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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哈哈呀

[灌水]长春砍人事件:公民无限防卫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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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22: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1 楼                                  黒黒儿,言论目田只适用于人类,对于非人类就应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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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0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2 楼                                  转至第76楼第 76 楼 乏味 2011/10/14 23:26:52 的原帖:对风烛残年的纳粹的追剿也是一种过当的行为,帮国 家就是这么认为的!!!除恶务尽方能安抚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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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07: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3 楼                                  恶人,早死的好一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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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1: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4 楼                                  黒黒儿,你就是当年元首列为必须要消灭的劣等人种群的,东斯拉夫老毛子到扪古这片区域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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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6: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5 楼                                  转至第79楼第 79 楼 billionaire 2011/10/14 23:29:00 的原帖:对暴力事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挑起暴力的人,而不应该是暴力事件后活下来的人。对。法律不能按事件后果裁决正义与罪恶,而应当从事实本身出发辨别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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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0: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6 楼                                  转至第77楼第 77 楼 我愤怒了 2011/10/14 23:28:06 的原帖:无杀人故意、及时送医、投案自首当然可以做罪轻辩护如果再加上一条积极赔偿我看郝爹判上个缓刑,郝舅判上七八年,就很可以了要是实行陪审制,我是要坚持无罪释放的对郝同学的父母,应作无罪辩护,他们是被害者不是罪犯。对郝同学的舅舅做罪轻辩护,因为事出有因且行动带有正当防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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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7 楼                                  对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亢奋暴徒,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去势,其次是去手,再次是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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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6: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8 楼                                  转至第79楼第 79 楼 billionaire 2011/10/14 23:29:00 的原帖:对暴力事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挑起暴力的人,而不应该是暴力事件后活下来的人。转至第85楼第 85 楼 王策 2011/10/14 23:32:18 的原帖:对。法律不能按事件后果裁决正义与罪恶,而应当从事实本身出发辨别是非曲直。应该说,正义与否,不全由结果决定的(比如:杀死人的就是不正义的)(也不是说完全没关系),也和前因有关系,要整体地看。PS:以前虽然对你在某些观点上非常对立,但这个帖子,我完全赞同,也觉的你是个讲理的人。上海小开也是讲理的人,有些无脑的毛左非常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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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89 楼                                  转至第79楼第 79 楼 billionaire 2011/10/14 23:29:00 的原帖:对暴力事件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挑起暴力的人,而不应该是暴力事件后活下来的人。转至第85楼第 85 楼 王策 2011/10/14 23:32:18的原帖:对。法律不能按事件后果裁决正义与罪恶,而应当从事实本身出发辨别是非曲直。事件的起因往往比结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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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5: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90 楼                                  砍人的有错,被砍的也有错,围观的错更大,家长更加错,就是学校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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