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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yi

[灌水]有请猫眼民主派,发表你们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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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2: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1 楼                                  转至第59楼第 59 楼 zyr2528 2011/10/22 19:13:09 的原帖:对于有的弱智问题,在他们面前我自认弱智!!又犯同样的错误,你没有证明多数人喧哗就是民主,就自己先定义一个民主。你没有证明别人比你弱智,你就自己给别人先定义一个弱智。你越看越像死去的卡杂费上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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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6: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2 楼                                  又犯同样的错误,你没有证明多数人喧哗就是民主,就自己先定义一个民主。你没有证明别人比你弱智,你就自己给别人先定义一个弱智。你越看越像死去的卡杂费上校了---------------在你面前,也自认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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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0: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3 楼                                  转至第52楼第 52 楼 xfc888 2011/10/22 19:02:42 的原帖:这其实很简单的,就像这里大多数人以为的道理一样:多数人决定就是民主。这是错误的。想想为什么美国法院辛普森案时,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为什么放过了他呢?因为民主制度下,即使是代表民意的国会或者议会也不能干涉司法审判。因为“游戏”规则是国会定的,那么国会就不能自己来执行规则。同样,负责执行的政府,就不是制定规则,这是民主先决条件。举手表决,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已,把它理解为民主的全部,那就是错误了,它只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转至第54楼第 54 楼 zhja5248 2011/10/22 19:09:59 的原帖:逻辑又发生错误!你指出多数人决定不对的同时,却不能证明只由少数人决定是对的。那么这样的论证方式就是毫无意义的循环转至第60楼第 60 楼 xfc888 2011/10/22 19:18:03 的原帖:你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的意思是:司法就是司法,立法就是立法,司法的事情用不着“占多数人意见的国会(或人民)”来干涉。说的很好!既然司法用不着民众来干涉,那显然民众的喧哗就不代表民主,那么,奇怪的是,你为什么把民主的喧哗作为民主的例证加以讨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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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4: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4 楼                                  这个帖不过是在外国佬关于宪政与民主的书中抄录下来,不是原造。就是想看看猫眼民主派的反应。他们可能以为这是本人胡乱编的,不加思索的加以鞭策,只不过是在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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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8: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5 楼                                  文章提交者:zyr2528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在我眼里只有法律,只有每一人都尊重法律了,法治成为传统了,在法治的基础上才去谈那个所谓的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理念,在生活中,它就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用法律的形式去表现,需要法治去体现,让政府去执行。  ===========================================================希特勒会尊重魏玛帝国的法律?孙中山会尊重大清帝国的法律?国民党会尊重北洋政府的法律?共产党会尊重国民政府的法律?如果法律不是由全体公民的合法代表制定的?凭什么要别人尊重少数人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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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22: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6 楼                                  转至第52楼第 52 楼 xfc888 2011/10/22 19:02:42 的原帖:这其实很简单的,就像这里大多数人以为的道理一样:多数人决定就是民主。这是错误的。想想为什么美国法院辛普森案时,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为什么放过了他呢?因为民主制度下,即使是代表民意的国会或者议会也不能干涉司法审判。因为“游戏”规则是国会定的,那么国会就不能自己来执行规则。同样,负责执行的政府,就不是制定规则,这是民主先决条件。举手表决,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已,把它理解为民主的全部,那就是错误了,它只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转至第54楼第 54 楼 zhja5248 2011/10/22 19:09:59 的原帖:逻辑又发生错误!你指出多数人决定不对的同时,却不能证明只由少数人决定是对的。那么这样的论证方式就是毫无意义的循环转至第60楼第 60 楼 xfc888 2011/10/22 19:18:03 的原帖:你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我的意思是:司法就是司法,立法就是立法,司法的事情用不着“占多数人意见的国会(或人民)”来干涉。转至第63楼第 63 楼 zhja5248 2011/10/22 19:22:47 的原帖:说的很好!既然司法用不着民众来干涉,那显然民众的喧哗就不代表民主,那么,奇怪的是,你为什么把民主的喧哗作为民主的例证加以讨论呢?你不但理解能力有问题,逻辑能力也是有问题!司法不需要国会干涉的意思是“民众的喧哗不代表民主”?法院可以不鸟民众,但国会是要鸟的呀!议员是靠民众吃饭的好不?总统是要拉拢选民的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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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1: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7 楼                                  糊适芝影响力指数:53||发短消息|只看此人|不看此人|2011/10/2219:26:27第65楼文章提交者:zyr2528加帖在猫眼看人【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在我眼里只有法律,只有每一人都尊重法律了,法治成为传统了,在法治的基础上才去谈那个所谓的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理念,在生活中,它就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用法律的形式去表现,需要法治去体现,让政府去执行。===========================================================希特勒会尊重魏玛帝国的法律?孙中山会尊重大清帝国的法律?国民党会尊重北洋政府的法律?共产党会尊重国民政府的法律?如果法律不是由全体公民的合法代表制定的?凭什么要别人尊重少数人制定的法律?--------------不尊重法律的国家会民主吗?真不知你想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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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5: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8 楼                                  你把辛普森案件拿来佐证,本来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你的论据恰恰抽了论点一个大耳光:辛普森案件并非少数人说了算,也并非是多数人说了算,而是程序说了算。知道什么叫做程序吗?那就是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符合程序的都可以说了算,不符合程序的,说了都不算!这个浅显的道理,你滴明白?所以,结论出来了:程序化建设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步,迈出这一步,前面的路程还很险恶,没有迈出这一步,那你还在温柔乡里做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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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9: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69 楼                                  此事简单地很,只要比照美国民主体制下的大法官制度,美国的大法官是独立的、终身的大法官,最终裁决由此大法官做出!一经做出判决,就由此作为终审判决,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10/22 19:32:1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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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70 楼                                  尊得法律这也需要文化传统,一个几千年人治国家,只想信权,而不信法,这是有的人很难理解的。人人都是法之下,这不是只能是口里说来好玩的,这是民众的责任,是要去争取。法律不会有一部很完善的法律等着你去制行,再让你去尊重,是你在这种观念下去争取一种法律保护你的权利,让权力在法律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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