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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汤香

[转帖]如果选举是民主的必要条件,那法律就是民主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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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2: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1 楼                                  <br />
转至第92楼第 92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57:08 的原帖:  法律的存在说明,有些时候必须牺牲民意。牺牲民意包括两个方面:1、即使民意反对也遵从法律。2、根本就不去调查民意。转至第99楼第 99 楼 n3314550 2012/1/18 12:10:35 的原帖:民主社会,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如果现行法律民意认为已经不适宜,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修法、立法。而且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修法可以通过判决来实现。不会出现专制国家的“下不为例”,只会出现“以此为例”。<br />
天真。种族歧视的时候,有些“民”根本连投票权都没有,又何来“民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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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2 楼                                  <br />
转至第59楼第 59 楼 回梦空间 2012/1/18 10:07:48 的原帖:选举是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按照那个昨天的我不是今天的我的逻辑证明不了。<br />
现在天天也在改法律,都是现在的人改的,有的前人的没改,那也是现在人不想改,或者没更好的方案。<br />
转至第63楼第 63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19:03 的原帖:既然“证明不了”,那你想怎么证明?转至第73楼第 73 楼 回梦空间 2012/1/18 10:27:04 的原帖:是你说的那个逻辑证明不了你的观点。我不需要证明什么。因为我找不出一个比选举更好的技术手段<br />
就算选举有一万个不好,我也只有接受他,而不会去选择一个十万个不好的方法。<br />
转至第84楼第 84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40:50的原帖:<br />
  既然确定有“一万个不好”,就不排除有比它更好的方法,或者说也就应该去尝试比它更好的方法。而不是非要照搬。我还是强调技术性和操作性的问题。没有发现更好的技术形式,不是你选择更差的技术形式的理由。<br />
你觉得奔驰不好,可以去追求你的迈巴赫,但不是选择捷达王的理由。<br />
你能描述你的迈巴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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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3 楼                                  <br />
转至第92楼第 92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57:08 的原帖:  法律的存在说明,有些时候必须牺牲民意。牺牲民意包括两个方面:1、即使民意反对也遵从法律。2、根本就不去调查民意。转至第99楼第 99 楼 n3314550 2012/1/18 12:10:35 的原帖:民主社会,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如果现行法律民意认为已经不适宜,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修法、立法。而且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修法可以通过判决来实现。不会出现专制国家的“下不为例”,只会出现“以此为例”。<br />
转至第101楼第 101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2:30:31 的原帖:<br />
天真。种族歧视的时候,有些“民”根本连投票权都没有,又何来“民意”体现?既然没有投票那就不是民主,不是民主体现什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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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4: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4 楼                                  <br />
转至第8楼第 8 楼 n3314550 2012/1/17 0:57:25 的原帖:选举主要选的是立法机构。民主国家司法是独立的,不受选民影响,选民只能影响立法。转至第9楼第 9 楼 粉色忧郁 2012/1/17 1:12:57 的原帖:  某人杀了村里的恶霸,村民联名请愿法律网开一面。以你应该按谁?或者再扩大一点,所有的人都认为应该网开一面,那怎么办?转至第10楼第 10 楼 n3314550 2012/1/17 10:10:34 的原帖:这个问题在法治国家不存在,如果恶霸在进行不法侵害时被杀,只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不存在网开一面,如果没有在不法侵害时被杀,你当然要负法律责任,难道给人戴上恶霸、反动派、坏蛋的帽子就可以随便杀?当然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总有法律没有界定的事情,有几项措施避免,陪审团和律师,实行判例法,巡回法院,如果认为现行法律没有界定或者现行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那就可以上诉至巡回法院通过这个案例修法,比如美国的焚烧国旗案就是在巡回法院判决,使每个公民有了焚烧国旗的权利。<br />
转至第15楼第 15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7:48:29 的原帖:这里说的当然就是恶霸在没有作恶时被杀。那么法律显然与民意相悖。转至第75楼第 75 楼 n3314550 2012/1/18 10:28:12 的原帖:既然没有作恶,那有什么必要杀他?你去杀他是你在作恶,民意不可能支持你,谁能保证自己不被戴上恶霸的帽子被杀?除非法律、政府失效,那就是谁拳头硬谁有理,和民意有什么关系?难道受害人家属可以自己判决侵害人?<br />
转至第81楼第 81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35:49 的原帖:  讨论问题你先弄清上下文的意思,好吧?这里说“恶霸”当然是平时已经作恶多端,村民都认为该杀,只是在被杀时没有作恶。转至第98楼第 98 楼 n3314550 2012/1/18 11:28:39 的原帖: 既然被杀时没有作恶,有什么必要杀他?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别人杀人你也能杀?别人杀人要付法律责任,你不用?<br />
转至第100楼第 100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2:27:40 的原帖:<br />
  唉,再说一遍,这里不是在讨论法律。如果民众都认为不该负责,而法律认为要负责。那么按民众?还是按法律?民众通过立法程序立了法,那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如果民众认为不该负责,那好,请通过巡回法院修法,以后大家都能这么干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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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6: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5 楼                                  <br />
上一次你说的巴黎公社还没解释清楚呢,还不快点给我解释,少绕圈子,你除了会绕圈子,你能不能干点人事啊,我真是无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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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8: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6 楼                                  <br />
你看那个前锋,全场12脚射门,9个没进.所以我们不能要他。<br />
坚决不能要他,我们一定要找个更好了。<br />
找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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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9: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7 楼                                  <br />
转至第4楼第 4 楼 粉色忧郁 2012/1/16 21:50:00的原帖:民主只有以民利为至上,才可能有宪政、法律。民选只是手段,民意是依据。   看来,楼主也是认可民意是民主的依据,那么,你向大家普及一下你的民主理论。你认为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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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8 楼                                  <br />
转至第92楼第 92 楼 粉色忧郁 2012/1/18 10:57:08的原帖:  法律的存在说明,有些时候必须牺牲民意。牺牲民意包括两个方面:1、即使民意反对也遵从法律。2、根本就不去调查民意。  楼主,你不认为法律本身就应当是最大民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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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9 楼                                  <br />
看贴仔细。不是“过去的法律还是现在的法律”,而是说“法律都是过去人制定”的。<br />
=========================================================================================<br />
过去人制定又如何,如果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就可以保留,如果没用即可删除,什么敌人不敌人,有什么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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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0 楼                                  <br />
狗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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