省的数量就会不断增多,省的数量多到一定的时候,中央政府就会感到管理不方便,于是就要在小省之上设立大省。为了防止大省闹独立性,就要再次分省,就要不断地重复“设省、分省(实际上就是撤省)、重新设省”的历史循环。为了给人以改革而不是重复的感觉,每次重新设立的省就要有一个新的名称。  (三)第一轮分省运动。  第一轮分省运动就是分郡运动。秦朝初年,全国只有36郡。西汉初年,全国已经有60多个郡,西汉末年,全国已经有100多个郡。郡越分越多,也越分越小,实力自然也越来越小,和中央抗衡的能力也就越来越小。但是,中央机构的惰性和管理手段的落后,使得中央感到管理太多的郡力不从心,不难却很烦、很累,于是,行部就产生了。所谓行部,就是行走的部,是各管一块的中央机构,但是,时间一长,行部就坐下来不再行走了,就从中央机构变成了地方机构和区划单位。东汉改行部为州,州其实就是坐下来的部,全国设13州,另设一个相当于州的西域都护府,每州管辖七八个郡。至此,郡就不再是省级单位了。  (四)第二轮分省运动。  州取代郡变成省级单位以后,闹独立性的能力、与中央抗衡的能力当然不会比原来的郡差,于是第二轮分省运动(即分州运动)就开始了。  西晋初年(公元265年)全国有19个州,比东汉多了6个州,40年后的西晋末年(公元307年),全国的州已经增加到32个。经历东晋、南北朝,州越分越小,越分越多,到隋朝初年,全国大约有190个州。这样的州当然不再具有省级地方的闹独立性的能力。但是,州多了,中央政府管理起来又觉得繁琐,没有只管十几个州清闲,为了省事,一种新的省级单位又产生了,这就是道和路。  (五)第三轮分省运动。  道和路在名称上就具有行走的意思,目的当然是既要道、路发挥制约地方的职能,又不能坐下来变成地方单位。但是,专制制度和官僚体制的本性决定了道、路要变成坐省。为了防止道、路和中央抗衡,第三轮分省运动(即分道、分路运动)就开始了。  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全国有10道,100多年后的开元21年(公元733年),道增加到了15个,多了50%。北宋时期,改道为路,公元997年,全国(不包括辽、金地域)有15路;公元1020年,全国有18路;公元1078年,全国有23路。经历南宋,到元朝初年,全国的路增加到了180多个。道、路越分越小,越分越多,也就失去了与中央抗衡的能力,省级单位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老问题又来了,中央直接管理如此多的道、路,当然繁琐得受不了,于是,省级地方单位又变着法子复辟了,这就是元朝的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起初并不是地方机构而是在地方上行走的中央机构。但是,老问题又重复了,行中书省和行部、道、路一样,时间一长,就坐下来不动了,就变成行政区划和地方机构了,就取代了道、路的省级地位。  (六)第四轮分省运动。  行中书省取代了道、路成为地方单位和地方机构以后,当然也要同中央闹独立性。公元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以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省级地方的特性终于暴露无疑。为了防止省级地方再次闹独立性,要不要再次分省、缩省呢?当然要。其实,第四轮分省运动从行中书省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了,只是进行得比较慢一些罢了。  元朝全国共有11个行中书省,加中书省的直辖区域,可以算12个省。短暂的元朝灭亡后,明朝初年改行中书省为布政司,13个布政司和南北两京,共15个省级单位,地盘没有元朝大,省级单位比元朝多了3个。到了清朝初年,布政司恢复为省,但已经不叫“行”省了,是地地道道的坐省。清朝政府在蒙古以外的地区设立了23个省,另有西藏、蒙古、新疆3个特别地区,共26个省级地方单位,比元朝翻了一番。  (七)继续分省的方向。  最近几年,在各类出版物上和电脑网络上,继续分省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人甚至已经提出了具体的划分方案。笔者以为,分省是可行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应当充分吸取历史上分省运动的经验教训。  第一轮分省运动使两级地方(郡县)变成了三级地方(州郡县)。第二轮分省运动使州郡重合,隋朝的190州就是190郡,使省级地方一度消亡,但是由于管理机制没有跟上行政区划的改革,省级地方很快就复辟了。第三轮分省运动使路州、路府重合,实际上也是撤销了省级地方,隋朝有190州,元朝有183路,这样的路和州也就差不多了,也就等于取消了路。但是,同样是因为管理方法没有创新,只是在行政区划上做文章,分省导致撤省的成果同样也不能巩固,省级地方区划很快就以行中书省和布政司等名义复辟了。  今后的分省实际上是第四轮分省运动的继续,但是,不应当是历史循环的继续,更不应当是新一轮历史循环的开始。因此,第一,要分就要分彻底,使省不再具有省的职能,不再具有宣布独立的能力。第二,分省要有利于减少机构和地方层级,而不应当相反。第三,分省的同时要在管理方法和管理思想上进行革命,告别金字塔式的管理传统,建立扁平化管理新模式,以防止省消亡后以别的名义复辟。做不到这三点,继续分省就没有意义。  (八)省市重合后的命名问题。  隋朝初年,第二轮分省运动导致州和郡基本上重合了,州郡一体了。州郡一体以后,一会儿叫郡,一会儿叫州,历经千年反复,到了明朝时期,才全部命名为府。  今后的分省运动分到省市一体以后,这个统一体叫什么名称呢?是不是一会儿叫省,一会儿叫市,一会儿再叫省?要不要再历经一个新的千年反复?要不要寻找一个新的名称?或者复辟一个旧名称(都、府、州、郡)?  笔者以为,市场经济和城市化潮流容不得省市一体以后的名称反复,也无需恢复都、府、州、郡的老名称。  省、州、郡在实质上是差不多的地方区划单位。秦朝的郡也就40个左右,地盘规模与现在的省差不多;东汉的州只有十几个,地盘规模比现在的省要大得多。州、郡、省都要有一个省会之类的东西,即便是现在比省低一级的自治州,恐怕也少不了一个“首府”之类的地方。省市重合以后既然不能叫省,当然也就不能叫郡或者州。  都和府实际上与市差不多。我们说北京市是“首都”,实际上就是在说其他城市是“次都”。我们说拉萨市是西藏的“首府”,实际上就是在说其他城市是“次府”。既然城市与都、府实际上差不多,恢复都、府体制的建议就显得空洞。  因此,像重庆一类新分出来的地盘较小的省级单位,既不应当叫省,也不应当都、府、州、郡,叫某某市非常恰当。      刘大生 2004年4月23日于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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