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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将梦洁

[转贴]我和普宁华侨医院官司,剖析弱势群体唯权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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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2: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1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十-和二+二)二十-.第一次庭审经过 二+二华侨医院无法举证2009-8-3日上午九时,普宁市人民法院在第13法庭开庭审理了普宁市华侨医院致陈汶敏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出庭原告:陈少强。代理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甘翌晓。出庭被告:普宁华侨医院蔡新隆。代理律师: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生燕辉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x彪,审判员黄x燕,许x炼,书记员:陈x艺 上午九时,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宣布法庭纪律和原告.被告的举证权利和义务,并由书记员录入验明原告和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一.法庭调查:由原告做案由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失: 1. 产前检査不正确,诊断失误。  2. 产程操作不当有可能引发婴儿颅内出血。  3. 由于被告管理混乱,有可能治疗用错药导致婴儿病情加重。4. 产后违反护理规范:婴儿发生肩难产和出现窒息,被告并未对婴儿检查和诊治。  5. 延误治疗,造成婴儿死亡。原告认为:婴儿出现难产,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査,是第一次延误治疗,婴儿有出血症状,被告没有对婴儿进行检查,是第二次延误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被吿没有马上安排会诊和安排手术,是第三次延误治疗,最后拖延手术,是第四次延误治疗。由于以上原因,原告认为:患儿陈汷敏在华侨医院出生,由于被告对婴儿估重不足,诊断失误,产程妇产科违规操作,处置失当,造成婴儿发生肩难产和颅内出血,从省医学会鉴定和医院自身的病历记录及院方给城北街道的文书中都证明了患孩是7月23曰发生颅内出血,从已封存的病历档案上,都体现了院方从婴儿出生至7月24曰11时50分前,院方都未对患孩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4次延误了治疗,使婴儿失去了颅内出血的最宝贵治疗时间,最后导致婴儿在被告医院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陈汶敏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追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是对弱者的迫害,是不人道和没有公理的!揭阳医鉴2008(3号)是偏护医院和违背事实的鉴定。广东医鉴《2009》055号分析意见第2条是不符合事实和没有依据的,是错误的! 随后,原告陈列了大量病历和证据。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  1.产前检查是7月17曰,分娩是7月22日,5天时间婴儿在长大,故产前检査只是一个参考,不可能100%准确。  2.发生肩难产是由于原告选择经阴道分娩,原告自已有签字为据。 3.患儿是24曰才发生颅内出血,被告抢救急时,措施到位,不会延误治疗。  4.患儿延误治疗是由于陈少强不配合被告治疗造成的。  5.患儿死亡是由于原告放弃治疗和不配合医院抢救造成的。  6.原告拖欠包括放弃活疗后约10万元的费用。7. 原告出示的华侨医院病历不足取证,理由:原告在病历上打记号。随后,被告陈列了597页病历和陈少强签字证据。 双方就各自举证问题发表了答辩。  由于原告变更案由,被告申请休庭并延长举证时间至8月24日。  审判长宣布:同意申请,本案择日重新开庭。2009-8-24日,在铁证面前,普宁市华侨医院无法举证,便使用拖的伎俩,提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8-24日同意普宁市华侨医院申请并委托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医疗过错鉴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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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2: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2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十三)二十三. 华侨医院申请司法鉴定的目的大凡普宁市华侨医院和患者发生医疗纠纷,他们害怕的是患者通过医闹的唯权形式,至于象我这种幻想通过法律唯权的无知公民,他们求之不得。剖析我的辛酸唯权经历,普宁华侨医院利用強大的集体经济和广泛的人际关系,用合法的法律程序掩护不合法的推卸责任手段,-步一步的把医院跟患者的矛盾焦点转嫁成患者跟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矛盾,而华侨医院的领导却坐山覌虎斗。首先,利用法律程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利用強大的集体经济和广泛的人际关系,把揭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変成了普宁华侨医院观点的代言人,而普宁华侨医院则可以利用鉴定结论作为推卸责任的工具,第一步,就把患者推上唯权的风浪囗之中,患者如同意鉴定结论,那么,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患者认为判决不公,那么,是患者和法院的事!如患者认为鉴定不公,那么,是揭阳医学会的事,患者你找钱申请再鉴定。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结论,虽然不能保证绝对公正,但相对比较揭阳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还是稍为公正-点点,起码明确了患者是7月23日发生颅内出血,虽然该鉴定结论未能从正面明确患者因颅内出血致死亡跟普宁华侨医院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从侧面证明了普宁华侨医院跟陈汶敏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理由-. 患者7月23日发生颅内出血,但从封存的病历上,没有记录院方任何检査治疗过程,院方延误抢救治疗证据成立。理由二. 婴儿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和窒息,加上确认患者7月23日发生颅内出血,但从封存的病历上,没有记录院方任何检査治疗过程,院方存在没有遵守对病理新生儿监护制度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证据成立。理由三. 稍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颅内出血抢救治疗是争分夺秒的事,据医学记载:自发性脑出血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的,出血量达到35ml就是手术的相对指征,达到50ml就是必须要做手术的绝对指征了,而本例,由于华侨医院置患属反映病情而一直未予重视,确诊时颅内出血量已达120ml,在医学上而言这么大的出血量已完全造成婴儿的脑损伤不可逆转了。患者在普宁华侨医院出生,最终在普宁华侨医院死亡。综上所述,普宁华侨医院违反病理新生儿监护制度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延误颅内出血抢救时间造成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成立。2009-8-24日,到了法定举证时限,在铁证面前,普宁市华侨医院无法举证,便使用拖的伎俩,提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华侨医院故技重演,再次把和患者的矛盾转嫁给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和普宁市人民法院。普宁华侨医院专业人才众多,当然明白在铁证面前难以推卸责任,但该院对付患者经验丰富,便伪造病历,误导強迫患者家属签字,炮制了患属不配合治疗导致延误抢救时间等-系列有违人伦常理的借囗来推卸责任,并通过罗斌和刘水平利用合法的外衣,把-系列有违人伦常理的借囗合法化。 普宁华侨医院申请司法鉴定的目的: -. 推卸责任并把和患者的矛盾再次转嫁给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二. 利用社会的腐败,通过罗斌和刘水平把华侨医院有违人伦常理的推卸责任借囗合法化,然后把和患者的矛盾火球踢给普宁市人民法院。三. 利用披着合法外衣的鉴定结论制约和干预法律的公正。 经过了三年多的唯权辛酸历程,我祖母在等待判决的漫长道路上死难瞑目,本已身体虛弱的双亲在华侨医院的精神摧残和经济迫害下更是贫病交加,三年来,全家失去昔曰的欢笑和温馨,我既为筹备唯权的费用到处筹款,又为全家老幼的生活四处奔波,时至今曰,我的内心深处已谅解了过错的医生,因我相信他们不是故意置我女儿于死地,令我无法容忍的是杜协斌和蔡新隆,这两个管理着救死扶伤职业的国家干部,在全国上下贯彻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方针的今天,为了一己之尊严,对我全家进行如此惨无人性的迫害,造成我人亡家破,作为患者,我完全理解医生的职业,令我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杜协斌和蔡新隆为了推卸责任,连父亲不配合治疗女儿这样的话都能说出囗!你们囗口声声说对我女儿全力抢救,为什么在我女儿有治疗希望时不予抢救?!你们的所谓全力抢救,是在我决定放弃治疗之后,进行加重医疗费用的抢救!?然后再利用医疗费用对我进行迫害。中山医鉴定出来之后,你们希望的是法院可以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寃有头,债有主,你们是明白人,我不会再上当的!我也不会再上诉了,我只能以其人之道……!!!!(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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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03: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3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十四和二+五)二十四. 患属到中山医询问鉴定进展经过 二十五. 罗斌关于拖延鉴定时间给原吿律师的答复2009年8月24日是普宁市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告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內提出” 的规定,普宁华侨医院提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09年8月24日,经原被告和普宁人民法院同意,委托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将本医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关于该鉴定结论的违法之处,后面另述。由于该鉴定迟迟未见结论,鉴定时限也早已超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时间,2010年6月8日下午,患属到中山大学找罗斌教授询问鉴定进展时,罗斌教授在讲课,患属等到罗教授下课后,跟罗教授到他的办公室,患属询问罗教授关于普宁华侨医院陈汶敏医案的鉴定进展时,罗教授在一大堆鉴定材料里面翻出了普宁人民法院送的鉴定资料,罗教授是这样说的: 我刚出国回来,很忙,该医案已受理,但还欠部份病历资料需要法院补齐,你们放心,我会很快安排时间作出鉴定的。到了2010年10月和11月期间,原告方律师多次向罗斌了解鉴定进展时,罗斌均表示由于医方尚缺少部份应提交的文件,鉴定中心在2010年的5、6月份曾致函普宁市人民法院通知医方补交资料,但医方至今仍没有向鉴定中心提交,所以致今仍因医方不配合提交资料导致无法做出司法鉴定。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方律师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办人要求敦促普宁华侨医院补交材料时,人民法院说从未收到罗斌的任何通知。拖到2010-12-14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递送了<关于司法过错鉴定的说明>(附件33),并再次要求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发函普宁市人民法院:敦促普宁市华侨医院补交资料。又再拖到2011年6月份,鉴定结论继续如石沉大海,原告方律师要求罗斌出具“医方尚缺少部份应提交的文件,鉴定中心在2010年的5、6月份曾致函普宁市人民法院通知医方补交资料,但医方至今仍没有向鉴定中心提交,所以致今仍因医方不配合提交资料导致无法做出司法鉴定” 的书证材料时,罗斌又说,已经在开始鉴定。 2011年7月份和8月份,原告方律师继续询问罗斌教授关于鉴定进展时,罗教授总是说: 快了,医院有一定的过错。2011-9-5日,原告才收到中山医司法鉴定书,鉴定时长24个月。但鉴定书的委托日期是2010-7-16日。(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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