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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将梦洁

[转贴]我和普宁华侨医院官司,剖析弱势群体唯权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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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 楼                                  普宁华侨医院举行关爱生命,医德医风教育讲座!=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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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0: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2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十.7月27日的签手术同意书经过等到7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院方终于同意转外一科手术治疗,并且让我在《同意输血治疗单》(附件19).《麻醉知情同意书》(附件20).《手术同意书》(附件21)三份文件上签字,但又迟迟未见安排手术,患属几次追问,院方都以颅脑是大手术,需做全面检査为理由拖延,但谁都想不到,这又是院方精心策划的第二个大陷阱! 我等到中午12时,还未见安排手术的任何动静,便询问医生,到底什么时间手术,医生说陆教授下午3时左右到医院便安排手术,因我26号未洗澡,便跟医生说:我昨晚到现在未睡,我胞姐来陪护,我回家洗澡休息-会,有什么紧事打我电话,医生答复:好。中午12时我便去我姐家休息。 27日下午,我既没有接到华侨医院的电话,也沒有接到我姐的任何电话,我姐可能知道22号到现在我从未腄过安稳觉,无什么特殊事也想让我多睡一会,我醒来时,已是27日下午16:00,我急急忙忙赶到医院,见小孩还是在原来病床,我姐在旁边陪护,我急问我姐:4时多了,医院沒有通知手术吗?我姐说:不知道,无人来。我便去找医生,医生把目前患者病情再次向我告知,我表示理解,并再次请求医生及早安排手术(病历78页为证. 附件22),病历记录时间为2008-7-22-16:30:将病情向患者父亲讲明后,其父亲示理解,……。但后来院方又伪造了患者父亲不在现埸的记录,前后矛盾,普宁市华侨医院民事答辩状第四页第20行竟这样狡辩:下午2时30分陆教授赶到我院后,需要由陆教授亲自向患儿家长言明会诊意见,但患儿父母却不在医院,我院医生护士为此急切寻找患儿家长,患儿身边只留其姑陪护经多次催促其姑找人,患儿之父陈少強才在当夜20:20分来到我院,经陆教授亲自与患儿父亲讲清手术风险和会诊意见后,至当夜21:10分,陈少強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附件23被告答辩第4页. 附件24被告答辩第5页.) 事实的真相是:7月26日晚23:00,我跟陈桌全医生了解患者病情和手术预后之后,便同意手术治疗,但院方既没有安排转科,更谈不上安排手术,拖到7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院方才同意转外一科手术治疗,并且我已经在《同意输血治疗单》(附件19).《麻醉知情同意书》(附件20).《手术同意书》(附件21)三份文件上签字,但又迟迟未见安排手术,患属几次追问,院方都以颅脑是大手术,需做全面检査为理由拖延时间,拖到下午17时左右,院方突然说;医院条件不准许,要转院治疗。我们想不明白,院方大张旗鼓,说患属不配合院方治疗,动员做手术,到了签名办完手续要做手术的时候,又出尔反尔,为什么在患属了解手术预后或签字时,不预先告知患属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既然医院条件不准许手术,为什么还要签手术同意书??到底是谁在固意延误抢救时间?由于怕再次延误治疗时间,患属坚决不同意转院,到了约20时左右,院方说:婴儿病情加重了,不马上手术怕活不过当天晚上,我们质问院方,为什么上午已经签字到现在还不马上安排手术?院方说必须再次签手术同意书才能进行手术,为了抢救小孩,我同意按院方要求签名,由于以上原因,因此才有27曰第二次签手术同意书(附件25.该页出自医方证据清单第76页)。 这是普宁华侨医院精心策划的第二个大陷阱:7月25日由于我的大意陷入了华侨医院设好的第一个陷阱,在病历上签字之后,华侨医院不是进入实质性的抢救婴儿,而是变本加励的大造舆论,把延误治疗责任再次推给患者家属,精心设置了第二个陷阱,首先,26日晚家属同意手术,但院方迟迟不安排转科和出具相关文件给我签署,在家属的-再要求下,27日10时左右安排转科并签署了同意手术的文件,院方却固意在签署上不记录签署时间,后又继续不安排手术,他们的目的不外是为他们设好的陷阱创造条件,把医院延误患者治疗的责任转嫁给患者家属,但他们设置陷阱却有几个问题难圆其说:1. 2008-7-22-16:30病历记录:将病情向患者父亲讲明后,其父亲示理解,……。这和民事答辩状上的……,但患儿父母却不在医院,我院医生护士为此急切寻找患儿家长,患儿身边只留其姑陪护经多次催促其姑找人,患儿之父陈少強才在当夜20:20分来到我院自相矛盾,2. 所需手术文件我已于27日上午签署完成,我回家休息也有我胞姐在院陪护,没有家属在场依据更难成立,3. 无法联系到家属更是強词夺理,难圆其说,在入院时,我已预留了联系电话(附件26被告病历第1页《产科登记表》),且家属有两人陪护,一人回家休息时也会留一人在场,不会没有家属在场陪护。以上的病历和证据足以证明谁在延误治疗?但弱者的声音又有谁为你主持正义,怪不得在病历封存,证据昭昭的情况下,华侨医院有恃无恐,怪不得患者误信法律公正,诉于法律之后,华侨医院蔡新隆医务股长,曾恐吓患者家属:普宁华侨医院是政府办的,你们和华侨医院打官司,就是和政府过不去,在此,我呼吁普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为了普宁的和谐稳定,急早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把有损普宁政府形象的杜协斌. 蔡新隆之流清理出医疗队伍,还普宁医疗一片净土!到当晚婴儿进行手术时间已距婴儿发病时间120个小时,也就是说已延误抢救治疗120个小时。(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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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3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一)十-. 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的-生,老老实实做工,勤勤俭俭养家糊囗,从来未经历过任何官司,可以说:我是-个怕事的人,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杜协斌和蔡新隆能够尊重事实,积极抢救患者,也算是给患者家属一个安慰。我在前面已经声明过:医生不是神仙,不是什么病都能治好的,我们可以谅解无意的过错医生,让他们改过自新,服务社会。可是,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杜协斌和蔡新隆不是尊重事实,积极抢救患者, 而是利用其强大的集体性经济与社会关系能力, 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以及专业知识,伪造病历,推卸责任,嫁祸患属!因此,我希望法律能为弱者主持公道,首先,我将复印的病历拿到广州,请-个经常参加鉴定的资深老教授出意见,老教授看过病历之后指出普宁华侨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 新生儿出生窒息未对婴儿进行监护和检查是违反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2. 由于未对新生儿进行检查造成出血量大于120毫升而错失颅内出血最佳抢救时间,是延误治疗而且跟今后伤残或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老教授对我说:我的结论是针对病历而言,你最好请医疗律师咨询-下。后我便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咨询了甘翌晓律师,甘律师原先当过主治医师,打过很多医疗官司,甘律师看过病历之后,也说出了和老教授相同的观点,因此,我决定聘请甘律师为代理律师。 可令人想不到的是,杜协斌和蔡新隆管理下的华侨医院,由于经常发生医患纠纷,对付患者经验丰富,而且手段卑鄙,他们-步步把患者引入预设好的毒蛇洞中……(未完待续)(附件27原告起诉状.附件28被告反诉状附件29原告答辩状)=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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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1: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4 楼                                  民事起诉状原告:陈汶敏,女,2008年7月22日出生,家庭地址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法定代理人:陈少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广东普宁人,住所地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身份证号码:445281197604160310,(是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詹育英,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广东普宁人,住所地为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11240927,(是原告的母亲)。联系电话:13710480489(陈少强)被告:普宁华侨医院法定代表人:杜协彬 地址:普宁市流沙镇玉华路 电话:0663-2221984,2212823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暂计为300765元(附《项目明细》,赔偿金以鉴定后计算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詹育英,32岁,经产妇。2007年10月30日末次月经,预产期为08年8月7日,2008年7月17曰到被告做B超和产前检查,围生期胎儿各方面情况正常。2008年7月22日09:00时,詹育英因停经满九个月,腹阵痛2小时到被告医院,诊断为“第三胎足月妊娠先兆临产剖宫产史”,被告收产妇入院待产。根据产科病历记录:产妇于入院当天下午14:00时出现宫缩,15:00时人工破膜,16:50时宫口开全,17:20时胎儿娩出,17:30时胎盘娩出,新生儿体重4.0Kg,整个分娩过程顺利,但在出生时出现肩难产,会阴内缝3针,阿氏评分为5-9-10。原告娩出后,第二天(23日)上午,家属发现原告有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向护士反映,但被告未予重视(护理记录也仅以新生儿精神倦来做个笼统的描述),24日家属发现原告仍有同样的症状而且开始恶化,多次向护士反映后,24日17:00时(事实上是早已发现的,但护理记录为17:00时,此时间记录不准确,原告认为病历的记录不客观)护士才发现原告的症状,但直到中午11:40时才有儿科医生会诊。儿科会诊后,以“巨大儿、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将原告收转入儿科治疗,24日12:00时左右做了颅脑CT平扫,但报告到下午16:00时以后才出来,CT示“1、左侧颞枕顶叶区大量脑内血肿及左侧大脑半球广泛脑水肿;2、考虑左额叶区及右侧大脑半球脑质缺血缺氧性脑病;……”。25日16:00时,神经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与不手术的疗效时,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先做保守治疗。到了26日晚上家属同意冒险手术,但直到27日医生才让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书签署后被告却一直未安排手术,拖了一个白天,直到27日下午19:00时,医生说病情加重了,第二次要求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当晚21:00时,家属按医生的要求第二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当晚22:10时——28日00:10时为原告做了“小骨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引流术”,术后医生表示原告随时仍会有生命危险,而且即使抢救过来,也属于重度脑瘫儿了。事故发生后,家属于几经波折才复印了部份产科、儿科病历,在和被告协商时,发现产妇的床头病历卡上记录的还是“赖映君”的名字,家属也多次积极和被告协商,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认为:1、被告产前诊断失误、对产妇分娩时处置失当、没能正确做好肩难产的防范措施,在发生肩难产时未能及时侧剪会阴,导致产妇的会阴裂伤,新生儿缺氧窒息。2、从被告的产科病历来看,新生儿出生时为肩难产且阿氏计分为5-9-10,说明刚出生时新生儿因肩难产而导致窒息,原告认为这和被告对肩难产处置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对脑出血的诊断存在延误。(1)23日新生儿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颅内病变症状,且家属也向护士反映了,但医护人员没能及时检查,直接延误了脑出血的诊疗时机。(2)24日上午被告发现新生儿出现颅内症状后,直到中午12:00时才做头颅CT,下午16:00时左右才出具结果诊断脑出血,此时离23日上午患属向护士反映原告出现惊厥和时有尖叫症状至CT确诊已间隔了30多个小时。4、被告会诊不及时。(1)24日早上产科护士发现新生儿颅内症状后,中午11:40儿科医生会诊, 时间上间隔4小时。(2)24日16:00时CT确诊脑出血,直到25日才有神经内科医生会诊,时间上间隔24小时。(3) 原告7月22号出生时出现肩难产,23号17时才请骨科医生会诊,23号23时骨科医生未到位,(病历记录) 。24号上午由患属抱去骨科挂号检查(门诊病历卡为证) ,时间上间隔40小时。5、治疗上存在延误时机。26日晚家属同意手术,27日上午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一直未予手术治疗,直到晚上21:00时家属第二次签署手术同意书后才做了手术。6、不及时转院。25日神经内科会诊后,根据当时的病情,而且从23日出现症状到25日已延误了两天的时间,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应该及时将其转院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其失去了脑出血的早期治疗时期,27日以后原告的病情已恶化,此时已失去早期最佳的治疗时机,这时被告才做出转院的建议,但此时的转院治疗已无现实上的意义了。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普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汶敏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项目明细1、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008年7月23日住院,暂计止2008年8月19日共26天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伙食费每天50元计算,50元/日X26日=1300元2、陪护费:3281元2008年7月23日住院,暂计止2008年8月19日共26天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护工类“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2942元/年为计算依据;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年计薪天数为261天。:32942元/261天×26天=3281元3、精神抚慰金:53098元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人均生活费为17699.3元/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计算,17699.3元/年X3年=53098元4、交通费:300元(自估)5、残疾生活补助费:371685.3元(暂以四级伤残计,以鉴定结论为准)参照《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上年度广东人均生活费为17699.3元/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计30年:17699.3元/年X30年X0.7(暂以三级伤残系数计)=371685.3元6、医疗费:暂未结算,待结算后确定。7、后续医疗费:待鉴定评估后确定。总计:429664.3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4296664.3元X70%=300765元 原告方签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陈汶敏(法定代理人:陈少强,詹育英)、陈少强、詹育英住所地:普宁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宫前老区11巷193号。联系电话:13710480489普宁华侨医院(下称“医方”)反诉答辩人、詹育英支付治疗费、分娩费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医方违反了民诉法之“一事一诉”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起诉。陈汶敏、詹育英虽是母女关系,但在法律上来讲,她们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她们和医方成立的是两个独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亦可说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或共同违约等做为的共同被告、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行为。答辩人认为,对于陈汶敏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以及詹育英与医方的分娩费纠纷,医方只能分别提起两个独立的诉讼,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所以,本案医方将陈汶敏、詹育英各自和医方纠纷之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提起诉讼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违反了民诉法之“一事一诉”法律原则,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二、关于陈汶敏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答辩人认为,陈汶敏娩出后,出现颅内出血等病症,而且答辩人认为其颅内出血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因为医方的治疗行为延误时机导致而加重,因此双方出现了医疗争议,并且医疗费中关于颅内出血及导致病情加重部分的额外损失应由医方承担,所以在医疗纠纷诉讼没有最终定论前,答辩人暂停支付医疗费并不违反原则。三、关于詹育英与医方的医疗费纠纷。由于医方产前B超对胎儿估重不足、没能正确做好巨大胎的剖腹产,或顺产时肩难产的防范措施,导致因胎儿为巨大胎而错误地采用顺产方式,在发生肩难产时医方未能及时侧剪会阴,导致詹育英的会阴裂伤。由此所产生的修补会阴等额外的医疗费需由医方承担,除此之外,詹育英还将保留追究医方错误助产导致其会阴裂伤所产生的损失之法律权利。四、医方歪曲治疗事实经过。1、23日婴儿即出现症状,其家属表示,多次向医生反映,医生均表示是正常情况,没有深入检查,这是客观事实。从医院的护理记录“新生儿精神倦”即可反映,而且,根据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巨大胎及肩难产的方面考虑,医方也必需对婴儿做进一步的诊查。2、23日晚21时婴儿即出现了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家属立即通知医方,但直到24日中午11:40时才有会诊,12:00时左右做头颅CT平扫检查。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颅内出血的救治时间必须争分夺秒,婴儿惊厥、尖叫、拒奶即是明显的颅内出血症状,而医方仍拖延到11:40时才有会诊,这是客观存在的延误诊查时机。而且,从24日的护理记录来看,记录时间紊乱,如记录17:30观察发现婴儿有惊厥、尖叫,而会诊时间却是在中午的11:40时,由此可以看出,医方的护理记录完全有可能做过改动,进一步可以证明23、24两天的护理记录不真实。3、医方认为在24日有建议手术和转院治疗,但家属却表示直到医方25日才有通知手术,对此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分析熟真熟假。(1)医方没能出具24日建议颅脑手术的书面文件,也没有24日提及转院的要求文件,我们认为医方的说法无证据支持,建议法院不予采信。(2)患方的说法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首先,25日神经内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这是符合医院的管理常规的。而医方所说的24日要求颅脑手术却不合情理的,开颅手术属于神经科的范畴,在没有经过专科医生会诊时,一般是不会提出做开颅手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3)25日医方提出手术后,患方确实是不同意,但不同意手术的原因并非医方所说的“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无理条件;家属表示:谁都知道世上没有100%完美的事情,更何况手术是有风险的,谁也不可能保证手术的顺利及完美的预后。 当时不同意手术,事实上是这样的:25日16:00时,神经内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遂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医生不负责任,好好婴儿,落得个非死必残结局时,一时赌气,说上述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作为专业人才众多的华侨医院,为了减轻责任,马上逼患属要把上述内容签名在案。而且,颅内出血的治疗方法也不仅是手术一种,当手术风险太大时,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也可以的。总的来说,医方在答辩和反诉中所称的答辩人歪曲事实的说法均是无理和没有证据支持的,反之,答辩人所说的每个观点是有相应的证据并符合医院管理规范的。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考虑。此致!普宁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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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二和十三)十二揭阳医学会调查过程 十三.揭阳医学会质证经过大凡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诉诸法律之后,华侨医院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这是他们转嫁责任和矛盾的杀手锏,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个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而言,几乎是大海中的救命稻草一根,却更象是医疗机构的庇护神!因患者-进入华侨医院设好的这个毒蛇洞便难以自拔。大家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鉴定程序,普宁的医疗事故鉴定必先经过揭阳市医学会进行第-次鉴定,自家人鉴定自家人,并且拿人钱银代人销灾,结论对患者而言,免想便知,鉴定结论如患者不服,由患者出钱再申请第二次鉴定,揭阳鉴定结论肯定对医院有利,医院便用鉴定结论来对付患者,也就是我刚才说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医院转嫁责任和矛盾的杀手锏。2008年12月10日,揭阳医学会派了几个人耒到大洋尾村,对患属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满滿四页材料要患属按手印时,他们那一套貌似公平公正的形象让患属感动得热泪盈眶,他们离开大洋尾村后,患属既为遇上包青天感到庆幸,也为自已选择依靠法律,放弃医闹的英明决策感到自豪。2008年12月30日,在揭阳医学会鉴定会上,患属强调由于目睹了华侨医院造假人才辈出,为逃避责任不择手段,希望医学会专家的鉴定能够多依据双方共同封存的病档,因本次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发病时间和出血原因,患属也一再强调,如鉴定依据25曰后的病历是对患者的不公,理由是:《1》. 7月24日前封存的病档是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作为鉴定主要依据,相对能比较保证鉴定的公正性。《2.》 25曰后的病档,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由医方单独编造的,……。 专家们诚恳的态度,一付公平公正的嘴脸,再一次让患属为自已以“小人之见,度君子之心”,做了上面无知发言感到无地自容。2009年2月3日,患属收到了 揭阳医鉴(2008)3号鉴定书,文件的制作时间是2008年12月30曰,(附件30)我们弄不眀白,既然未开鉴定会就已经有鉴定结论,为什么要到2月3曰才把结论给我们? 从揭阳医学会分析意见上,对华侨医院不利的证据一条都没有体现出耒,相反,患方从院方近500页病档所举证的证据,还有那4页曾经让患属感动的材料,却一句都没有采信。从“揭阳医鉴(2008)3号”的鉴定报告上让我们对社会的公正大失所望。普宁华侨医院杜协斌和蔡新隆在炮制了亲生父亲不配合华侨医院治疗疗亲生骨肉之后,继而便开始对我进行经济迫害!(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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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23: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7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二和十三)十二揭阳医学会调查过程 十三.揭阳医学会质证经过大凡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诉诸法律之后,华侨医院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这是他们转嫁责任和矛盾的杀手锏,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个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而言,几乎是大海中的救命稻草一根,却更象是医疗机构的庇护神!因患者-进入华侨医院设好的这个毒蛇洞便难以自拔。大家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鉴定程序,普宁的医疗事故鉴定必先经过揭阳市医学会进行第-次鉴定,自家人鉴定自家人,并且拿人钱银代人销灾,结论对患者而言,免想便知,鉴定结论如患者不服,由患者出钱再申请第二次鉴定,揭阳鉴定结论肯定对医院有利,医院便用鉴定结论来对付患者,也就是我刚才说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医院转嫁责任和矛盾的杀手锏。2008年12月10日,揭阳医学会派了几个人耒到大洋尾村,对患属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满滿四页材料要患属按手印时,他们那一套貌似公平公正的形象让患属感动得热泪盈眶,他们离开大洋尾村后,患属既为遇上包青天感到庆幸,也为自已选择依靠法律,放弃医闹的英明决策感到自豪。2008年12月30日,在揭阳医学会鉴定会上,患属强调由于目睹了华侨医院造假人才辈出,为逃避责任不择手段,希望医学会专家的鉴定能够多依据双方共同封存的病档,因本次事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发病时间和出血原因,患属也一再强调,如鉴定依据25曰后的病历是对患者的不公,理由是:《1》. 7月24日前封存的病档是经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作为鉴定主要依据,相对能比较保证鉴定的公正性。《2.》 25曰后的病档,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由医方单独编造的,……。 专家们诚恳的态度,一付公平公正的嘴脸,再一次让患属为自已以“小人之见,度君子之心”,做了上面无知发言感到无地自容。2009年2月3日,患属收到了 揭阳医鉴(2008)3号鉴定书,文件的制作时间是2008年12月30曰,(附件30)我们弄不眀白,既然未开鉴定会就已经有鉴定结论,为什么要到2月3曰才把结论给我们? 从揭阳医学会分析意见上,对华侨医院不利的证据一条都没有体现出耒,相反,患方从院方近500页病档所举证的证据,还有那4页曾经让患属感动的材料,却一句都没有采信。从“揭阳医鉴(2008)3号”的鉴定报告上让我们对社会的公正大失所望。普宁华侨医院杜协斌和蔡新隆在炮制了亲生父亲不配合华侨医院治疗疗亲生骨肉之后,继而便开始对我进行经济迫害!(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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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0: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8 楼                                  革命是什么,是先革自己的命,然后革旧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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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0: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9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四和十五) +四. 放弃治疗经过 +五. 婴儿死亡普宁华侨医院杜协斌和蔡新隆在炮制了亲生父亲不配合华侨医院治疗亲生骨肉之后,继而便开始对我进行经济迫害!他们经过精心策划,为我设置了第三个大陷阱。华侨医院在得知婴儿已沒有现实治疗意义之后,为了再次推卸责任并把患属经济搞垮,于2008年7 月31日开始,要求患属每天购买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四处借钱,全力配合。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患属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患属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患属便拒绝继续购买药品,理由是:1. 患孩用药后未见好转,且病情继续加重,如且现实患孩已无治疗意义,患属经济困难,用如此贵重药品治疗一个现实无法治疗的病人已失去意义。2. 经询问: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只是营养药,也不是治疗药。3. 由于院方想尽办法推卸责任的所做所为,让患属寒心,患属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2008年9月4日脑外科叶主任知我家庭确实困难,和我谈话,告知我女儿的任何治疗都只能延长生命,我考虑再三,为减轻女儿痛苦和家庭负担决定放弃治疗(附件31放弃治疗签字),为此决定,全家哭了几夜,都感到对不住自己的骨肉。但华侨医院说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必须继续救治。可恨的是杜协斌和蔡新隆,这两个没有人性的狗杂种,在婴儿死亡之后,再对我加上由于“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口. 颅内),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和由于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的罪名,更为甚者,将我签字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合计98719.89元对我进行反诉和迫害!!!!!!(附件32反诉状)杜协斌和蔡新隆这两个没有人性的狗杂种,如果我女儿有治疗的希望,作为父母,谁忍心放弃治疗?!在没有治疗希望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家穷,作为父母,又谁忍心放弃治疗?!冤有头,债有主,我的冤家债主就是杜协斌和蔡新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罗斌和刘水平也尊照杜协斌和蔡新隆的旨意,作出了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鉴定结论!目前的社会现实,在权力通吃的现实格局面前,在权力与权力利益化结盟的权力生态面前,弱者很无力,正义很脆弱。一桩桩无权对抗有权的失败案例,一个个法律信仰偏执者的凄凉境遇,在这些黯淡事实面前,唯权者不得不另寻出路。 目前的中国社会,強者很強大,弱者很脆弱,多少活生生的案例,由于我们的父母官不予关注,由于各有关部门的扶強凌弱,造成了多少社会的悲剧。江西钱明奇,依法?讼十年未果,十年的时间,我们的检察院,法院,国土局,信访局为什么都无动于衷,作为对弱势群体进行迫害的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却官运亨通,一路青云,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引起领导关注,就必须有轰轰烈烈之举,杜协斌和蔡新隆让我人亡家破,我就是死也要拖两个垫背的!三年多的时间,由于普宁华侨医院的医疗过失,女儿已死亡!诉诸法律,由于杜协斌和蔡新隆为维护个人的威信对我的迫害,我已家破,我目前希望的是普宁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7月24日前医患共同封存的病历和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普宁市华侨医院可以利用所谓鉴定结论来推卸责任,但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认定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我已家徒四壁,负债累累,我再也无法借钱继续上诉,但病历和证据是铁证,对我进行经济迫害是铁证,如最终法律不能维护公正,我也不会就此罢休的!2008-11-20日12时03分我女儿在普宁华侨医院死亡!死难瞑目!众所周知,目前华侨医院,不管什么病人,只要一欠费便马上被停药,在患孩育英仔的问题上,当患属意识到患孩已无救治希望,决定减轻患孩痛苦,放弃治疗时,院方却一反常态,坚持救治,最后将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达到在人格上把患属搞臭,在经济上把患属搞垮的罪恶目的! (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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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0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十六至二+) +六.省信访局上访经过+七.省卫生厅上访经过十八.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经过十九.二十.省医学会质证鉴定由于普宁市华侨医院错误致婴儿死亡,揭阳市医学会鉴定过程中,致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于不顾,庇护医方,更让我们想起了华侨医院蔡新隆医务股长,曾恐吓患者家属:普宁华侨医院是政府办的,你们和华侨医院打官司,就是和政府过不去,绝不是空穴来风。华侨医院的这位医务股长说话的囗气跟芜湖国电领导对记者咆哮:“反对我就是(反)对党!”視屏气质差不多,嚣张有过而无不及。患属在走投无路,呼天天不应情况下,于2009-2-11曰,患属一行六人向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递交了<为一个含冤致死婴儿讨回公道>的上诉材料,接访领导热情的倾听了我们的申诉,并为我们解答了相关法律和法规,指示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正,进入法律程序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并为我们出具了给省卫生厅“粤耒访{2009}20012号介绍信,指示我们先向省卫生厅反映情况备案,如法律最终不能维持公正再向政府申诉。可谁又能够想到:这等待法律最终能不能维护公正,在华侨医院杜协斌和蔡新隆的障碍阻挠和利用权力干预下,患者家属经过了上诉.揭阳医学会鉴定,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第一次开庭之后,由于庭审之中华侨医院无证据举证,便使用拖的伎俩,再次申请中山医司法过错鉴定,并让鉴定专家罗斌和刘水平把该鉴定拖了二年多之久才作出有违事实依据的鉴定结论,让患者家属在艰难的唯权道路上煎熬了三年多之久。2009-2-11曰下午、12、13曰上午省卫生厅接待了我们的申诉和了解了相应情况,介绍了相关法律和程序,指示我们必须先向地方卫生局和法院递交相关普宁市华侨医院延误治疗材料和揭阳市医鉴会鉴定不公证据,并申请广东省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2009-2-17日,我请求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将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为讨回公道,我四处借钱,湊足了鉴定费。于2009-3-30日,广东省医学会受理了鉴定并要求我缴交相关鉴定费用。2009-5-27日,广东省医学会就本医案进行再次鉴定,当鉴定专家问及华侨医院代表关于婴儿的颅内出血时间时,蔡新隆支支吾吾,答非所问,时有-位女专家问了-句,患者家属说23号婴儿已出现尖叫,我们的这位蔡股长马上回应,农民懂什么叫尖叫。是啊,因为农民的医学知识沒有你蔡股长多,你才敢见死不救,推缷责任,因为你比农民強势,你才能将患属无奈放弃治疗的费用对患属进行反诉!用伤天害理的手段套取患属的血泪钱,既为医院增加了效益,又能迫害敢于起诉普宁华侨医院的患属!广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上明确了新生儿出生后1天发生了颅内出血这个争议焦点,并指出普宁市华侨医院“存在没有遵守对病理新生儿监护制度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未完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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