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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exun

[转贴]那一舔的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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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09: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1 楼                                  2007年9月,饶毅辞去美国西北大学的教职,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任院长。大约在此之后不久,他把自己的美国国籍也“辞去”了,理由是:“美国在911之后已经丧失了道德领导地位,但是美国人仍然沉迷于其国家和自身的伟大。”(LaFRANIERE,S.FightingTrend,ChinaIsLuringScientistsHome.NewYorkTimes,Jan.7,2010.ht:w.witye./m21100owlr/i0slo.rlt)。饶毅辞西北大学的职和辞美利坚合众国的籍与他在美国吃肖传国的官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个世界上大概只有饶毅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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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3: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2 楼                                   而据方舟子说: “关于肖氏在纽约诉饶毅,‘饶的律师提出赔钱和解’一事,饶毅答复说:‘不是我的律师,是我的保险公司的律师,他们没有我的同意,只有保险公司的同意,我一分钱没有花。如果他说我们花了数万美元,那可能是他根据自己的律师费用推算的。所以,到底来,他花的,和保险公司给的,还不够他付律师费。’”(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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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18: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3 楼                                  前面提到,2006年11月23日,在转贴了《新闻晨报》的《方舟子两案败诉决不道歉再遭跨国索赔百万美元》之时,方舟子加有按语。在那之后,他又在12小时之内四次自跟自帖,先是把责任推给新语丝社,再是推给饶毅,接着吓唬肖传国,最后又说,不论新语丝社,还是饶毅,还是方舟子自己,都不用担负诽谤的责任。也就是根据自己的这些“研究”,方舟子重新撰写了那篇按语,发表在次日的新到资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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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5 22: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4 楼                                  “我不知道是否真有这么位‘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向不良记者说这番话,还是不良记者捏造出来的,不管怎样,说新语丝网站是‘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明显是造谣。新语丝网站属于哪个组织所有,在新语丝网站上说得清清楚楚:‘新语丝社保留一切版权’,并非我所有的个人网站,而是属于1997年在美国纽约州登记注册的非赢利性组织NewThreadsChineseCulturalSociety,Inc.所有的公司网站,我不过做为其联系人和管理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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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5 楼                                  如果是为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的他人文章来告我,属于诉讼对象错误。另外,根据加州高等法院在最近(11月20日)就STEPHENJ.BARRETTetal.vs.ILENAROSENTHAL一案做出的判决,网站或网站拥有者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只能追究文章作者的责任。判决全文见:[www.ef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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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8: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6 楼                                  何况饶毅的意见书是提交中国法庭的文书,不要说网站,即使是正式媒体,发表法庭文书,不管其内容如何,都不会涉及诽谤。饶毅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也不涉及诽谤的问题。因此,这是明显的恶意诉讼。在美国搞恶意诉讼是自讨苦吃。上次轮子在加拿大搞恶意诉讼,败诉反而要反过来赔被告一大笔钱。中国没有这种败诉原告要反过来赔偿被告的制度,明显对被告不利,导致恶意诉讼不断。当然,这也可能像上次‘金娣存款’案一样,花350美元在美国立个案,然后就回国大造舆论说某某在美国被告了,自然也就会有不良记者为之捧场,好像在美国告人是什么理直气壮的事似的。我倒是想看看最注重言论自由的美国的法院是不是也是肖家开的。”(th:w.wx.gyeostrsicjdiix/ahnu1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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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2: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7 楼                                  上面这五百余字,可以用一句成语来概括:色厉内荏。按照方舟子的说法,肖传国的案子不但在美国法庭立不了,即使真的立了,他也绝无胜算。不仅如此,肖传国反倒有被判倒赔方舟子“一大笔钱”的可能。假如方舟子真的相信自己所说的话,他本应该立即飞赴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先帮助肖传国把案子立了,然后再催促法官赶紧开庭,他好坐收那“一大笔钱”。就算方舟子没钱购买机票,他也可以把自己的通信地址告诉对方,也好坐等法院发来的诉状。他为什么要发傻犯邪,把自己的胜券忙不迭地亮了出来——假如真把肖传国吓得撤诉了,方舟子岂不是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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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8 楼                                  实际上,方舟子的话音还没有落地,由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撰写的诉状就出现在网上,而且马上被人转贴到新语丝读书论坛。(th:w.wx.f/r/md191.l。方舟子当然不会有胆量去主动应诉。实际上,他对那个诉状都没敢加以评论。他所做的,就是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逃送”——有家不敢回,躲进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七星园26号楼905室”的那个所谓的“工作室”。(见:虫显辉煌:《肖传国诉方是民和TOM网二审民事上诉状》,2007年6月2日虹桥科教论坛,ht:w.wiaolp.nrbt/io.pti64<f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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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21: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39 楼                                  问题是,方舟子的言论含有丝毫合理的成分吗?答案是:它们全部都是一个法盲的呓语。    首先,方舟子在看到《新闻晨报》的报道之后,马上把它转贴到读书论坛,其目的除了是要徒众们向那个打架基金会捐钱,就是要徒众们给他出谋划策,当免费律师。可惜那些徒众除了鼓噪叫骂之外,再就一无他用。所以,方舟子只好自己操刀,靠自言自语来给自己打气、增强信心。比如他说,“如果是为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的他人文章来告我,属于诉讼对象错误”。而实际上,饶毅的文章,是你方舟子主动约请的,是你方舟子积极地把它贴到自己控制的网站上的,并且你还亲自参与了该文的编辑和讨论。(见ht:w.w.yof/r/b122.lm及后面的跟帖)。况且,你与肖传国有私仇世人皆知,因此你的主观恶意十二分明显。有了这些证据,还不够告你一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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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02: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40 楼                                  最可笑的是方舟子还把加州最高法院的一个最新判例拿出来给自己当挡箭牌。尽管他连那个判决书的全文链接都给了出来,但可以肯定地说,他或者根本就没有读那个判决书,或者是读了该判决书,但却没有读懂。按照方舟子的理解,那个判决书明确了这样一个观点:        “网站或网站拥有者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只能追究文章作者的责任。”这岂不是等于说,“网站或网站拥有者”只要编造一个假名或者匿名就可以随便“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但是却“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吗?难道加州最高法院成了“方氏法院”,特别做出让方舟子和新语丝网站“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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