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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将梦洁

[转贴]我和普宁华侨医院官司,剖析弱势群体唯权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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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5: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1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十六) 二十六. 司法鉴定的出台 在原告方律师依据法津规定,要求罗斌出具“医方尚缺少部份应提交的文件,鉴定中心在2010年的5、6月份曾致函普宁市人民法院通知医方补交资料,但医方至今仍没有向鉴定中心提交,所以致今仍因医方不配合提交资料导致无法做出司法鉴定” 的书证材料之后,罗斌和刘水平便开始心虛了。他们也是懂法律的人,只能面临二种选择,一种是按原告方要求出具书证材料,但这和他们固意拖延鉴定的目的相违背,证明是不可行的。第二种便是尽快出鉴定结论。罗斌和刘水平釆用拖-天算-天的手法,一方面和原告律师说:“快了,医院有一定的过错” ,一方面又拖了二个多月,2011年9月5日,患者家属等了二年零+天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103254}医鉴字笫Y0102号终于和患属见面了,但鉴定结论其实就是2009年8月3日被告普宁华侨医院法庭辩述的翻版,患者家属等了二年零+天的鉴定结论就是罗斌和刘水平通过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招牌把普宁华侨医院2009年8月3日法庭的辩述合法化。网上百度搜索罗斌和刘水平这两个司法鉴定专家,其实在人民大众中囗碑极差,在<茂名版“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惊天迷雾!(尸检报告>上,当事人对罗斌和刘水平有以下质疑:(1)尸检报告无鉴定中心印章,无鉴定人员签字?为什么?这样无盖章无鉴定人员签字的鉴定报告,不肯给家属复印,仅口头告知?(2)作为国内有一定权威公信力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却接受茂名公安局的热情款待,这样是否能保持其机构的中立性及公正性?(3)法医鉴定很简单,并没有说明死因,排除暴力仅根据外表没有伤痕,排除中毒并没有详细做毒理分析,对于肺部及内脏大出血并没有说明原因?仅说是无疾而终。22岁阳光一样的少年无疾而终,真是天大的笑话。这就是中山大学法鉴中心罗斌和刘水平的“鉴定意见” 在(中大法鉴中心{20103254}医鉴字笫Y0102号鉴定意见书上,对双方争论要点陈汶敏的颅内出血时间和出血原因上,两位专家也同样含糊其词,但在对华侨医院捏造的家属不配合治疗问题上,两位专家却态度明确,更为甚者,为了把普宁华侨医院伪造的病历权威化,罗斌和刘水平在摘录医院有利病历时,总是加上一句“据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介绍” ,但事实上,普宁市人民法院也提供了<原告提交驳普宁市华侨医院捏造事实. 推卸责任的证据>复印件-份,为什么你却視而不见,闭囗不谈。哀哉!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了罗斌和刘水平这样的鉴定专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他们教育出来的学生,国家未来司法之大不幸唉!关于对罗斌和刘水平鉴定结论的质疑,先发上鉴定书全文,后面再做剖析。(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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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楼                                  =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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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楼                                  =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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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七) 二十七.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疑《1》:鉴定过程是否合法?本耒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和在大众心目中的威信还是可以的,但象罗斌和刘水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却大失民望,可能两位大教授也和华侨医院的蔡新隆股长一样,读了几年书,便以为自已高高在上,认为农民不懂医学知识,不懂得什么叫尖叫,你们说的话就是法,但我认为你们的鉴定结论,只不过是拉大旗作虎皮,借用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招牌,干着贪赃枉法的勾当,充当迫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凶,如果两位教授认为自已的鉴定结论公平公正,在此,我诚邀两位教授把鉴定依据放到网上,在网上展开辩论,接受其它专家的监督,你们敢吗?借疑《1》:鉴定时限是否合法?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8-24日,经原被吿双方同意 并委托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医疗过错鉴定。据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本医案2009年8月24日申请做司法过错鉴定,鉴定书委托日期却是2010年7月16日,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鉴定时长2年零5天,已远远超出了《司法鉴定程程通则》第26条规定的法定期间。在2011年9月26日庭审专家质询上,罗斌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对不起,时间是偏长一些,我实在很忙” ,罗斌用一句我很忙的借囗就可以作为司法鉴定专家违法的理由吗?因此,本医案鉴定时限违法。《2》罗斌关于鉴定委托日期的答复是否合法?2010年6月8日下午,患属到中山大学找罗斌教授询问鉴定进展时, 罗教授是这样说的: 我刚出国回来,很忙,该医案已受理,但还欠部份病历资料需要法院补齐,你们放心,我会很快安排时间作出鉴定的。但鉴定书的委托曰期是:2010年7月16日。这和罗斌6月8日下午说的话时间又不相符,6月8日已受理,7月16日才委托,未有委托,那来受理,实奈漏洞百出。在2011年9月26日庭审专家质询上,罗斌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你们什么时间来咨询,具体时间我也记不起了,法院委托我是收到了,但我们还要审核能不能受理,受理之后还要看是否缺什么资料。如果罗斌不和医院相互勾结的话,依据司法部令第107号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摘录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摘录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罗斌完全可以中止鉴定并出具书证材料说明中止鉴定的理由。但为什么罗斌等到患属追要其出具书证材料时却马上说鉴定快完成了,这里面难道沒有什么猫腻吗?依据司法鉴定的时效相关规定: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 2)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综上所述: 该鉴定书的委托曰期是:2010年7月16日。不管是申请时间或是受理时间都是违法的!《3》该鉴定过程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1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11、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在陈汶敏司法鉴定过程中,罗斌完全剥夺了患者家属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综上所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103254}医鉴字笫Y0102号在罗斌和刘水平的操控下,该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关于证据违法,后面另做剖析(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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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七) 二十七.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疑《2》:罗斌鉴定书分析说明(鉴定书第10页第13行)关于普宁华侨医院“使用X光片辅助诊断处理符合治疗规范” 的意见是否符合事实?据普宁华侨医院<民事答辨状>第二页第一行描述: 经骨伤科医生会诊和进行X光拍片以及各项化验检查之后,初步诊断婴儿为臂丛神经损伤。产后产科医护人员仍然密切观察. 继续查找该婴儿右上肢乏力原因。至23日夜,经X光拍片及骨科医生会诊,……。据原告提供给罗斌从双方封存病历(从法律上讲,该病历才是鉴定的重要依据) 的证据,被告证据清单第22页护理记录单17:00记录……请骨科医师会诊。23:00记录:……骨科大夫未到位……。华侨医院伪造病历辩称:7月23曰由骨科医生伍锡镇出具了会诊意见。(被告清单11页,说法和封存病历不符)事实真相是:7月22曰婴儿出生后,家属发现婴儿手乏力,多次向产科医生反映,多次要求请骨科医生会诊,但到7月23曰23时骨科医生还未到位,事实是我亲自抱去骨科门诊,骨科医生称必须挂号才能就诊,门诊病历号是;0132810,门诊号是:00202872(病历卡为证) 。作为国内有一定权威公信力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绝对不会不懂得医患共同封存的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才能相对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这个鉴定规则,罗斌和刘水平违背了鉴定证据的来源必须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个原则,釆用了断章取义,偏袒医院的手法,从道理上讲:婴儿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使用X光片辅助诊断处理是符合治疗规范” 但作为发生肩难产和窒息的新生儿,从7月22日至24日连续三天,医院未做任何检查治疗,况且医院病历7月23日晚病历明确记录:骨科大夫未到位,医院的病历记录已证明了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铁的证据,罗斌和刘水平却視而不見,在此,我想借问-声罗斌和刘水平,你们是作为华侨医院的代言人还是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如果是专家,结论的依据何来,如果你的鉴定结论能见天日,请你网上回应!(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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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楼                                  我和普宁华侨医院的官司历程,剖析社会弱势群体的唯权辛酸(连载二+七之三) 二十七.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疑《3》:罗斌鉴定书(第9页第25行)被鉴定人陈汶敏出生后44曰父亲决定放弃抢救。分析说明(鉴定书第10页第26行) “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囗. 颅内). 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鉴定意见是否符合事实和常规?据普宁华侨医院杜协斌<民事答辨状>第五页第七行描述: 自24曰我院查出患儿颅内血肿之日起,原告监护人即采取不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 不配合手术. 拖欠产妇分娩住院费. 不缴分文婴儿住院治疗费. 不协助购买医院缺乏的婴儿急需药物的极不配合的态度,到了9月4日其家长干脆弃患儿治疗,……。据原告提供给罗斌购买免疫球蛋白收款收据(附件27-3-1)和被告病历使用原告购买白蛋白记录(附件27-3-2和3) ,脑外科叶主任9月4日患者病情告知书和原告签字放弃治疗(附件27-3-4) 以及城北街道民政局和大扬美村村委会关于患者家庭情况的证明(附件27-3-5) 等证据。事实真相是:2008年9月4曰前,患孩的日常用品和所有食品都由患属购买,患属也24小时陪护,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院方4次要求我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我为救治亲生骨肉,四处借钱,全力配合。 但病情继续恶化,未见好转,8月5曰之后,我要求院方指定购药地点或派人一起去购买,我可以先付款,院方不同意,我便拒绝继续购买药品,理由是:1. 患孩用药后未见好转,且病情继续加重,如且现实患孩已无治疗意义,我家庭经济困难,用如此贵重药品治疗一个现实无法治疗的病人已失去现实意义。2. 由于院方想尽办法推卸责任的所做所为,让我寒心,我怕购到假药或授人以柄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不同意继续私自到外面药店购药。 2008-9-4日,脑外科叶主任告知我: 患孩确无救治希望,一切的治疗都只能延长我女儿的生命时间……。当时,我家中有88岁的失明祖母,双亲体弱多病在家需赡养,爱人失业在家,全家靠我打工微薄的薪水维持生活,家庭生活负担本已十分沉重,加上向普宁华侨医院讨回公道的诉讼费用,经济实在雪上加霜,全家考虑再三,为减轻患孩痛苦和家庭经济负担,忍痛无奈决定放弃治疗,为此决定,全家哭了几天,深感对不住自已的良心和亲生骨肉,但苦思别无它策!9月4日签字放弃治疗之后,杜协斌和蔡新隆却提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必须继续救治。殊不知,继续治疗变成了杜协斌和蔡新隆迫害弱者的工具!杜协斌和蔡新隆利用我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我进行反诉!众所周知,目前华侨医院,不管什么病人,只要一欠费便马上被停药,在我女儿的问题上,院方明知我是弱势群体,却利用放弃治疗后的费用对我进行反诉这种迫害行为,天理何在?以上情况,在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供给罗斌<原告驳普宁市华侨医院捏造事实. 推卸责任的证据>复印件-份已祥细陈述! 作为国内有一定权威公信力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在9月26日法庭专家质询上,患者代表: 请问二位专家,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是不是治疗颅内出血的专用特效药?时罗斌在法庭上是这样回答的: 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并非治疗颅内出血的药物。在此,我想请教罗斌大教授: 既然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并非治疗颅内出血的药物,那么,鉴定书“家属不配合支持治疗(多次未按医嘱提供支持药物-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最终因免疫功能低下导致感染(切囗. 颅内). 营养不良等致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的依据何来?请罗教授网上解释!作为国内有一定权威公信力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罗斌,刘水平,并不是不懂得免疫球蛋白和白蛋白的作用和副作用,他们之所以作出如此荒唐的鉴定结论,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帮助华侨医院推卸责任,利用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招牌,把华侨医院的<民事答辩状>合法化!帮助普宁华侨医院把和患者的矛盾火球推给普宁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应该知道治疗颅内出血的最佳治疗时间和免疫球蛋白及白蛋白对治疗颅内出血所能起到的作用,该鉴定书对婴儿的颅内出血时间和原因闭囗不谈,却作出了如此令老百姓都啼笑皆非的鉴定结论,罗斌教授,你敢说作出这种鉴定结论和普宁华侨医院没有某种猫腻吗?如果你是清白的,那么你的水平不配作为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你们的行为,不管清白和不清白,都为中山司法鉴定中心抹了黑!你们的所做所为,都沾污了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招牌!(未完待续)=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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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楼                                  质证意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陈少强等(下称“原告”)因与普宁华侨医院(下称“被告”)医疗纠纷一案,现原告方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大法鉴中心[20103254]医鉴定字第Y0102号)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原告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一、该鉴定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程序的鉴定结论不应成为有效的民事证据。根据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的鉴定,涉及到特殊疑难的技术,延长鉴定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法庭上鉴定人的陈述,虽然2009年8月24日本案被告申请做司法过错鉴定,但由于鉴定机构等医患双方完善补充提交病历和鉴定资料后、并经过鉴定机构审查认为可以受理后,才于2010年7月16日接受委托对本医案进行鉴定。所以本案鉴定起始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但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鉴定时间过长,已远远超出了《司法鉴定程程通则》第26条规定的法定期间,鉴定违反法律形式应为无效,请求法院不予采信。二、关联性。 对鉴定书第四“分析说明”提出以下质疑: 1、“家属签字坚决要求阴道分娩”(鉴定书第10页第1行)——认定事实不清。 从一般社会角度考虑,“阴道分娩”是个专业的医学术语,陈少强从未接受过医学教育和训练,是不可能自己写下要求“阴道分娩”这样专业的术语的,因此,原告表示是当时医生口述,他个人按医生的口述要求写下“要求经阴道分娩后果自负”这几个字,这个事实完全符合逻辑和社会现实。 鉴定人在法庭的陈述很明确“对于《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被告病历第10页)存在以下瑕疵——告知的时间无明确的小时,按医疗惯例而言,应视为一份产科入院时的常规性告知(对此市、省医学会的专家认定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凡是到医院分娩都必须常规性的签署一份告知书,本案的《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就是这样一份常规文件,这种常规性的告知,不足予证实原告“坚决要求阴道分娩”的事实行为。 2、鉴定中心对新生儿窒息的原因做出一个假想,然后以此猜测为基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 第10页第9-11行,鉴定中心对新生儿窒息的原因并不明确,而是假设为肩难产所导致,对基础原因未有查明,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只能是建立在猜想的基础上,不具有权威性。对于婴儿窒息的原因,应由被告负责举证、无法举证的,则被告应承担不利的责任。 3、鉴定书第10页13行“认为X光辅助检查符合治疗规范”。这和鉴定人到庭陈述时的说法是相矛盾的。婴儿出生后有“股无力、窒息”,根据鉴定专家在法庭的陈述,对于出生发现有窒息的婴儿,需要视临床症状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严密监护,包括“包括血气分析、CT等”,而本例婴儿出生时有“窒息”,但被告并没有做到“严密的监护”,也没有做关于窒息方面相应的辅助检查“血气分析、CT等”(血气分析很简单,只是将一个小夹子放在婴儿的手指上即可监护,对人体无任何不适和伤害性)。由此可见,被告仅做了X光查骨折,对窒息未做监护和处理,不符合医疗规范。4、鉴定书第10页“分析说明第3点”,鉴定专家认定事实不清。神经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表示暂不同意手术、先做保守治疗。家患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当想到由于医生不负责任,好好婴儿,落得个非死必残结局时,一时赌气,说必须保证小儿顺利且术后和正常人一样”的话,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但没想到被告马上捉住家属焦虑的心理,诱导家属把上述内容签名记录。后家属同意手术,但被告迟迟不出具相关文件给其签署,更何况前一天已签署了同意手术的文件,家属在入院时,已预留了联系电话(被告病历第1页《产科登记表》),且家属有两人陪护,一人回家休息时也会留一人在场,不会没有家属在场陪护,被告辩解找不到家属签署更是不能成立的。更何况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前一天签署的同意书及早手术。5、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二段,鉴定认为手术成功、患儿的损害后果是先天性疾病和家属不配合治疗所致,这样的认定完全违背了人情常理。本案开颅手术后颅内压有所改善这是必然的,颅内出血手术、成功的标志应视病人的神智恢复情况而定。鉴定人在法庭上也有表述,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并非治疗颅内出血的药物,而本案患儿因颅内出血未能早期处理最终出现的损害,与以上用药并无因果关系,而且家属也有向法庭提供了按医嘱购买上述药物的证据。并不存在不配合治疗。6、鉴定书第11页第1行“监督抢救是积极的……”认定不合理。患儿颅内出血量120ml,如此大的出血量足与造成婴儿永久性的脑损害,本案被告认为婴儿是自发性的颅内出血,对于自发性出血,正由于被告疏于监护,而且对家属在23日的提示不闻不问,直到24日出血量持续增多,直到120ml时才发现,但又没有及时处理,在24日早上9点发现后,直到下午做做出CT诊断,时间上的一再延误,直接导致患儿脑损伤的不可逆转。综上,原告认为,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对婴儿的监护和处理符合医疗规范是建立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认定也证据不足,因出血原因未能认定,延误颅内出血救治,最终导致病情加重死亡,而且鉴定时间违法(远超法定的期间),请求法院不予采信于此鉴定意见。此致!普宁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少強 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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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美食专家精英斑竹

发表于 2011-10-21 2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9 楼                                  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关于陈少强等、詹育英(下称“原告”)因与普宁华侨医院(下称“被告”)医疗纠纷一案,现原告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例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告知不足。结合市、省医学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的三份鉴定文件来看,鉴定专家一致认为本例被告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根据中山大学鉴定中心到庭陈述的专家意见,参与讨论的专家一致认为《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存在瑕疵“告知书中时间无明确到小时,按医疗惯例应视为一份产科入院时的常规性告知”,这种常规性的告知对本例产科无针对性,凡是到医院分娩都必须常规性的签署一份告知书,本案的《产科与家人谈话记录》就是这样一份常规文件,这种常规性的告知,不足予证实原告“坚决要求阴道分娩”的事实行为。对于本例指导家属阴道分娩是错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被告未尽告知义务,造成婴儿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未尽监护、救治义务。婴儿23日上午,家属发现婴儿有惊厥、尖叫、拒奶等症状,向护士反映,但被告未予重视(护理记录也仅以新生儿精神倦来做个笼统的描述),24日家属发现原告仍有同样的症状而且开始恶化,多次向护士反映后,24日17:00时(事实上是早上发现的,但护理记录为17:00时,此时间记录不准确,原告认为病历的记录不客观)护士才发现原告的症状,但直到中午11:40时才有儿科医生会诊。经上事实均有证据:病历、给村委会的书面说明中有明确记录“23日发现婴儿惊厥、尖叫、拒奶一天”。能在短时间内脑出血量达120ml的,只有爆血管才会这么快。而本例婴儿为自发性脑出血,自发性脑出血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的,不会立即在短短的时间内出血量达到120ml,但在23日发生症状起,被告一直没有处理,直到24日上午家属多次找医生后才引起重视,并应属急诊的病例,却仍拖延到下午才通过CT诊断颅内出血,却又直到25日才有神经外科的医 生会诊。客观上直接延误了对脑出血的诊疗时机。颅内出血的,出血量达到35ml就是手术的相对指征,达到50ml就是必须要做手术的绝对指征了,而本例,在患儿出现颅内出血的症状时,被告一直未予重视,直到确诊时颅内出血量已达120ml,在医学上而言这么大的出血量已完全造成婴儿的脑损伤不可逆转了。3、家属不存在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存在。(1)被告提出手术的时间是在25日。 被告认为在24曰立即提出手术治疗意见是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依据的。24曰下午4时多才出CT结果,开颅手术属于神经外科的范畴,必须要专科(神经外科)参与手术的,而24日根本就没有神经外科的医生对本例进行过会诊,儿科是不可能自己要求做开颅手术这种高风险的专科手术的。被告也没有向家属出具和签署过任何建议颅脑手术文件以及转院治疗的告知和文件。根据病历记录,25日神经科医师首次对婴儿进行会诊,会诊后要求手术。(2)家属极积配合治疗。25日16:00时神经外科医生会诊后告知家属要做手术时,家属向陈桌全医生了解手术预后,陈医生表示“婴儿太小,手术怕过不了麻醉关,手术与不手术,都会留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有死亡的风险”,家属考虑到手术的风险太大,而且陈医生也表示“手术与不手术都会有很大的后遗症甚至死亡的后果”,既然手术与不手术后果都一样的,家属选择暂时保守治疗,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无奈的是,患属是老实淳厚的农民工,想到由于医生不负责任,好好婴儿,落得个非死必残结局时,一时赌气,说出了即使手术也要求完全治好这样的气话,没想到被告反倒捉住患属当时焦虑的心理,逼患属要把上述内容签名在案,并以此做为推卸责任的证据。无论如何,患儿出血量达120ml,完全造成不可逆转的脑损伤,手术与不手术后果都是一样的,当手术风险太大时,采取如止血、脱水、降压等保守治疗也可以的。(3)被告称7月27曰下午2时30分医生护士急切寻找患儿家长,患儿身边只留其姑陪护经多次催促其姑找人,陈少强才在当夜20时20分耒到医院。被告的这个说法,更是违背伦理和事实,患婴是陈少强的骨肉,原告不可能置之不理。至于说找不到陈少强,更是无理取闹,在产科入院时,就有预留原告方所有的联系电话,婴儿在医院抢救,院方找不到婴儿的父亲,这个说法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4)被告认为“患儿的监护人极端不配合、不支付患儿治疗费,不协助购买医院缺乏的婴儿急需药物”的说法是歪曲事实的。事实真相是:2008年9月4曰前,患孩的曰常用品和所有食品都由患属购买,患属也24小时陪护,2008年7 月31日至8月3曰,被告4次要求患属购买白蛋白等贵重药品,患属为救治患儿,全力配合(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购药票据)。而且在中山大学鉴定专家到庭的陈述中也有表述,所购之药并非针对脑出血的治疗,但家属还是东挪西借地筹款按医生的要求买药。4、被告积极造假病历和文件,推卸责任。(1)、《科外会诊单》(被告病历11页)造假。7月23日邀请骨科医生会诊,但骨科医生一直未有到来,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抱孩子到门诊挂骨科的号诊断(病历中的门诊病历即是),而该会诊单上骨科医生的会诊记录明显造假,如果真有医生来会诊,那么家属根本就无需带孩子到门诊看骨科,并且被告病历22页7月23日17时记录:“17:00请骨科医师会诊” ,当晚23时又记录:“骨科大夫未到位”。(2)、发给街道办和村委的文件时间有造假嫌疑。我们注意到时间为晚上23:50时(还不知这个时间被告是否提前),按照这个时间,街道办、村委会早已下班,不可能在深夜这个时间接收文件然后到原告陈少强家去做原告工作的(可调查村委会原妇女干部陈御花)。而且在这两份文件上来看,被告并不敢提供街道办和村委会的签收人员的名字,街道办和村委会也在没有人敢在文件上署名签收。即使在事后街道办和村委会的证明中,也没敢署名是谁签收的文件。由此可见,这几份文件在送达时间和签收上有明显的造假。5、关于医疗费,应由被告全额承担。本案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患儿的损伤和额外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原告认为无论被告过错责任程度如何,以上费用都应由被告全额承担。如果没有被告的过失,以上的医疗费损失是完全没有必要产生的。众所周知,目前被告华侨医院,不管什么病人,只要一欠费便马上被停药,在患孩育英仔的问题上,当患属意识到患孩已无救治希望,决定减轻患孩痛苦,放弃治疗时,院方却一反常态,坚持救治,这合乎常理吗?院方的险恶用心从院方的反诉状和变更诉讼请求上已暴露出耒。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原告:陈少强、詹育英 代理人:甘翌晓 2011年9月28日[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20 21:44:0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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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0: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50 楼                                  作为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应该知道治疗颅内出血的最佳治疗时间和免疫球蛋白及白蛋白对治疗颅内出血所能起到的作用,该鉴定书对婴儿的颅内出血时间和原因闭囗不谈,却作出了如此令老百姓都啼笑皆非的鉴定结论,罗斌和刘水平教授,你敢说作出这种鉴定结论和普宁华侨医院没有某种猫腻吗?=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this.style.cursor='pointer';}">[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20 21:49:4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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